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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誅殺功臣若是沒有借口,都會從此條罪名入手,基本一查一個準

刑殺功臣、權臣是古代封建社會統治者慣用的伎倆,歷史上那些被誅的重臣有的是死有餘辜,有的則是莫須有。總之,在威脅到皇權的時候,皇帝都會以各種罪名將其誅殺。不過,誅殺重臣並非所有罪名都適用,因此,在沒有查明其他罪之前,僭越罪成了歷代帝王最通用的手段。

僭越罪是中國的一種文化,僭越是指地位卑下之人冒用身份高貴者的衣飾、器物、飲食和禮節,從而顛覆了人們共尊的社會規範和等級秩序。其中「僭」指的是冒用了等級名分,而「越」在周初以後,其含義指將別人的東西劫取為自己所用,例如古代的搶劫犯,就稱為「殺人越貨」。

中國曆來都被稱為禮儀之邦,所有違背禮儀的行為,都被認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正所謂「君子小人,物有章服,貴有常尊,賤有等威」。古代中國非常重視禮儀,大到皇帝登基,小到吃飯宴飲,都有嚴格的禮儀規定。

例如在吃飯問題上,古代早有明文:「天子食太牢,諸侯食牛,卿食羊,大夫食豚,士食魚炙,庶人食菜」,按慣例,庶人在五十歲以後可以「食有兼味」,也就是說吃兩個菜,這說明平時庶人只能吃一個菜。在中國文化里,每一種衣飾,用具、名號,都被賦予了不同的意義解釋和文化內涵,時間久了,便成了一種天經地義的禮俗。所以,人們一旦違法了古代禮法,就被認為是叛離了天理人情的大罪。

違禮僭越古來即是重罪,因此遭斥乃至處死者,歷史不絕於書。《古文觀止》第一篇即「鄭伯克段於鄢」,記載了段叔恃母后寵,在修築城郭時僭越了先王之制,最終遭到了討伐誅滅。《春秋》記載鄭國的子駟,身為下卿而常服上卿之服,為國人殺之。

此外,人們還把政治上的得失,軍事上的勝敗,都歸結於是否遵行了禮儀。秦晉函谷關大戰時,秦國軍隊過周國之地,軍士按禮應該下戰車步行,但秦軍軍士只是敷衍了一下,下車後走了幾步又繼續上車前行了。周王室的大夫們看到後說,秦軍無禮,必敗。果然,這次秦國全軍覆沒,只剩下三個將軍被擒。

戰國之後,禮崩樂壞,但是厲禁僭越卻是歷代相承。第一部封建法典《法經》就規定:「大夫家有侯物,一以上死」。歷代的王侯將相,死於僭越之罪者,數不勝數。探究其中原因,恐怕與漢代劉姓封王,晉代八王之亂,唐代二朝殺長奪嫡,明代朱棣靖難篡位等歷史大事有著密切關聯。

因為,僭越說到底就是一種破壞秩序的政治性犯罪,小民或許因為富庶而僭用尊貴者禮儀,但畢竟他們難以構成對皇權的威脅。而在、漢、晉、唐、明王朝,在繼位的正當性出現問題時,因此王侯權臣之家,通過僭行天子之禮,來表達和發泄內心的不滿。

宣宗時期,朱棣之子朱高燧和朱高煦,都是身犯僭越、反逆二罪,被貶廢囚殺。這類案件還涉及一個突出特徵,就是犯罪者都是恃寵而驕傲慢無禮,即因為寵信或者帝王的容忍,狂妄無度,最終觸犯了底線而被殺身滅家。

歷朝歷代,僭越罪是皇帝收拾功臣的一個利器,因為從僭越下手最容易突破,但凡是功高蓋主的多多少少都會犯在這一條上,而且僭越是公開進行的,也是有目共睹的。辦案大臣在沒有查明其他罪行時,首先便會彈劾其僭越,既討好了皇帝,又容易定罪。

比如雍正時期的年羹堯就是典型的例子,他的九十二款大罪中,首先被定的便是十六款僭越罪,也就是說,即便年羹堯沒有其他罪行,憑著僭越便可將其誅殺。再如和珅,他被起初被定的也是僭越,然後再進一步查明其他罪行,如此種種,不勝枚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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