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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要堅定保護打假者

知假買假的打假者是否屬於消費者?是否有權主張商品價款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一起民事糾紛判例,對上述兩個問題給出了肯定回答:「即使是社會公認的職業打假者購買生活資料時,也改變不了其消費者的身份」;「當所有的消費者都覺醒了,都成為潛在的打假者了,那麼制假、售假的行為也就失去了市場」。這份文風「潑辣」、直面假貨的判決書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何謂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但這不是給消費者下定義,而是明確消法調整範圍。判斷一個人是不是消費者,恰如青島中院所主張:「不是以他的主觀狀態為標準,而應以購買商品的性質為標準,只要他購買的商品是生活資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費者。」所以,即使是社會公認的職業打假者購買生活資料時,也改變不了其消費者的身份。一些人打假的目的可能是為了獲利,但不能因為當事人的目的是為了獲利,就誤以為他們是刁民、是訟棍。打假維權是好事不是壞事,需要一些專業打假力量。知假買假的打假者其實是廣大消費者維權的開路先鋒,是行政監管機構的得力助手,他們的合法維權行為理應受消法保護。

制定懲罰性賠償制度,目的是懲罰和震懾假冒偽劣企業,調動消費者的維權積極性,進而優化消費環境、提升商品質量。但知假買假主張懲罰性賠償,能否得到法院支持?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釋,已經給出了明確答案:「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也被視為法律保護「知假買假」。而且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不準知情的消費者打假,就會造成不知情的消費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費者又不準打假,則制假售假行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倘若這種荒謬的觀點成立,結果就是難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反而給制假售假戴上護身符。

不過,隨著職業打假出現的負面消息增多,各界期待對職業打假有所限制,各地法院對於此類案件的判決也不統一。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吳京耕就建議,對職業打假人進行集中規範,並從法院審理層面對職業打假人進行合理抑制。這其實是兩個法律問題:一方面,「知假買假」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行為,只要商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銷售了不合格的食品,購買者要求10倍補償就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即使消費者在締約時有備而來,明知經營者有詐或懷疑有詐;另一方面,「知假買假」也要自律守法,不要把維權行為變成侵權行為甚至犯罪行為,包括損害商業信譽罪、敲詐勒索罪等。需要明確的是,僅僅是索賠額過高,並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一句話,只要「知假買假」在法律框架內進行,準確定位法律角色,嚴格恪守法治、誠實信用原則,就應受到全社會的尊重與肯定。

打假不能本末倒置,不能把法律的槍口對準打假者。堅定保護打假者,明確支持打假行為,青島中院的判決起到了很好的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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