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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奇案之昏官與連環命案

據清代乾隆年間編纂的《溧水縣誌·災異志》講,明代崇禎五年(1632),應天府溧水縣民陳德,在外經商三年,掙下幾百兩銀子,興沖沖地趕回家中,要與妻子好好地團聚,畢竟他們已經分別三年,遠隔千里,如今見面,應該是久別勝新婚。

陳德出外經商之前,娶林三娘為妻,年方十八,是本縣聞名的美人。那時候他們剛剛結婚半年,還沒有生下一男半女。陳德為了謀生的事情,不得不外出,但也放心不下年輕的妻子,所以委婉地說:我要外出做些貿易,可是我們剛剛新婚不久,你又沒有生下兒女,你又年輕,附近又沒有至親可以照顧你,我也是不放心。

明清奇案之昏官與連環命案

沒有想到林三娘說:夫君儘管前往,我的生活,你不用擔憂。林三娘東拼西湊,弄了一些盤纏。陳德要前往臨清,在離別之前,夫妻恩愛珍重,依依不捨,其情其景,使陳德永生難忘。

陳德沒有什麼本錢,開始在臨清為人打工,掙下一些錢財,就尋找掙錢的機會。臨清依靠運河,是當時很大的商埠,素有「繁華壓兩京」「富庶甲齊郡」之美譽,因此商機很多。陳德先是在牙行打工,逐漸熟悉牙行的運作,有了些本錢,便與幾個人合夥,也開了個牙行。

什麼是「牙行」呢?就是為買賣雙方介紹交易、評定商品質量、價格的居間行商,現代稱為中間商。牙行作為買賣過程中為買賣雙方說和的店鋪,滲透到商業活動的各個領域,各種交易對牙人的依賴性很強,所以牙行所得的利潤很多。

陳德有了錢,就想把妻子也接到臨清,畢竟是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剛剛新婚半年,就出外謀生,如今還沒有子嗣,也是讓人心焦。陳德歸心似箭,一路上馬不停蹄地趕到溧水家中,卻見門是虛掩著,等推開門一看,被眼前的景象驚呆了。但見,林三娘躺在床上,鮮血流了一地,掀開棉被,卻發現沒有了頭顱。陳德當時腦子一片空白,呆愣片刻,才喊叫起來,出門把鄰佑及保長喊來驗看。

陳德問鄰佑及保長是否知道林三娘被殺之事,此時有名叫劉信七的鄰居說:蕭邁經常到林三娘家來收布匹,今早還看到他從林三娘家出來,見他神色慌張的樣子,一定是幹了什麼見不得人的事,如今林三娘被殺,他應該逃不了干係。保長見出了人命,又有鄰居劉信七為證人,當然不敢怠慢,急忙吩咐保丁看管屍體,自己帶著陳德及劉信七前往縣衙呈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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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是人命重案,溧水知縣吳鼎泰,一面令人緝拿蕭邁到縣衙聽審,一面率領仵作去勘驗屍身。吳知縣查看林三娘所住之房,乃是臨街,與左鄰右舍也僅一牆之隔,在這裡發生兇殺案件,如果死者喊叫,鄰居必然能夠聽聞,而鄰佑證詞都沒有聽到動靜,想必是死者沒有喊叫。死者沒有喊叫,殺人者應該與死者相識,抑或是與死者有奸。吳知縣檢驗屍身,見身無寸縷,下體尚有餘精,顯然是先奸後殺。查看房屋及床鋪,沒有發現打鬥痕迹,應該是順奸。既然是順奸,姦夫為什麼殺人呢?殺人之後還將頭顱取走,看來這不是一般的姦殺案件。如今鄰居劉信七,指認蕭邁早晨從林三娘家出來,看來只有拿他是問了。

吳知縣回到縣衙,當即開堂審理,但見蕭邁,也就30多歲,生得文質彬彬,不似殺人兇犯,但有鄰居指證,也不能夠不嚴刑審訊,所以吳知縣讓衙役給他上了夾棍,逼問其說出因姦殺人的始末。蕭邁忍著疼痛說:小的常常到林三娘家去收布,這是有目共睹的,今天早晨我到其家收布,喊叫時,她不答應。我見門是虛掩著,就走了進去,但見血跡模糊,一時驚慌,便從屋中走了出來,因為懼怕牽連,所以不敢喊叫,還望大老爺開恩,饒小的不告之罪。

吳知縣說:大膽刁徒!滿口謊言!如果不是你殺的,你就不會心虛,必然會大聲喊叫。如今你不喊叫,卻慌慌張張出走,定是你姦殺無疑!速將頭顱所藏之處講出,免得皮肉受苦!於是喝令衙役收緊夾棍,蕭邁忍不住疼痛,先是承認自己姦殺,後是說出頭顱扔在井裡。吳知縣令衙役押著蕭邁去找頭顱,淘了好幾口井,也沒有找到。衙役無可奈何,只好將蕭邁押回縣衙。見找不到頭顱,吳知縣又動用大刑,而蕭邁就是說不出頭顱所在。

明清奇案之昏官與連環命案

吳知縣再提訊相關的人證,也使用了刑訊手段,但也得不到什麼有價值的線索。吳知縣翻閱黃冊,發現鄰佑中有一個名叫奚雲的人沒有到案作證,便問保長,是何緣故?保長講奚雲乃是一個開肉鋪的屠戶,時常去鄉下為別人殺豬,今晨陳德呼喊,鄰佑都來觀看,唯獨奚雲不在,想必是出外去干殺豬營生了。

吳知縣令捕役緝捕奚雲到堂聽審,而捕役們都有眼線,很快就在鄉下把奚雲捕獲,帶到縣衙。吳知縣見奚雲生得五大三粗,一臉橫肉,便認為其不是好人。又見其神色慌張,回答問訊時言語支吾,更加堅信他逃不脫干係,於是動用刑訊手段,要其交代姦殺林三娘的經過。奚雲強硬不認,吳知縣大怒說:汝殺人妻子是實,緣何不認?吩咐皂隸收緊夾棍,夾得他幾乎昏死過去,但他抵死不承認。於是,吳知縣說:你若是能夠找到一個婦人頭顱交到本官,我就饒你不死,不然你終脫不了干係!奚雲講:請縣太爺容小的幾日,定能夠找到那頭顱。吳知縣見奚雲肯交出頭顱,心想破案有望,便將其關入監獄,要禁卒嚴加防範,不得令其輕生。

奚雲見狀,便與禁卒商議,如何弄一個女人的頭顱,交給知縣,以便脫罪。於是囑託禁卒到自己家中,去肉鋪去找自己的父親,籌措一些銀兩,想辦法買個女人頭顱,向縣太爺交差,也好儘快釋放出獄。

次日,禁卒找到奚家肉鋪,將奚雲的親筆書信交給其父親。見到兒子的書信,父親救子心切,便變賣家當,湊了三十兩銀子,十兩給禁卒作為酬勞,另付二十兩,托禁卒去買個女人頭顱。禁卒財迷心竅,如何肯將銀子出手?此時其寡婦舅媽正重病在床,已經是奄奄一息了,便陡起狠心,將舅媽的頭顱割下,交與奚雲的父親。

奚雲知道有了頭顱,急忙託人稟告吳知縣,以為是交了頭顱,便可以被釋放回家,卻不想吳知縣傳陳德及保長、鄰佑辨認,得知不是林三娘的頭顱,便對奚雲用刑,逼問頭顱從何而來?奚雲只好交代是托禁卒買來的。吳知縣審訊禁卒,而禁卒受刑不過,說出真情。身為卑幼,竟敢謀殺尊長,按照《大明律·謀殺祖父母父母》條規定: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行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緦麻是喪服名稱,屬於「五服」最輕一種,要服喪三個月。舅媽屬於緦麻以上尊長,因此禁卒被擬為斬刑,這也是貪財者的下場。

明清奇案之昏官與連環命案

吳知縣又嚴刑拷問奚雲,在其不肯招認的情況下,採用了竹籤釘指的刑訊手段,最終奚雲在熬刑不過的情況下,便交代了自己姦殺林三娘的經過。

原來,林三娘自從丈夫出門,自己安心織布度日,也沒有什麼事情。事緣她家斜對面有一家當鋪,店鋪老闆乃是徽州人劉信七。林三娘一個人度日艱難,常常到當鋪去當東西,而劉信七見林三娘年輕貌美,便起意勾搭。林三娘因為丈夫外出日久,一是春情萌動,二是貪圖劉信七的錢財,所以對劉信七的挑逗是來者不拒,一來二去,兩個人就勾搭成奸,偷來暗去,共枕同眠,卻不想被左鄰奚家肉鋪老闆奚雲看到,便起了淫占之心。這一天,奚雲見林三娘一人在家,便身帶短刀一把,前去敲門。奚雲常常見劉信七與林三娘往來,也探知劉信七的敲門暗號,所以敲門之後,林三娘便開門迎入。當時正是黑夜,林三娘沒有看清面孔,等進屋以後,發現不是劉信七,便要喊叫,卻不想被奚雲堵住了嘴,強行將其姦汙。林三娘驟遭凌辱,於心不甘,聲稱明日必告知劉信七,讓其告官,定治奚雲強姦之罪。奚雲此時便惡向膽邊生,抽出短刀,將林三娘頭顱割下,並且將頭顱帶出來,走過七八戶人家之後,就將頭顱丟在財主孫富家門口的石灰簍中,然後下鄉去殺豬了。

聽完奚雲的供詞,吳知縣當即命人緝捕孫富及劉信七到案。先提審孫富,訊問頭顱何在。孫富因有奚雲對質,不好隱瞞,便交代自己發現頭顱以後,恐怕官司纏身,便將頭顱悄悄地掩埋在後花園。吳知縣當即派衙役押著孫富,到其家起獲頭顱,卻沒有想到挖出一個頭顱和一具完整的男屍。

吳知縣帶領仵作來到孫富的後花園,但見花園被挖得一片狼藉,顯然衙役們非常賣力。勘驗現場,頭顱是在一棵丁香樹下挖出的,而男屍是在離丁香樹大約三尺的花壇中挖出的。吳知縣傳陳德等人辨認,確定頭顱就是林三娘的,而這具男屍,眾人都不認識。驗看男屍,約莫40餘歲,頭顱是被重器所擊,顱骨已經塌陷,顯然是一擊致命。既然男屍是在孫富家後花園起獲,眾人又都不認識,只有審訊孫富。審訊當然免不了刑訊,孫富在重刑之下,只好交代。

原來,孫富早起出門的時候,發現門前石灰簍中的死人頭,大吃一驚,本想報官,但又怕惹上官司。孫富也不是個省油的燈,平日里放高利貸,欺男霸女,也得罪了不少人,奚三將頭顱放在其家門口,就是想給他一些顏色看看。孫富知道自己是得罪了人,但不知道是何人所為。想來想去,他就猜疑起佃戶劉三。上個月孫富去討債,見劉三之女妙姐已經成年,就心生霸佔,逼迫劉三將妙姐送給自己當小妾,而劉三不肯。是不是劉三因為賴債不還,找了個女人頭顱來誣陷自己呢?孫富想到此,便不露聲色地把劉三請來,當面斥責其誣陷惡行,問其頭顱何來?劉三本來不知道頭顱之事,見孫富家有頭顱,也是暗自驚喜,認為將之告到官府,非但可以不還高利貸,還可以將孫富治罪,卻不想露出了馬腳。孫富見狀,便惡向膽邊生,趁劉三不備,用鐵鎚直擊其頭顱,一下便斃命了。孫富將劉三抬到後花園,與林三娘的頭顱分別埋在兩處,所以當奚雲招供,縣官逼問頭顱時,才敢於講出頭顱所在。他萬萬沒有想到衙役們因為他家富有,以為他在後花園埋有金銀財寶,所以四處亂挖,竟然將劉三的屍體挖出。

得知此情,吳知縣勃然大怒,先讓衙役將孫富重責二十大板,然後將其擬為死罪,打入死牢。此案起因,乃是奚雲姦殺林三娘所致,按照《大明律·採生折割人》條規定:凡採生折割人者,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併流三千里安置。奚雲姦殺林三娘,還將其頭顱砍下,所以按照此律擬罪。在擬為死罪的情況下,將其家財產全部沒收,給付陳德,其家屬流放到雲南。

明清奇案之昏官與連環命案

此案究其原始,乃是劉信七與林三娘通姦,而案發之後,他又誣陷蕭邁,致使其身受酷刑,險些斃命。然而,按照《大明律》的規定,劉信七的通姦行為終究不能夠擬為死刑,於是,吳知縣引《大明律·誣告》條規定:凡誣告人至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那麼將劉信七流放雲南,再於流放之所徒役三年。蕭邁無辜釋放,酌將劉信七的財產給付其寧家。

辦理此案的吳知縣,實在不能夠恭維。他審訊就會使用刑訊,雖然在審理過程中,也發現一些蛛絲馬跡,但並沒有耐心地尋找證據,卻小施陰謀,謊稱讓奚雲交出頭顱,便可以無罪開釋,卻沒有想到禁卒貪財,殺死自己的舅媽,可以說這兩條人命,乃是吳知縣所造成的。孫富不懂法,發現頭顱不報案,卻想到是別人誣陷,便將劉三找來進行斥責,卻沒有想到泄露了自己的隱私,便採取極端的手段,殺死了劉三,結果自己也賠上了性命。此案只有奚雲罪有應得,而其餘的人,不是不懂法,就是糊塗官所促成的,不得不令人為之嘆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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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樺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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