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知識 > 永安一男子將面臨兩年的牢獄之災,只因動了歪腦筋…

永安一男子將面臨兩年的牢獄之災,只因動了歪腦筋…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

人們外匯交易需求逐漸增大,

可三明一男子卻動了歪腦筋,

做起了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當,

最終獲刑兩年且被罰3萬元

簡要案情

2012年,被告人羅某立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准,與其妻子鄒某菊(另案處理)私自向他人購買和銷售外匯,賺取差價。自當年1月起,被告人羅某立向明溪縣的張某斌(另案處理)購買外匯金額摺合人民幣502萬餘元,向明溪縣的鄭某南購買外匯金額摺合人民幣1188萬餘元,而後又將所購買的外匯賣給莆田市的關某水(另案處理)及出境旅遊的散客。其中,向關某水銷售外匯金額摺合人民幣165萬餘元,並從中賺取非法獲利的人民幣3萬餘元。

案發後,被告人羅某立於2017年2月21日,在莆田市某酒店被莆田市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羅某立向法院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3萬元。

法院審理

永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立違反國家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羅某立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當庭自願認罪,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出全部違法所得,有較好的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依法判處被告人羅某立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依法扣押羅某立非法經營使用的33張銀行卡、三星牌手機2部,並由永安市公安局予以沒收;追繳其違法所得人民幣3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庭審現場

法官說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來源:平安三明

——— /END/ ———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上正 的精彩文章:

永安人注意!你們愛喝的星巴克出事了……
今天開始,永安多地停電,趕緊看過來!

TAG:上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