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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洋媚外的國民政府,讓美軍享有治外法權,可隨意侮辱中國婦女

從1943年開始,中美就簽訂了關於保護美軍在中國境內安全的相關條例,在簽訂的條例中就已經說明了美軍如果在中國境內犯法,中方政府只有詢問權而沒有處理權。這對於當時留在中國的美軍來講,就是一塊免死金牌,可以讓他們在中國為所欲為。無論他們犯下什麼過錯、觸犯了什麼法律都會受到國民政府的包庇。

也正是這種優厚的條例政策讓美軍在抗戰結束後留下了10萬多餘人在中國生活,在多次表明不滿之後,到1946年也還有2萬多人。這些人仗著自己有特權,經常到處惹是生非。而這時候的國民政府不但不對其進行處置,反而又頒發了許多利於美軍的命令,大體的意思就是,在與美軍發生衝突時,不管過錯在哪一方,都要先把中國的民眾給驅散,保護好美軍的利益和安全。

這也就意味著當時的美軍在中國是特權階級,也慢慢的讓他們開始殘害中國人來滿足自己的慾望。從1945年下半年開始,就有美軍找借口行駛車輛對民眾進行撞擊,據統計,兩年時間內斷斷續續一共發生了1300多起故意開車撞人事件。而這時候的國民政府並沒有當回事,只是叫他們賠償錢財來安定人心。

最後作出的賠償標準為一個人10萬,單單這樣看還覺得國民政府有所作為,但是要知道當時美軍撞死一頭驢都會賠償13萬元之多。對於這些被殘害的人來講,這種賠償完全是一種對人格上的侮辱。但是這個時候國民政府和美軍是穿同一條褲子的,普通的民眾們根本就找不到地方進行宣洩,只能夠默默的忍受著美軍的侮辱。

除了肆意傷人殺人之外,這些美軍們在慾望高漲的時候還會對中國婦女進行侮辱,在光天化日闖入過女浴室沒有得到任何處罰之後,美軍的膽子和慾望變得越來越大。短短一年時間內,他們就做下300餘次侮辱婦女的罪行,甚至在1946年的時候還當街強暴了一名女大學生。但就算是發生了這樣嚴重的問題,國民政府還是沒有任何作為,並且在報社傳播消息時將其封鎖。

早就受不了的民眾們發起了抗議,這件事情也鬧得越來越大,國民政府沒辦法再封鎖消息,只能夠和美軍商量如何解決問題,雙方一合計之後就歪曲了整個事實。國民政府不僅儘力為美軍洗脫罪名,而且還將這名女大學生說成是一個不知檢點的人。可見,這個時候的政府有多麼的不堪,不僅不能保證本國人民群眾的安全,而且還夥同美軍一起殘害本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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