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一女子幫男友租房,結果進了牢房……
21歲的廖某結識江某後,
雙方情投意合。
不料,
剛在熱戀期的廖某卻在一天
接到男友用陌生號碼打來的電話,
要其幫忙租一套房子給其朋友租住。
誰曾想,
這一幫忙卻使廖某站到了審判台上。
案件詳情
江某的朋友阿明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通緝,於是江某求助女友廖某幫忙。
2018年8月,被告人廖某在明知阿明被通緝的情況下,仍按照男友的要求使用其本人身份信息租賃了一套房屋,用於男友的朋友藏匿。
(網路圖片)
之後,江某與阿明從外地潛逃回永安後即入住該租住處。期間,廖某根據男友江某的安排,多次為躲藏在該租處的二人購買生活用品及食物,幫助阿明逃避公安機關的打擊,直至9天後被公安民警抓獲。
近日,經永安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廖某因犯窩藏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其男友江某也因涉嫌窩藏罪被檢察機關另案處理。
檢察官說法
廖某法律意識淡薄,因為顧及愛情,明知男友的朋友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通緝,租的房子是用於躲藏,但廖某不但沒有勸其投案自首,反而為了愛情盲目提供「幫助」,幫助他人逃避處罰,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殊不知這種行為已觸犯了法律,廖某悔不當初。
有
檢察官提醒:
當親人朋友遭遇困難時,我們伸出援手無可厚非,但是當發現親友在違法犯罪後為了逃避處罰而尋求幫助時,理性的做法是積極勸說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爭取寬大處理,切不可因為「不忍心」、「抹不開面子」而盲目提供幫忙,助其逃避公安機關打擊。須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不僅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親友終有一天會被法律制裁,自己也會因為觸犯法律而承擔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窩藏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來源:永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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