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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袋鼠遙控」擅播《戰狼2》,優酷獲賠31萬

因認為百度雲計算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計算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網訊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運營的「袋鼠遙控」手機客戶端中向公眾提供電影《戰狼Ⅱ》的在線播放服務,侵犯了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酷公司」)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優酷公司遂將上述二公司訴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確認雲計算公司的涉案行為侵犯了優酷公司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判決賠償優酷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元。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

原告優酷公司訴稱,電影《戰狼Ⅱ》自上映來就伴隨各項影史記錄的不斷刷新,具有極高的市場價值和票房號召力。雲計算公司、百度網訊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共同運營的「袋鼠遙控」手機客戶端中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線播放服務,侵犯了優酷公司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被告雲計算公司辯稱,涉案作品來源於百度網盤,未存儲在其運營的電視投屏軟體「袋鼠遙控」手機客戶端中,該客戶端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

被告百度網訊公司辯稱,其非「袋鼠遙控」手機客戶端的開發者和運營者,與本案無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袋鼠遙控」手機客戶端的開發運營者系雲計算公司,涉案作品通過該客戶端投屏至電視播放的過程中,並沒有顯示需下載其他手機客戶端或跳轉到其他網站播放的情況,投屏於電視播放前也未顯示需下載百度網盤或進入百度網盤進行相應操作,而是直接開始播放並至結束,故無法證明「袋鼠遙控」手機客戶端僅提供了搜索鏈接服務.雲計算公司直接提供涉案作品在線播放服務侵犯了優酷公司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稱「袋鼠遙控」擅播《戰狼2》,優酷獲賠3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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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點評:

根據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類型不同,侵權責任的承擔也有所不同,一般來說,網路服務提供者分為網路技術服務提供者和網路內容提供者,兩者分別具有不同的注意義務和免責事由。對於網路內容提供者來說,主觀過錯並不影響其侵權行為性質的判定;對於網路技術服務提供者來說,只有在明知或應知網路存在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才可能構成幫助侵權,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因此,在涉及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案件中,需要對其行為的服務性質進行判斷,明確其是直接提供了內容還是僅提供網路服務。判斷雲計算公司是否提供了搜索鏈接服務,一般考慮如下因素:一是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播放是自被告網站跳轉至第三方網站進行的;二是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播放雖在被告網站進行,但其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置於第三方網站。本案中,「袋鼠遙控」手機客戶端在涉案作品播放過程中不存在網站跳轉情況,被告也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作品未存儲於「袋鼠遙控」手機客戶端的伺服器中,故不足以認定雲計算公司僅提供了搜索鏈接服務。在雲計算公司無法證明其提供了搜索鏈接服務的情況下,法院認定涉案作品是由其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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