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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再次審議,網路時代如何保護隱私權和個人信息?

作為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人格權有望以「獨立成編」的形式納入民法典。

據新華社消息,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將於2019年4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舉行,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將再次提請審議。值得關注的是,對於人格權是否應當獨立成編,業內一度存在爭議。此外,針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草案將「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單列成章,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保護。

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初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其中包括六編,即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共1034條,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和「經濟社會活動的行動指南和行為規範」。其中,人格權單獨成編,位列物權編、合同編之後,這是我國首次對人格權的民事權利進行系統編纂。

人格權編初審草案對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五大方面的權利作出了規定。此外,針對實踐中反映較多的問題,草案還對法定救助義務、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禁止性騷擾等問題作了相關規定。

近年來,保護人格權、維護人格尊嚴一直被視為我國法治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加強人格權保護的呼聲和期待越來越多。然而人格權是否應當單獨成編,一直存有爭議。

「關於是否設立人格權編,經研究認為,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係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作草案說明時表示,人格權編草案順應人民群眾對人格權保護的迫切需求,在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基礎上,對各種具體人格權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為人格權保護奠定和提供了充分的民事請求權法律基礎。

據中國人大網消息,在人格權編草案初審的分組審議中,常委會委員們認為,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我國民事立法和民法典體系的重大發展和創新,是對人格尊嚴民法保護的深化,有利於促進人格權的司法保護。「在世界民法典立法史上具有創新意義和中國特色,實踐意義和時代意義都非常重大。」

沈春耀表示,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總結我國現有人格權法律規範的實踐經驗,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權編是較為妥當、可取的。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對界面新聞記者指出,全國人大決定在民法典中將人格權單獨列出,主要有三個方面的意義:第一,可以更加突出公民的權利;第二,可以讓公民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第三,督促司法機關和執法機關切實尊重公民的基本權利。

而另一種聲音則認為,人格權與人格有本質聯繫,與其他民事權利有本質區別。民法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梁慧星曾撰文表示,人格權不能依權利人的意思、行為而取得或處分,不適用民法總則編關於法律行為、代理、時效、期日、期間等的規定。如果人格權單獨設編,就違反了民法典總則與分則的邏輯關係。

據中國人大網消息,在充分肯定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基礎上,有常委會委員認為,人格權編還有一些問題應進一步研究釐清,從體例上應當將人格權編放在各分編之首。

喬新生對此表示,傳統的民事權利分類方法是將民事權利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民事權利是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民事權利和民事主體密切相關。因此,在規定民事主體的內容之後,自然而然地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在人格權單列的背景下,將該分編的位置提前是可以理解的。

針對當下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人格權編草案中特別明確,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中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公民的隱私權是一項重要的權利,自從學術界提出隱私權這個概念之後,各國的立法都高度重視隱私權的保護。但是正如人們所看到的那樣,隱私權從來都不是單獨存在,在不同的社會關係中,隱私權的內容也是不一樣的。」喬新生說,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個人信息在不同的場景下是完全不同的。在互聯網路時代,如何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在立法方面的確需要認真考慮。」

界面新聞記者注意到,人格權編草案首次將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單列成章。喬新生認為此舉有利於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有著直接的關係,歐洲聯盟通過的有關數據保護條例,對於個人信息的保護旨在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可是在我國電子商務法中規定了電子商務企業應當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但是個人信息和隱私之間究竟是什麼關係,需要人格權編進一步界定。」

按照民法典編纂的工作的「兩步走」計劃,包括人格權編草案在內的民法典最終將提請2020年3月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談及下一步的審議,喬新生認為,人格權單列會產生許多新的司法解釋,如果單純將教科書上的一些概念變成人格權編的法律規範,那麼最終很可能會引發不必要的麻煩,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許多問題。因此,在討論民法典中人格權問題的時候,最好能夠列出有關問題,然後針對這些問題制定法律規範或者法律條文,否則很可能在未來的法律實施中需要大量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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