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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的精神》:奴隸制度是怎麼產生的?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第三編里說:「奴隸制準確說來是一個人完全擁有另外一個人,後者的生命、財產完全屬於前者。」這是對奴隸制的定義。

我們無法從奴隸制中得到好處

奴隸制最顯著的特點是人身依附關係。這種制度並不是一種好的制度,它不僅對奴隸有害,而且對奴隸主也無益。奴隸制使奴隸主的政治美德喪盡,無意間變得傲慢、暴躁、兇惡、荒淫及殘酷,他們不知道自由就是被認識的必然性,而受自己的慾望奴役。在人類社會裡,最駭人聽聞的罪惡大多發生在奴隸制的社會中。

每天都有人說「真希望我能擁有奴隸」,但如果要通過抽籤的方式來決定誰做奴隸、誰做奴隸主,估計沒有人願意這麼干。我們無法從奴隸制中得到好處,這是顯而易見的。

同樣,無論是國家還是城邦,都不需要奴隸制。奴隸制的出現代表著氏族公有制已經破滅,社會組織變成了壓迫的力量。

人們曾以為泛濫的民主制度是雅典城邦衰落的原因,因為雅典人朝令夕改,把城邦變成了暴民舞台。他們流放地米斯托克利,處死蘇格拉底,懲罰伯利克里。繁榮富強的國力,促使雅典走向對外擴張的殖民道路,最終在伯羅奔尼斯戰爭中慘敗。

然而,造成雅典衰敗的根本原因並不是民主,而是奴隸制,雅典對外擴張是因為奴隸制發展的結果。日益提升的生產力水平催生雅典對勞動力的需求,但破產的自由民因奴隸制的約束,無法下降為奴隸來補充勞動力,這才誘發了雅典對外擴張、掠奪奴隸、奴役他國的野心,奴隸制導致了雅典城邦的衰落。

那麼奴隸制究竟是如何產生的呢?它究竟起源於哪裡?對此,政治理論家們的觀點不一。

古希臘的奴隸交易

亞里士多德認為有些人生而為奴

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是繼柏拉圖的《理想國》及《法律篇》後,又一政治學名著。亞里士多德認為城邦、家庭中都存在著天經地義的奴隸制,家庭是城邦的基本單位,而一個完整的家庭是由奴隸和自由人組成,所謂「由於男男女女主人奴隸之間的聯繫結合,首先便形成了家庭」,家庭是為了滿足人們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形成的基本共同體,他們的關係是主人和僕役、丈夫和妻子、父親和兒子。

家庭聯合成為村落,村落再聯合成為城邦。城邦里,具有才能及遠見的人成了統治者和主人,而擁有體力能夠勞動的則成了被統治者及奴隸。奴隸與主人有同樣的共同利益,他們服從於主人的統治,在主人的帶領下走向富強的道路。

亞里士多德說:「作為一種財產,奴隸完全屬於主人。」「奴隸具有不屬於自己而屬於他人的與生俱來的本性和職能。」那麼為什麼有些人生來就是屬於他人的呢?亞里士多德說這首先是一種「必須」,而且「利大於弊」。統治者總是優秀的,具有偉大的人格及品質,人天生就是不平等,有的人聰明些,有的人愚笨些。身體健壯者適合體力勞動,聰明睿智者適合腦力勞動,前者為奴,後者為主。

對於奴隸來說,服從於奴隸主就如身體服從大腦一樣自然而然,而且這種服從是有利的,它不僅能夠造成家庭致富,還可以實現城邦的富國強兵。對奴隸而言,愛國就是愛自己的奴隸身份。因此,亞里士多德做結論說:「顯然,有的人天生就是自由人,有的人則天生為奴,對於後者,奴隸屬性更為有益,也合乎自然。」

亞里士多德認為奴隸制起源於社會的自然發展,合乎於自然,有些人就該生而為奴。在這樣的城邦里,占統治地位的是權威而不是法律,城邦就像一個家庭一樣,實行家長制,主人的分內之事是治國理政,奴隸的本分則是生產勞作。

對於亞里士多德的理論,盧梭在《社會契約論》里一針見血的反駁說:「亞里士多德的看法是正確的,但他本末倒置了因果關係。每個生來就處於奴役狀態的人就是為遭受奴役而出生的,這一點真是再確定不過了。」只有在奴隸制度的統治下,人們才生而為奴;並不是人們生而為奴才造成了奴隸制度。

亞里士多德(前384—前322年)

羅馬法學家認為奴隸制源自人的同情心

查士丁尼的《理論彙編》認為奴隸制源於人所固有的同情心,首先,為了避免戰俘被殺害,人們同意把他們當成奴隸;第二,為了避免債務人被債權人虐待,人們允許債務人賣身為奴;第三,當父輩沒有撫養孩子的能力時,孩子應跟隨父輩一起成為主人的奴隸,以便討生活。

對於這些說法,孟德斯鳩和盧梭都進行了反駁:

第一、殺害俘虜的行為「被全世界國家唾棄」,當敵人放下武器成為俘虜之後,勝利者所擁有的只是看好俘虜的權利,讓他們不能再成為禍害,而不是擁有對他們的生殺大權。格勞秀斯曾認為奴役權來自戰爭和暴力,勝利者可以擁有對被征服者的生殺大權,而後者則能夠以自己的自由為代價來贖回生命。盧梭認為這種觀點從法理上說不通,因為戰爭是國與國之間的關係,而不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係,人們之間只有作為士兵才成為敵人。戰爭的目的是摧毀敵國,而不是抽象的殺光敵國的人。當敵人放下武器、投降之後,就不再是敵人或者敵人的工具,而是一個擁有基本人權的人。格勞秀斯把奴役權建立在生殺大權之上,但奴役權里就包含著生殺大權,主人可以隨意殺死自己的奴隸,這樣權利的來源就變成了自己,造成惡性的循環。「奴隸」跟「權利」是背道而馳的,「奴役權」不是一種權利。

第二、說債務人為了避免虐待可以賣身為奴同樣站不住腳。買賣是一筆交易,奴隸把自己出售給奴隸主,但他自己就是奴隸主的財產,因此他實際上沒有得到任何東西,買主也沒有付給他任何東西。盧梭說:「放棄自由就是放棄成為一個人,就是要交出人權甚至還有人的責任。」奴隸把自己的一切權利都交給里奴隸主——包括不被虐待的權利。

第三、認為孩子應當跟父輩一起為謀生活而作奴隸乃是一種虛妄。「人連出賣自身的權利都沒有,怎麼有權出賣子女的權利?」這完全超出了父權的界限。

盧梭(1712-1778)

奴役權的真正源頭

孟德斯鳩認為奴役分為兩種,一種是「將奴隸跟土地綁在一起......他們不在主人家裡勞動,只需上交一定量的糧食、牲口、紡織品給主人即可」,這種奴役叫作「屬物的奴役」,中國古代的自耕農、歐洲中世紀的農奴都屬於這種,他們是政治奴隸;此外還有一種奴役,那就是作為主人的財產,住在主人的家庭里,與主人建立起人身依附的關係,這種奴役叫作「屬人的奴役」,屬於民事奴役。

民事奴役出現奴隸社會中,而政治奴役出現在專制國家中。

《論法的精神》對當時歐洲封建社會出現的奴役權的來源進行了考察分析,其中最直接的就是專制。專制政體毀掉了公民自由,在這種政體之下,自由一點價值都沒有。而且在這種國家裡,人民更能容忍民事奴隸制,因為他們本身就已經是政治奴隸了。既然臣民已經沒有了公民自由、政治自由,他們又怎麼會在乎人身依附關係呢?既然他們都是皇帝的奴隸,他們也必然覺得奴役比自己更弱勢的人乃是合理的,他們仰慕強者並且揮刀向更弱者。

因此,孟德斯鳩說:「在那些國家中,自由民因太過軟弱,無法與政府對抗,便想辦法變成那些暴政實施者的奴隸。」當然,這種人不是真正奴隸,而是魯迅所說的奴才。

在君主立憲的國家裡,不能有奴隸,因為這種國家重視人性、崇尚榮譽,而且是依靠法律而不是權威進行治理;在共和國里也不會有奴隸制,民主政體認可所有人政治地位平等,享有同樣的權利;在貴族政體里,法律儘可能讓全體民眾在政體性質許可的範圍內,實現最大限度的平等。

孟德斯鳩(1689—1755)

奴役權的其它源頭

政體是奴役權的直接源頭,此外,社會生產的發展,剩餘產品的增多則是奴役權產生的根源。生產的發展改變了氏族的分配方式。最初的強力在於經濟上的優勢,佔有土地、生產資料和糧食,才能夠組建武裝部隊,對外掠奪,對內防衛。

有些地方的奴役權源自風俗,某些民族因風俗差異而敵視其他民族,人們出於成見,而將理智、法理棄之不顧,野蠻的奴役他族,例如西班牙人在南美洲所建立起來的奴隸制度。

有些地方的奴役權則來自宗教,孟德斯鳩說宗教思想激勵殖民者在美洲犯下各種罪行,「這幫強盜都是十分虔誠的教徒」,為了傳教方便,他們居然規定傳教者對非教徒擁有奴役權。

還有一些地方,奴役權來自於理性的敗壞,盧梭說:「強力造就了第一批的奴隸,而他們的怯懦則使這種情況永續下去。」被壓迫的奴隸不僅喪失了一切,甚至還喪失了不做奴隸的反抗思想。「他們熱愛自己的奴役狀態,正如尤利西斯的夥伴們熱愛他們的野蠻狀態。」要是說有天生的奴隸的話,那麼這種人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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