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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擬實施統一受償規則,已登記先於未登記受償

擔保物權應實現統一受償規則,如果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已登記的抵押權,按登記時間確定清償順序。此外,已登記抵押權先於未登記的受償。4月20日,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二次審議。草案明確實現擔保物權統一受償規則。

此前,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部門提出,為進一步改善營商環境,賦予當事人更大自主權,建議允許擔保合同對擔保財產只作概括性描述。同時,建議對擔保物權規定統一的優先受償規則。為此,草案作出修改,將草案原規定的抵押合同包括「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修改為「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此外,草案也將質押合同包括「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修改為「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草案也明確實現擔保物權的統一受償規則。草案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相應規定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券比例清償。而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也參照使用該規定。

對於因債務產生的留置權問題,草案明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但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趙倩 北京報道

編輯 楊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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