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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權編:加強對業主維權的保障

來源:金融界網站

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二審稿針對群眾普遍反映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以及物業管理不規範、業主維權難等問題,草案增加規定:1、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2、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維修資金。3、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4、在建築區劃內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等的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另外,草案降低了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要求,將應當經參與表決的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佔比「雙過四分之三」同意,修改為「雙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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