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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女員工遭辭退:職場歧視違法,輿論歧視寒心

澎湃新聞網 文丨陳禹潛

據報道,28歲的王女士年初入職了大連一家公司,試用期1到3個月。4月13日,王女士發現自己懷孕了,主動告知領導,稱產假期間也能夠繼續工作,但領導表示要辭退她。

該公司做的對不對,法律早有定論。根據《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試用期勞動關係屬於正常勞動關係的一部分,試用期員工享受正式員工同等的勞動權益。而根據《勞動法》,「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也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就此來看,王女士的公司已經涉嫌違法。

可以說,我國關於女性職工保護的法律法規已經漸趨完善,無論是求助於工會還是訴諸法院,都能夠得到立即響應。此前,石家莊一銀行規定,女職工生育要向單位申請,如未被批准,要實施醫學流產或接受處分。在工會的介入下,這一奇葩規定立刻被廢除,被侵權女職工的工作和待遇也得到恢復。

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這些不屈服於職場歧視、堅定維權的勇敢女性,不僅為自己要回了應得的權益,也鼓舞了無數遭遇不公的職場女性拋棄沉默和隱忍,依法維權。這是現代職場女性個人權利意識的覺醒,是巨大進步。某種程度上說,正是她們的努力,更守法文明的職場環境才逐漸形成,她們理應得到社會的肯定和讚許。

但不知從何時起,類似新聞爆出後,網上總會出現這樣的聲音:「剛入職就懷孕,就是準備去混日子的吧?」「企業不開除這樣的員工,要虧死了」「試用期就是公司挑人的過程,懷孕了不辭退你辭退誰?」

客觀地說,不排除有少數女性有自己的小心思,但在用人單位與員工強弱地位對比明顯、員工維權仍較艱難的今天,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大部分因懷孕遭辭退的女員工,仍是利益被侵害的一方。即便用人單位堅持自身占理,完全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諸法律等方式討回公道。

理解被辭退女職工的困境和委屈,支持她們的維權,是公共輿論仍應堅持的立場。退一步說,即便無法對其產生理解和同情,也不能在毫無依據的前提下,妄自猜測她們的動機,甚至污名化她們正當的維權行為。要知道,你的一句腦補式的話語,無異於在剛丟了工作的人心頭撒了一把鹽。

身處職場,我們每人都可能經歷歧視和不公。營造守法有序的職場環境,讓用人單位和員工在法律與平等的條件下對話,離不開每一個職場人的努力。如果在事情沒降臨到自己頭上時,冷眼旁觀甚至對維權者冷嘲熱諷、肆意羞辱,當有一天,自己也遭遇類似對待時,又將情何以堪?

消除職場中的性別歧視、生育歧視,制度層面的緊箍咒早已越收越緊。今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等9部門聯合發布通知,各類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擬定招聘計劃、發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員過程中,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這種對育齡女員工的「暗」歧視都已被摒棄,像王女士遭遇的那樣明目張胆的歧視,更是沒有被理解和原諒的理由。

打擊用人單位種種不法行為、維護員工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和制度層面的完善,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等機構的嚴格監管,需要用人單位更依法規範運作,需要女職工強化維權意識,但輿論場上不跑偏、不失焦的聲音,同樣重要。不要讓在職場遭受性別和生育歧視的女性,再寒心於輿論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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