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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個人徵信,是對信用社會失信

文丨新京報社論

據澎湃新聞報道稱,浙江衢州的朱先生近日因在公園亂扔垃圾,被當地政府部門納入「失禮人員」,影響徵信及滾動播放道歉視頻等系列做法引發質疑。有法學教授稱,當地政府做法涉嫌違法。

個人徵信系統,是現代國家呵護社會誠信、提升社會運轉效率的重要制度設計。在我國現有的語境下,要實現「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一路暢通」,一套合理、高效的徵信系統,必不可少。

但一如近些年一些引發爭議的「個人徵信」現象所示,跳槽、闖紅燈、亂扔垃圾、欠水電費等都有可能構成「失信」,卻似乎給人一種「徵信是個筐,什麼都能往裡裝」的觀感。這與徵信系統應有的嚴肅性、明確性,構成了不小的反差。

隨著個人徵信系統的完善,失信者所要付出的代價越來越高。個人信用留下黑點,意味著貸款、買房甚至出行,都有可能受到影響。也正因為此,對失信行為的界定,在標準和程序上,必須足夠嚴格、規範,才能體現公平,並讓社會真正信服、敬畏。

對照上述標準,眼下一些地方的做法,或多或少留下了疑問。如拖欠水電費,通俗理解確實可以構成失信。但是,這得區分開惡意拖欠和因意外情況帶來的「無意」拖欠。像信息不對稱,或者租房者未及時繳納等情況造成的拖欠行為,是否屬於惡意,就值得辨析。再比如,闖紅燈與失信其實未必直接相關,也將之統一納入徵信系統,就顯得牽強。

如果這類存在爭議的問題不釐清,那麼,徵信體系可能不僅無法對真正的失信者帶來足夠威懾,反倒可能導致個人信息記錄的紊亂。

個人徵信的邊界模糊問題,還體現在徵信主體的多元化上。五花八門的「失信行為」背後,其實同樣站著不同類型的徵信主體。如,將闖紅燈納入失信的是交通部門,強調頻繁跳槽可能影響徵信的,則是人社部門;還有一些城市則創建了自己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這些被不同地方政府所定義的「徵信」,是否與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屬於同一系統,其對應的性質、標準、失信懲戒,又是否一致?這些應有系統性梳理,給公眾以明確預期。並且,不同部門不同領域的徵信「執法」尺度到底如何統一,也該有足夠規範。

其實,針對徵信體系可能帶來的濫用之虞,也有一些專家給出了技術性建議。如可以探索將一些專門領域的個人信用獨立出來,像闖紅燈等行為所涉及的徵信,就應該限定在交通領域,而不宜泛化到所有領域。另外,不同的個人徵信試點機構所擁有的信息是否可交換,哪些需要獲得信息主體的授權,如何保證交換過程和交換後信息不被濫用,在監管、技術等方面,都應該規則先行。

現代社會,沒有徵信系統不行,但徵信濫用同樣要警惕。應看到,濫用徵信,實際上就是在破壞徵信,背離了制度設計初衷;而主要由政府相關部門主導的徵信制度,本質上是一種權力,它直接針對的是個人權利。因此,徵信權也必須有法律上的嚴肅、規範,也應該「關進位度的籠子」,如此才能公正、公平,真正為社會誠信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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