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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皇主權說」還是「天皇機關說」:日本對憲法的兩種解釋

文|蕭西之水

圍繞一體兩面的「天皇」定位,日本相繼出現兩種憲法解釋,即「天皇主權說」與「天皇機關說」。前者偏重於「制度天皇」一面,認為天皇本人就是國家本身,是國家統治權的最高來源,一切國家決策都應依照天皇的意志來實行;後者則偏重「人類天皇」,無論怎麼君權神授,天皇職位對於國家而言都只是一個「機關」(「機構」之意),實際執掌這個機關的人(天皇本人)要遵守日本憲法體系的規定。

在明治時代,由於日本政府持續神化明治天皇,加之甲午戰爭、日俄戰爭的勝利推動民族主義情緒暴漲,「天皇主權說」一度成為主流學說。但隨著「光榮」的明治時代結束,社會主義思潮從歐洲逐漸傳入日本,1912年5月,東京帝國大學法學教授美濃部達吉提出「天皇機關說」,並與主張「天皇主權說」的上杉慎吉展開激烈論戰,引發一場持續數月的論戰。

1912年底,東京帝國大學為美濃部達吉開設憲法課程,報名人數眾多,每堂課都座無虛席。經此一役,「天皇機關說」成了大正時代(1912—1926)憲法的主流解釋,美濃部達吉的著作更成司法考試必讀書目,學說影響極為深遠。直到1935年軍部已經煽動國粹主義輿論,攻擊「天皇機關說」為「民主主義邪說」,以至於美濃部達吉都被迫辭去貴族院議員的職位,日本政府繼而發布《國體明徵宣言》,宣布日本國體為「君主制」。

但嚴格來說,「天皇機關說」並沒有否定日本「君主國」這個基本理念,只是倡導「國家法人說」的概念。伊藤博文1882年求教於奧地利法學家施泰因時,施泰因提出的學說稱為「國家人格說」,即將國家擬人化;「國家法人說」正是在「國家人格說」的基礎上,將日本國在國際法的地位定為「法人」。既是法人,那麼國家的各大職位,諸如政府各部門、各級法院、各級議會就都是國家的「機關」,天皇也僅應視為國家最高統治機關。

在「天皇主權說」與「天皇機關說」的共同影響下,日本憲法學者清水澄在1919年向東宮學問所(當時為昭和天皇學習的地方)進獻憲法教材《帝國憲法》,先是按照「制度天皇」說法提出「以天皇之親裁為本義乃是憲法之精神」,後又從「人類天皇」角度提出「雖為天皇,然而不能以議會已否決之事為法律」,「若天皇無國務大臣之輔弼就行使大權,不得不按帝國憲法之正文,以無畏之態直陳違法之處」,「法規自然有約束人民之效力,而天皇也應重視其制定之法規。」換言之,昭和天皇最初接受的教育內容中,天皇是「制度天皇」與「人類天皇」的矛盾統一體。

但一旦有了矛盾統一,那麼迴避責任也就容易許多。在國家的實際決策中,天皇大可保持一種「超然」態度,發表一些模糊的意見;回頭追究責任,天皇也可用這種「超然」態度加以迴避,這便也是昭和天皇能夠逃避戰爭責任的內在機理。

隨著「天皇機關說」的出現,日本進入了嶄新的大正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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