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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違規!兩銀行共遭罰130萬元,一行長被終身禁業

4月19日,銀保監會網站公布了來自重慶銀保監局的3份行政處罰決定,涉及兩家異地分行以及一名原分行行長。

其中,民生銀行重慶分行、國家開發銀行重慶市分行(以下簡稱「國開行重慶市分行」)因涉及信貸違規,分別被罰90萬元、40萬元。大連銀行重慶分行原行長王帆則因受賄並違規放貸被取消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終身並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公開信息顯示,王帆在擔任大連銀行重慶分行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接受請託,同意了一筆1.2億元的抵押貸款,從中接受感謝費共計1萬元和13萬美元,被法院判定犯受賄罪,已於兩年前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

兩銀行共計遭罰130萬元

在這三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文號為「渝銀保監罰決字〔2019〕5號」的罰單由民生銀行重慶分行領罰。由於存在「內控管理不嚴導致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企業;以貸轉存;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對貿易背景審核不盡職」的違規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三)項,2019年4月10日,該分行被重慶銀保監局施以共計罰款9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此外,就在近日,還有一家在重慶經營的銀行吃到了罰單。4月16日,重慶銀保監局對國開行重慶市分行作出處罰,原因是該分行「個別項目資本金不落實;未嚴格執行實貸實付規定導致信貸資金滯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五)項,國開行重慶市分行共計被罰人民幣40萬元。

2010年,原中國銀監會發布了《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這兩個辦法與之前已經施行的《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統稱「貸款新規」)初步構建和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法規框架,成為我國銀行業貸款風險監管的長期制度安排。

貸款新規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樹立「實貸實付」理念,將貸款資金直接支付給合同約定的借款人交易對手,從源頭上防範信貸資金被挪用,確保信貸資金真正進入實體經濟,實現信貸資金與實體經濟的良性互動。

而實際上,從銀保監會網站披露的行政處罰信息看,此前已有多家銀行因未執行「實貸實付」被監管部門處罰。2018年11月7日,原中國銀監會麗江監管分局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麗江市分行罰款人民幣25萬元,原因是該分行貸款支付未嚴格遵照「實貸實付」原則,致使貸款長期滯留在該行存款賬戶內;2018年12月12日,天津銀保監局籌備組向國家開發銀行天津市分行開出罰款人民幣30萬元的罰單,原因也在於該分行發放貸款未執行實貸實付,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大連銀行重慶分行原行長因受賄獲刑

除了上述兩家機構被罰外,重慶銀保監局還有一張罰單指向了個人。

4月1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三)項,重慶銀保監局對王帆作出了「取消其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終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渝銀保監罰決字〔2019〕6號),原因是王帆存在受賄並違規放貸的違法違規行為。

公開信息顯示,王帆原本是大連銀行重慶分行的行長、黨委書記。2010年12月23日,監管同意大連銀行重慶分行開業的同時,也核准了王帆擬任該行行長的任職資格。2010年12月28日,大連銀行重慶分行開業。

然而,分行開業不到6年,這位行長卻因涉嫌受賄被偵查部門傳喚到案。

裁判文書網上的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文號為「(2016)渝0112刑初1530號」)以及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文號為「(2017)渝01刑終568號」)顯示,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王帆利用其擔任大連銀行重慶分行行長的職務之便,接受吳某請託,簽字同意吳某在大連銀行重慶分行申請的人民幣1.2億元的抵押貸款,前後分五次接受感謝費共計1萬元和13萬美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1月30日,王帆被任命為大連銀行重慶分行行長、黨委書記,主持經營管理和黨建工作,對該分行的貸款審批有一票否決權。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已構成受賄罪。

2017年5月9日,王帆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2018年3月16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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