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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對戰爭中立功、陣亡、受傷的將士,具體有什麼獎勵措施?

為了確保戰爭機器的高效運作,歷朝歷代統治者對軍隊將士的獎賞和撫恤都十分重視。清代沿襲明代制度,又作出了一些改變,對於那些在戰場上立功的將士給予了優厚的賞賜,即「功賞」。功賞主要包括攻城、陷陣和水戰三個方面,以下作詳細介紹。

就功城而言,分為雲梯功城,火炮攻城等幾種情況,還要視其攻城難度分別給賞。其中又有「攻下府城賞銀」、「攻下州城賞銀」、「攻下縣城賞銀」等幾種不同的賞銀標準。

以雲梯攻城為例,第一個攻入府城的賞銀250兩,州城200兩、縣城150兩;第二個攻入府城的賞銀200兩,攻入州城的賞銀150兩,攻下縣城的賞銀100兩。如此類推,攻入府城城池的前五人都給賞銀,以50兩為基準遞減。

衝鋒陷陣賞銀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凡強敵在前、陣堅壘固,能倡眾戰勝者」;二是交戰雙方「勢均力敵,有於本營中衝鋒前進者」。針對這兩種情況,朝廷按軍功分別給予50兩、40兩、30兩不等的賞銀。

水戰賞銀則分別船隻的大小(共分三等),依次賞先躍登敵船者前四人、三人、二人不等。比如,登一等船第一人賞銀100兩,二等船80兩,三等船60兩;登一等船第二人賞銀80兩,二等船60兩,三等船40兩。以20兩為標準,依次遞減。

上面所說的攻城、陷陣、水戰的定例在順治朝就以形成,且為以後歷朝所遵循。但當時八旗、綠營的軍功僅限於賞銀,至康熙朝三藩之亂期間,兵部認為只有賞銀不足以鼓舞士氣,因此奏議:「大兵所至之處,或敵人堅壁相距,或大列陣相迎,有能挺身先登,以及越眾衝鋒者,應各依立功等第,授予守備、千把總等官。至於先躍敵船立功者,應各依船大小等第,授以都司僉書、守備、千把總等官,並各給賞銀有差,以示鼓勵。」(清聖祖實錄卷47)

兵部的這個提議很快被康熙帝採納,此後,軍功的獎賞便將賞銀和授官相結合。當然,在特定的情況下,軍功賞賜又會有所變動。如在康熙統一台灣是即重新訂立了賞賜標準。水戰中規定,若躍登偽藩坐船「本船每兵賞銀50兩,舵工賞銀100兩。兵丁第一名躍過船者,以參將用,賞銀500兩;第二名以游擊用,賞銀300兩;第三名以都司用,賞銀200兩」,若是有臨戰退縮也有相應的懲罰,凡此,都在於鼓舞鞭策將士用命。

當然了,打仗肯定也會有傷亡,為此自康熙十三年以後確立了統一的撫恤制度,並為歷朝所沿襲。以綠營陣亡將士為例:提督800兩,總兵700兩,副將600兩,參將500兩,游擊400兩,都司350兩,守備300兩,千總150兩,把總100兩,外委100兩,馬兵70兩,步兵50兩。

千總以上官員,除了撫恤銀之外,還有加級、蔭子和恤典的待遇。如副將的恤典為:加都督同知、都督僉事銜者,予祭二次,照例造墳安葬;未加銜副將任滿三年者,予祭一次,造墳安葬;未滿三年者,予祭一次,減半造墳。

如果參戰將領並非是戰死而是出征期間病死,也有相應的撫恤制度:「一二品提鎮以上,候旨遵行;其副將以下及三四品官賞銀50兩,五六品官40兩,七品以下30兩。」乾隆三十年又補充規定:「出征官兵行至五百里外病故者,照例給予恤銀;其在五百里以內者,減半給予;若行至一二站病故者,毋庸給予。」

出征將士陣傷制度要視傷情分為三等或五等:一等傷給銀30兩,二等傷25兩,三等傷20兩,四等傷15兩,五等傷10兩。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上面所列的功賞、撫恤等制度在歷次戰爭中,也會出現一些變動。如在康熙二十二年平定台灣之役中因軍費吃緊相應減少了標準。乾隆時期因國力強盛,幾次用兵又相應地提高了賞賜、撫恤的標準。總之,功賞和撫恤都遵循因時制宜,視國家財力和戰事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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