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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時期,蒙古地區的盟旗制度是怎麼回事?

內蒙古自治區是我國蒙古族的主要聚集區,同時也是世界上最大的蒙古族聚居區.遼闊的內蒙古,居住了上千萬的蒙古同胞。在內蒙古地區,連機構設置也十分有趣,除了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等我們熟知的地級市之外,內蒙古還有三個地級行政區級別的盟和49個旗、三個自治旗。

內蒙古地區

這些旗和盟中,最著名的莫過於盛產牛羊的錫林郭勒盟。為什麼內蒙古地區有這麼多名為盟和旗的行政單位呢?他們是從何而來呢?

內蒙古的盟和旗都要追溯到清朝時期。從努爾哈赤帶領女真人在白山黑水之間崛起之後,近在咫尺的蒙古地區,就成為後金八旗政權攻略的重點。如何對地廣人稀、面積廣大、逐草而居的蒙古部落進行有效統治,就成為還在清朝統治者面前的一大難題。

最終,女真人的第2位大汗,同時也是清朝第一位稱帝的領導人皇太極,根據滿洲八旗的組織形式,在蒙古地區設立了盟旗制度。皇太極繼位之後,通過一系列的改革,極大的緩解了女真人內部的矛盾,同時,通過東征西討,先後將朝鮮和蒙古東部地區納入了統治範圍。

皇太極

17世紀20年代的末期,蒙古東部科爾沁、敖漢、奈曼、內喀爾喀五部等多個蒙古部落,先後歸降了清朝。皇太極在召集各部首領貴族進行會議,劃定了各蒙古部族游牧之地的疆界,分配了牧戶,並明確規定:各牧民不得越界游牧。

同時,在1636年10月,派遣大臣前往漠南蒙古地區進行稽查戶口,將各蒙古部落的牧民編製牛錄,並正式設旗。也從這時開始,清朝建立和鞏固了對蒙古地區的統治機構。隨著清朝對蒙古各部的征服,在蒙古部落居住和游牧的廣大地區不斷的增設盟旗,並將盟旗制度推廣到了整個蒙古地區。

例如,喀爾喀蒙古地區到乾隆年間,已經擁有86個旗和四個盟,在青海地區,則設置了29個外藩扎薩克旗,在位於新疆的伊犁將軍轄地,土爾扈特部東歸之後,則編為了12個扎薩克旗。在喀爾喀西部的科爾科布多地區,在乾隆年間設置了13個外蕃扎薩克旗。

清朝疆域

遍布東北、漠北、西北、青藏高原等廣闊地區的蒙古諸部,被清朝劃分為了外藩蒙古和內蒙古兩部分,而外藩蒙古,又被細化分為內扎薩克蒙古和外扎薩克蒙古兩種。例如內蒙古49個旗,就是內札薩克蒙古。而外扎薩克蒙古,包括喀爾喀86旗、科布多19旗、青海29旗、新疆伊犁將軍管轄的13旗,以及阿拉善旗,額濟納旗等等。

外藩蒙古內外扎薩克的主要區別在於,內札薩克蒙古具有兵權,並直接隸屬於清廷中央管理蒙古的最高機構——理藩院。而外扎薩克並沒有兵權,也不是隸屬於理藩院管理,而是直接受清廷派駐當地的將軍、辦事大臣或參贊大臣節制。

同時,清廷規定,札薩克蒙古人不準學習漢語,不能參加科舉考試,也沒有機會在內地當官,上升的機會機會被完全禁錮。唯一微小的可能,就是貴族子弟可以入宮當侍衛、宮廷教養,亦或被皇帝賞識,擔任駐防大臣、辦事大臣、八旗或內務官員,也有機會擔任理藩院額外侍郎。然而,這個概率之低,也可想而知。

綠色為蒙古地區

至於內屬蒙古最為特殊,它也是與八旗關係最近的蒙古部族,他們一般並不設扎薩克,同時,「官不得世襲,事不得自專」。也就是說,內屬蒙古沒有王公世襲的封爵,而是直接由當地的將軍大臣或都統管轄。因此,內屬蒙古也是蒙古諸部中清廷管理最嚴格,也最接近內地管理方式的部族。

當然,作為清廷統治蒙古最根本的行政軍事單位,除了我們熟知的扎薩克旗,還有總管旗和喇嘛旗,也就是說,清廷統治蒙古地方的旗有三種。扎薩克旗是數量最多的,擁有高達201個。扎薩克是皇帝賜給蒙古各部貴族的世襲領地。

每一個扎薩克還設有協理台吉、管旗章京、副章京、參領、佐領、驍騎校、領催等職。因此對於清朝時期的蒙古各部貴族而言,扎薩克才是最重要的,沒有被授予扎薩克的蒙古貴族,只能成為閑散郡王、貝勒、貝子、台吉等職,看似位高,卻並無多大權力。

札薩克大印

至於喇嘛旗,顧名思義,就是藏傳佛教的喇嘛以及信徒組成的。清朝時期,清廷在蒙古地區大力支持藏傳佛教的傳播。為了支持藏傳佛教,如果藏傳佛教的寺院距離旗府超過500里,而他的徒眾又超過了800人,那麼,就可以在當地設立喇嘛旗。喇嘛旗的最高首領當然是活佛。由於具有宗教性質,因此,喇嘛旗的屬民沒有兵役、站役的勞務。

扎薩克作為一旗的封建領主,除了總管全旗的軍政事務之外,他還具有率領所屬兵丁參加會盟和出征、向清廷進貢、朝覲、任命旗內官員、徵收賦稅、攤派勞役和司法初審等權利和義務。

清朝的盟旗制度在清乾隆年間,土爾扈特部東歸中國之後趨於完善。由於蒙古地區面積巨大,清廷先後在蒙古各地設立了數百個旗,為了管理管理,清廷又將若干個扎薩克旗組成一個盟會。要求分散游牧的各地札薩克定時集中一處,方便清廷頒布詔令、處理政務和軍務。

乾隆皇帝

清朝初期之時,這個任務主要由皇帝所派的欽差大臣負責。而到了康熙後期,則開始設立盟長一職,負責這項事務。雍正年間,又增設了副盟長的職務。不過,盟長和副盟長並不是專職官員,一般都是由某一個旗扎薩克兼任。

通常而言,每一個盟,三年舉行一次盟會。各旗札薩克率領部族兵丁會合一個地點,進行比丁、頒布詔令、審理案件等活動。同時,扎薩克的兵丁也接受清廷派出的大臣和駐防將軍檢閱。

不過,盟並非固定的一級行政機構。盟長也不是個扎薩克旗的上級,因此,盟長無權制定和發布政令,更沒有干涉各扎薩克旗內部事務的權利。盟長更類似一個臨時兼任職務,他的主要職責為:按清廷的規定,定期召集各扎薩克旗、代理藩院公布法律詔令、調停各旗之間的民事糾紛等等。

八旗

雖然從始至終,清廷一直宣稱著滿蒙一家親,也從未中斷對蒙古各部的和親,但是,精明的清廷其實對於蒙古各部極為忌憚。因此,從開始,清朝就一直處心積慮的削弱各蒙古部落的實力。例如盟旗制度,在加強對蒙古各部統治的同時,也不斷的削弱了蒙古各部的實力。

通過設立盟旗制度,對各旗蒙古劃分牧場和制定禁令,嚴格禁止蒙古各部的通婚和個體之間的人畜越界,尤其禁止漢人與蒙古人的交流,使得蒙古各旗被隔絕和封閉在一地。

同時,對於各扎薩克,則採取了「眾封多建」的措施。使得蒙古各地的旗越來越多,旗所轄之地自然也越來越小。例如地廣人稀、環境惡劣的喀爾喀蒙古,被增設至86個旗,這也就意味著,每一個旗幟甚至只有一兩百個牧民,這麼少的旗,即使旗主有心反叛,也不過疥癬之疾。通過這樣的手段,清廷極大的加強了中央集權,實現了對蒙古分而治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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