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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知縣和知府之間有什麼區別?看完漲知識了!

在唐朝以前,中國古代是沒有知府、知州的,地方行政區劃分兩級,實行郡縣制,郡一級最高行政長官是郡守(太守),縣一級最高行政長官是縣令,唐朝開始向州委派官員,稱權知××縣州(府)事,簡稱知州(府)。在宋朝以前,縣一級最高行政長官是縣令,從趙匡胤開始,縣一級最高行政長官也實行中央委派制,稱權知××縣事,簡稱知縣。

明朝的府,是在元朝路的基礎上改置而來的。全國除了順天、應天兩京府外,共有159個府。洪武時期,按照稅糧的多寡把府分上中下三等:20萬石以上為上府,從三品衙門;20萬石一下為中府,正四品衙門;10萬石以下為下府,從四品衙門。

縣是中國存在久遠的行政區劃,自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實行郡縣制,一直延續到當代。所以20世紀末,溫鐵軍曾提出「皇權不下縣」的理論,認為古代王朝權力只達到縣一級,縣以下以自治為主。「皇權不下縣」理論提出以後,有學者同意,但也遭到了學術界的質疑和批判。這裡不討論這一理論是否合理,但可以肯定的是縣是地方社會和王朝國家權力相連接的地方。

知縣可以說是很貼近基層的幹部了,一般也是管理一個縣的行政、司法與經濟。如果剛好遇到當地有駐兵的情況,也要兼職管理軍事。明清時期,知縣設置為正七品,也就是大家俗稱的「七品芝麻官」。但是,明清時期,軍事與行政基本上就分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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