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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兩部法律通過 法官檢察官任職門檻均提高

4月23日,新修訂的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而兩部修訂的法律對於法官、檢察官遴選的工作經歷和年限要求提高了相應的門檻,這意味著當法官、檢察官以後比過去更難。那麼,當法官、檢察官變難了,現實中又存在案多人少的問題,這個矛盾該如何協調解決?

「提高法官、檢察官的任職門檻和條件與案多人少沒有必然的矛盾。」

4月23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來自最高法和最高檢的相關負責人回應了紅星新聞記者提出的問題。

紅星新聞記者新聞發布會現場提問最高法、最高檢

法官任職工作年限從2年提高到5年為啥?

回答:辦案需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新修訂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對於法官和檢察官的任職條件都進行了調整,其中對於工作年限的要求,從原來本科畢業一般工作年限是兩年,現在修改為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那麼,法律對於法官、檢察官遴選的工作經歷和年限要求作出了調整,這一調整是出於什麼樣的考慮呢?

對此,最高法政治部巡視員、法官管理部部長陳海光表示,曾經有一段時間,年輕法官佔有相當大的比例。司法權是對案件事實和法律的判斷權和裁決權,這要求司法人員不僅有良好的法律素養和知識,還要有豐富的社會閱歷和實踐經驗,

只有這樣,判決案子才會貼近社會現實,否則會導致裁判質量不高、審判效率低下、機械適用法律的情況。

因此,在本輪司法改革的過程中,中央對法官的遴選條件強調兩個方面,一是強調政治標準和專業要求,另一方面要有一定的法律工作年限的要求。不論在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法官都要求有一定社會閱歷,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經歷,這是一個必然的要求。

陳海光還表示,改革之前,有助理審判員,一個本科畢業生到法院系統,一般工作兩年左右就可以被任命為助理審判員,再經過兩至三年就可以被任命為審判員。

新的法官法把助理審判員取消了,直接任員額法官和審判員。實際上這個法律工作經歷就是五年,所以這次改革的修改也有一定的承接性,也是五年左右的時間。

「雖然這次法官法修改的時候沒有明確法官的年齡要求,但是可以推算一下,一個大學畢業生也就是22、23歲的樣子,再工作5年,他實際初任法官的年齡也就是27、28歲。」

陳海光說,從這個角度來講,適當地調整法官的工作年限要求是對法官更好地履職是非常必要的。

當法官、檢察官變難了 是否和「案多人少」現實矛盾?

回答:提高法官、檢察官的任職門檻和條件與案多人少沒有必然的矛盾

資料圖 圖據東方IC

「這次新修訂的法律提高了對於法官、檢察官的任職要求,相當於做法官、檢察官變得更難了,但是我們現實中其實存在著『案多人少』的矛盾,請問這個矛盾怎麼協調解決?有沒有更好的激勵措施,來提升法官、檢察官的辦案熱情?」紅星新聞記者在新聞發布會現場提出這樣的問題。

對此,陳海光表示,任職門檻高了,法官數量將會相應減少,不少法院的案件量卻呈現爆髮式增長,這個矛盾如何解決,是當前人民法院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

立案登記制改革實施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數量確實在逐年攀升,2018年人民法院受案量超過3000萬件。經濟發達地區的個別法院,年受案量人均的受案量達到了400件以上,將近500件,一個法官一年的工作日是200多天,受理的案件就將近500件,這個任務怎麼去完成?

面對這一問題,最高法一方面積極推動完善員額省級統籌機制,在嚴格落實中央控制的員額比例基礎上,堅持「以案定額」原則,突出員額配備的科學化精準化,實行省內統一調配、動態調整,確保員額向基層和一線傾斜、向辦案任務重的地區傾斜。

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已經出台了員額統籌管理的實施辦法或細則,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就此進行調研和徵求意見,爭取儘快制定出台員額省級統籌指導意見。

另一方面,在編製和員額短期內難以大幅增加的情況下,最高法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努力破解人案矛盾:

一是圍繞落實司法責任制,確立法官、合議庭的辦案主體地位,建立新型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裁判文書籤署機制,取消一般案件的審批程序,同時加強了以法官為核心的審判團隊建設,配備一定數量的審判輔助人員,明晰團隊組成人員的職責清單,將法官從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專註於案件裁判;

二是充分發揮小額訴訟程序、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制度功能,積極推進案件繁簡分流;

三是建立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等各類治理主體的作用,完善訴調對接工作平台建設,加強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有效銜接,促進糾紛訴前分流;

四是加快推進智慧法院建設,通過智能辦案輔助系統、裁判文書智能校對系統等司法人工智慧系統的應用,實現了數據分析、多元檢索、類案關聯、同案智推等功能,提升了辦案效率,減輕了法官負擔。

從近兩年的業務數據來看,通過推行以上各項措施,員額制改革後各級法院的案件審結率不僅沒有降低,反而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升。

「提高法官、檢察官的任職門檻和條件與案多人少沒有必然的矛盾。」最高檢政治部幹部教育培訓部部長周玉慶則表示,提高法官、檢察官的任職門檻條件其根本目的是提高法官、檢察官專業化的素質,通過提高法官、檢察官的專業化素質來提高案件質量和效率,法官、檢察官專業化的素質、辦案質量效率提高了,又能促進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這是一種相互促進的關係,並不是一個矛盾的關係。

對法官和檢察官如何實施監督?

回答:有權不任性,放權不放任,用權受監督

在法官法和檢察官法修訂後,法官和檢察官的權力相對來說有所擴大,那麼如何加強對法官和檢察官的監督和管理呢?

對此,周玉慶表示, 司法責任制改革後,一個很重要的舉措,就是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以司法責任製為「牛鼻子」,帶動司法體制改革,其根本的目的就是提高司法質量和效率,確保司法公正,確保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在司法責任制改革後,有一整套的監督機制,比如說有法官、檢察官的權力清單。比如說法院有審判委員會,檢察院有檢察委員會進行監督。法院有院庭長的司法監督,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委會委員、業務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都要履行司法監督的責任。

所以,內部的監督還是很強的,同時還有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察機關還有檢務督察的監督,此外還有很多監督措施,法院的審判管理辦公室,檢察院的案件管理辦公室等負責案件流程監督和質量評查等。

「新修訂的法官法、檢察官法來說,關於法官、檢察官的任職迴避、懲戒、兼職、考核等,作出了一系列的規定,就是要確保這個權力控制在合法範圍之內行使。」

周玉慶介紹,「兩高」也對法檢兩家系統內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比如任職迴避、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私下與當事人接觸、違規過問案件等等,作出了非常嚴格的規定。通過這些規定,可以有效地遏制檢察官、法官的違法違紀,特別是違反審判職責和檢察職責的行為。通過法律已經明確的規定和法檢兩家內部的管理措施,真正地做到有權不任性,放權不放任,用權受監督。

如何保障司法人員的人身安全?

回答:將會同公安機關積極構建風險應對防控機制

此前,發生過一些法官、檢察官被殺害的案件,那麼對於司法人員人身安全如何進行保障呢?

對此,陳海光表示,法官職業保障制度里有一個重點內容,就是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問題。目前,最高法每年都公布一批重點調研課題,保障法官人身安全是其中重要一項。

這次新的法官法、檢察官法也有明確規定,即法官因依法履行職責,本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應當對法官及其近親屬採取人身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等必要保護措施。之所以這麼規定,就是為了給法官、檢察官公正履行職責提供一個安心的、有保障的環境。

「法官、檢察官的人身安全保障問題,不僅在中國,在世界上也是一個難題,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大家共同研究解決。」

陳海光說,下一步,在研究具體措施上,將會同公安機關積極構建風險應對防控機制,確保相關規定落實到位。另外,如何保障法官、檢察官人身安全,在制度上存在一些難題,還需要社會各界特別是立法部門的支持。國外有蔑視法庭罪,我國這項制度還沒有建立,下一步還有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

紅星新聞記者趙倩 北京報道

編輯 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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