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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能不能懲戒「熊孩子」

「熊孩子」在校鬧事、不學習,該如何管教?近日,廣東省司法廳官網公布《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首次對中小學教師的管教權進行了明確——學校和教師可依法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甚至採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

教師有沒有懲戒權?這一點毫無爭議,學生該管,本是天經地義之事,家長和社會也都希望教師能多管管孩子。但天經地義之事,在現實語境下,往往會變得有些荒謬。事實告訴我們,教育懲戒歷來是學校管理的敏感區。面對學生違反紀律,做出不當行為,懲戒與否、如何懲戒以及怎樣處理因懲戒不當而帶來的後果,都是令學校和老師頭疼的問題。很多師生衝突中,教師認為那是合理懲戒,家長和輿論卻認為是體罰。在此語境下,懲戒教育往往會演變為師生個人恩怨。而且,只要是教師和學生有衝突,只要家長感覺不滿意,受處理的一定是教師一方。於是,教師想要保住自己的飯碗,只能是無為而治,最多口頭批評或請家長了事。更為可怕的是,由於懲戒權的喪失,導致有些學生的不良行為習慣無法得到及時糾正,助長了他們的惡劣習氣,也扭曲了師生關係。像校園欺凌、學生打老師等現象時有發生就是例證。

現在我們常說「賞識教育」,似乎「賞識教育」是唯一正確的理論。但「賞識教育」只是眾多教育理念和方式中的一種,不能包治百病。同樣,懲戒教育也不是手到病除,在對學生的教育過程中,既要有「賞識教育」,還要有懲戒教育,方能「對症下藥」,有助於提高教育效果。今年兩會,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華中師範大學教授周洪宇提交了23份議案,其中在關於加快修改《教師法》的議案中,他建議《教師法》要明確寫清楚教師具有教育懲戒權。他認為,教育懲戒權屬於公權範圍。教育懲戒權有其特定的含義,不含體罰、打罵、辱罵,對其理解要準確。在這方面,歐美髮達國家的經驗很值得借鑒。上世紀90年代,美國政府為打擊校園暴力,出台了相關規定,對學生違規行為的管理更加規範。美國各州亦先後頒布若干政令,對特定的學生違紀違法行為明確處罰原則。僅對學生的懲戒就分為9個層次,從訓示、剝奪權利、留校、學業制裁,到短期停學、長期停學、懲戒性轉學、在家教育、體罰,絕不是隨隨便便,想怎麼處罰就怎麼處罰。遇到問題,學校和老師照方抓藥即可,省卻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沒有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只有把教育懲戒權還給老師,讓教育變得完整,教師對學生的愛和對教育實踐會更有意義。當然,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是兩回事,這一點必然要講清楚,需要有嚴格的界定。真正的教育懲戒應該是不以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為前提的,這需要相關部門結合我國教育實際,推進相關方案的建立、細化和實施,在學生、家長、教師和學校的需求中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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