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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機構備付金集中交存央行,是最好的選擇嗎?

來源:零壹財經

作者:仟多多

支付行業在近幾年來發展迅速,非銀行支付機構(下稱「支付機構」)業務擴展迅速。但是支付行業在迅速發展的過程中,市場亂象叢生、經營不規範、支付風險等問題逐漸凸顯,因此,加強支付監管的各項措施陸續出台、執行,尤其從2017年開始,監管政策對支付行業影響很大。嚴監管目的在於規範支付市場,進而推動支付行業高質量發展,但同時也給支付機構帶來了一些不利影響。嚴監管對支付機構的影響如何呢?未來監管方向如何呢?筆者將帶大家進行解析。

一、支付機構:2017年開始加強監管

2017年開始,支付行業監管政策陸續出台、實施。其中,《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43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6〕261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9〕85號)、中國人民銀行召開2019年支付結算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強調緊扣八字方針堅守為民理念努力推動支付產業高質量發展】等都釋放了對支付機構加強監管的信號。

其中,2017年8月4日印發的《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關於將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由直連模式遷移至網聯平台處理的通知》(銀支付〔2017〕209號,下稱「209號文」),規定各銀行和支付機構應於2017年10月15日前完成接入網聯平台和業務遷移相關準備工作;自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機構受理的涉及銀行賬戶的網路支付業務全部通過網聯平台處理。209號文的下發對支付機構而言,過去直連銀行、依賴備付金利差的盈利模式將成為歷史,第三方支付行業將更加規範化、透明化。接入網聯平台或是支付機構備付金逐步全部集中存管的先行準備。

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2017年支付機構發生網路支付業務92867.47億筆,金額143.26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74.95%和44.32%;2018年則分別為5306.10億筆和208.07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85.05%和45.23%。可見,我國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量大、金額高、增長快。同時,支付機構不合規發展也屢見不鮮,2017年以來因不合規被處罰的支付機構不乏少數。因此,支付機構全部接入網聯平台是必然的,這可以讓第三方支付行業更加規範、透明,如此一來將有助於減緩備付金逐步集中存管帶給支付機構的衝擊。那麼,支付機構受理的涉及銀行賬戶的網路支付業務全部通過網聯平台處理之後,對其業務開展的影響如何呢?筆者帶大家進一步解析。

二、網聯平台:業務量持續增長,體現支付機構業務小額高頻、便民服務的性質

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截止2018年底,全國共有238家支付機構,發展規模增長迅速,但監管也在不斷加強。那麼,在嚴監管下支付機構業務量如何呢?

在2017年網聯平台開始進行試運行,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截至2017年末,共有248家商業銀行和65家支付機構接入網聯平台。209號文規定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機構受理的涉及銀行賬戶的網路支付業務全部通過網聯平台處理,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截至2018年末,共有424家商業銀行和115家支付機構接入網聯平台。因此,2018年三、四季度網聯平台處理業務數量增幅很大也是受209號文規定的積極影響。

如圖1,2018年第二季度網聯平台處理業務量僅81.46億筆,金額僅2.7萬億元,這與支付機構非現金支付業務2533.58億筆、金額951.72萬億元總量數據相差甚遠,不僅如此,第二季度筆均金額較第一季度略下降約18元/筆,體現負向發展態勢;但在第三、四季度不僅筆均金額增幅很大(至500.74元/筆),其業務量在第三季度增加至第二季度的4倍,在第四季度增加至10倍(809.1億筆),金額第三季度增加至第二季度的6倍,在第四季度增加至20倍(40.51萬億元)。可見,網聯平台在209號文的積極引導下,展現了其巨大的增長潛力,這也體現了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規範性有所增強。

圖1 2018年四季度網聯平台處理業務量

資料來源:中國人民銀行,零壹智庫

如圖2,除了網聯平台處理業務總量的大幅增長,其日均處理業務量表現也不俗。同樣地,在2018年第三季度日均處理業務量和金額出現了大幅增加,第四季度較第二季度日均處理業務量增加至9倍、金額增加至15倍(4403.03億元)。

圖2 2018年四季度網聯平台日均處理業務量

資料來源:中國人民銀行,零壹智庫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網聯平台的筆均處理業務金額從第一季度的349.78元/筆到第四季度的809.51元/筆,都體現了小額高頻、便民服務的性質。

三、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2019年1月全部集中交存後總額下降

(一)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監管政策歷程:逐步進行

按照人民銀行的定義,備付金亦稱「支付準備金」。中國統稱的支付準備金,即備付金,是狹義上的存款準備,即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入中央銀行的存款。簡單來說,客戶備付金指的是當我們在進行網上交易時,在收到貨確認收貨之前,需要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機構賬戶上的那筆錢。

2013年6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2013〕第6號)規定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必須全額繳存至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明確支付機構為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代付貨幣資金屬於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和《辦法》規定的情形。規定客戶備付金的所有權屬於支付機構的客戶(及消費者),但不同於客戶本人的銀行存款,因此不受《存放保險條例》保護,只以支付機構的名義存放在銀行,並且由支付機構向銀行發起資金調撥指令。

2016年10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中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佔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

2017年1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17〕10號)規定,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機構應將客戶備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資金暫不計付利息;支付機構交存客戶備付金執行以下比例,獲得多項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從高適用交存比例。具體交存比例如表1:

表1 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

2017年3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印發《支付機構將部分客戶備付金交存人民銀行操作指引》(銀辦發〔2017〕45號),要求支付機構將銀行賬戶上的客戶備付金,按照客戶備付金日均餘額的某比例金額,由備付金存管銀行開戶上交到人民銀行集中存款。

2017年12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調整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的通知》(銀辦發〔2017〕248號)規定,2018年1月仍執行現行集中交存比例,2018年2月至4月按每月10%逐月提高集中交存比例。支付機構執行新的集中交存比例後,應確保其日終在備付金存管銀行存放的客戶備付金,不低於當日所有未集中交存客戶備付金總額的50%。

表2 2018年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

2018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關事宜的通知》(銀辦發〔2018〕114號,下稱「114號文」)規定,自2018年7月9日起,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14日實現100%集中交存。11月,《關於支付機構撤銷人民幣客戶備付金賬戶有關工作的通知》》(銀支付〔2018〕238號,下稱「238號文」)規定支付機構應在2019年7月9日前撤銷人民幣客戶備付金賬戶。

央行逐步進行支付機構備付金集中存管,也是給足了市場反應時間,避免對支付機構造成嚴重衝擊,影響其發展。那麼,在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全部交存後,其總額情況如何呢?筆者進一步分析。

(二)支付機構交存客戶備付金:2019年總額開始下降

從人民銀行公布數據看(圖3),2017年支付機構交存客戶備付金維持在900億元人民幣左右,波動不大;但在2018年2月較1月同比增長77.88%,之後增速雖放緩,但2018年總體上維持了一個增長趨勢,在11月開始超萬億元,至12月達到了16299.8億元人民幣;2019年1、2月分別下降了14.20%和6.29%,這與114號文規定2019年1月14日全部存管的預期並不一致,在2019年全部集中存管之後交存數量反而大幅減少。

圖3 支付機構存交存人民銀行的客戶備付金存款

資料來源:中國人民銀行,零壹智庫

1.為何支付機構備付金全部集中存管之後總額卻減少呢?

(1)支付行業業務合規性監管影響了支付機構部分業務拓展。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銀髮〔2018〕163號)有關規定,進一步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機制,提高資金監測有效性,要求支付機構應當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大額交易。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從2019年1月1日起,微信和支付寶的大額度交易需要進行上交。

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加強小額支付系統集中代收付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17〕110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向代收付業務的委託人收取費用,要求集中代收付中心不得將核心業務外包,集中代收付中心與委託人新增、變更或終止業務合作關係,應報所屬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同意。人民銀行資料顯示,2019年已有不低於14家支付機構因規範相關規定被罰。

2019年2月13日,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發布《關於發布2019年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重點舉報事項的公告》,明確了2019年七大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被列為重點舉報事項:1.為賭博等非法交易提供支付結算服務行為;2.擾亂支付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行為;3.違反條碼支付業務規範行為;4.無證經營支付清算業務;5.支付敏感信息泄露、參與偽卡欺詐等違規行為;6.非法改裝、惡意篡改終端信息等違規行為;7.套碼、切機等違規行為。

2019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12條,嚴格要求了支付結算相關標準,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2)支付機構的牌照審批更嚴格,支付機構牌照有所減少

央行資料顯示,從2011年開始,央行陸續向市場發放了271張支付牌照。隨著牌照暫停審批,且對部分不合規機構不予續展牌照,《中國支付清算行業運行報告(2018)》顯示,截至2017年底,支付牌照已經減少到218張。2018年7月5日,央行公布的《2018年7月非銀行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決定公示信息》顯示,對4家支付機構的牌照不予續展。

可見,在各方嚴監管下,支付機構雖更加規範,但對其業務規模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響。

2.人民銀行對備付金的未來監管方向:嚴監管是常態

從人民銀行公布的2019年規章制定工作計劃看,其中有6項涉及支付機構(第2、8、9、10、11、12項),無論是制定新規章還是修訂規章,都顯示了支付監管更嚴格的信號。正如人民銀行副行長范一飛在第七屆中國支付清算論壇上表示,針對支付機構的嚴監管是常態化的。

表3 中國人民銀行2019年規章制定工作計劃

四、小結

筆者對支付機構備付金監管政策解析後發現,在209號文的規定下,網聯平台在2018年第三、四季度處理業務量及金額均大幅上升,筆均金額、日均處業務理量及日均處理業務金額均在第三、四季度大幅增加,支付機構運營更加規範化;114號文規定下,支付機構交存人民銀行客戶備付金在2019年1月開始減少,支付行業的強監管是重要原因。但是支付機構備付金全部存於央行且不支付利息,就2019年2月的13106.3億元看,如此大規模備付金存款未能進入實體經濟勢必會影響其流動性,但如果將存放於商業銀行,不僅提高了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而且還能增強資金收益,更有效服務小微企業、三農發展等,其利用效率明顯要更高,這似乎更符合當前整體政策趨勢以及實際經濟情況。因此,未來央行對支付機構備付金的嚴監管雖然是常態,但備付金的監管方式或許會有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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