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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後實行一夫一妻制,對於那些三妻四妾的地主,政策還是很通融

在古代,我國女性的地位一直都很低下,那些男尊女卑的思想禁錮了一代又一代的國人。他們認為男人三妻四妾是很正常的一件事,而女人卻要對自己的丈夫從一而終,這是很典型的性別歧視。而且即使是在民國初期,男人三妻四妾的現象也很常見。這些三妻四妾的男人一般是貴高權重的高官軍閥或有權有勢的地主。然而新中國成立之後,男女地位逐漸趨於平等,我國也開始實行一夫一妻制,那麼這些三妻四妾的地主們會如何處理自己的小妾呢?

1950年,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頒布,其中規定要實行一夫一妻制,一個男人就只能擁有一個妻子,不允許另外娶小妾,由此可以看出女性的社會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那麼婚姻法的實行是不是意味著那些三妻四妾的家庭要家庭破碎呢?其實並不是的,我國的法律還是制定的合情合理的。

婚姻法的本質是維護男女雙方的利益,而不是拆散家庭。因此,假如地主們的小妾願意繼續跟隨地主,繼續維持彼此的婚姻關係的話,那麼男女雙方可以繼續作為夫婦,繼續幸福地生活下去。即男方依舊可以擁有多個小妾,但前提是小妾願意維持彼此的婚姻關係。假如小妾不願意繼續維持這段婚姻的話,那麼她是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婚姻的,而男方沒有任何的權利和資格去反對和阻撓。總的來說,那些三妻四妾的地主們遇上了新中國的一夫一妻制時,主要的決定權在於女方,而不在男方。

由此看來,婚姻法還是法與情相結合的。但一般來說,能夠擁有多個妻妾的人,一般都是非富即貴,有頭有臉的人。而這些人往往很容易被普通大眾推向風口浪尖處,因為那時候農民得到了解放,自然這些地主的日子可不太好過了,因此有一些地主受到老百姓的歧視和流言,那些所謂的情投意合的小妾自然而然也離他而去。

有時候迫於言語,所以地主們會不得不跟自己的妻室離婚,只留下正妻。而那些離了婚的妻室,她們其實是有一定的生活技能的,所以自然不會流落街頭,遭人欺凌。而且有一些心腸比較好的地主還會在離婚之後偷偷接濟自己妻室,能力強一點的妻室也可以選擇接受國家的培訓,自己學一門技能,過上自己主宰的人生。總的來說,婚姻法的實行,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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