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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投資移民EB-5投資人狀告移民局敗訴,因項目無風險被拒!

4月19日,中國EB-5投資人王某狀告美國移民局(USCIS)拒絕其通過投資移民一案官司敗訴。移民局認為,王某投資100萬美金的佛羅里達州某餐館項目並非有風險(at risk)的投資。因為該投資協議的內容包括,如果王某想要結束投資,將保證其他餐館股權所有人買回其股份,返還其部分資金的內容,因此,其投資行為並不滿足EB-5投資的「風險要求」,而被拒絕獲批移民簽證。華盛頓州法院支持了聯邦移民局的裁決。

根據法庭判決書,2014年5月,中國EB-5投資人王某向佛州一家名為博卡的餐飲企業轉入100萬美金投資金額,獲得股權,完成EB-5直接投資,並因此投資行為為美國創造18個新的工作崗位。6月,王某為自己及配偶子女提交了I-526簽證申請。2015年10月,移民局回復指其未證明有資格獲得臨時簽證,要求其提交補充證據以補救。

法庭判決書陳述,通過國土安全部(DHS)頒布的法規,EB-5計劃規定了對移民投資人獲得有條件簽證資格的特別要求。根據規定要求,EB-5投資人的投資以利潤為目的,所要求的投入金額是有風險的(capital at risk for the purpose of generating a return)。王姓移民投資人投資100萬美金的佛羅里達州某餐館項目保證買回其股份,返還部分資金,並非有風險的投資。依據移民局相關規定,被認為不符合EB-5投資的風險要求。

幾個月後,王某遞交修訂協議,更改去除了回售股份的內容,但移民局認為該EB-5投資項目移民申請已經出現了「重大變更」(material change),仍然予以拒簽。法院裁決也支持移民局的這一決定。

洛杉磯律師認為法庭的裁決依據非常清晰,如訴訟判決書陳述,根據移民局指定的移民上訴委員會(BIA)1998年的決議,認為,支持I-526申請的投資如果」無論生意成功或失敗都能夠保證返還「,並不能算作有風險的投資。這是EB-5投資移民法所不允許的,也違背美國自由市場經濟的要求。

1990年代美國通過的「移民和國籍法」(INA)創立了EB-5投資移民項目,該計劃為符合條件的美國商業項目投資人提供移民綠卡簽證。獲得EB-5簽證資格,投資人必須直接投資至少100萬美金於新項目,重組項目,或擴展商業項目。同時,該投資項目必須滿足為美國創造至少10個全職就業崗位。一旦投資個人按要求投入資金,可以向移民局遞交I-526表格,為投資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請獲批兩年有條件綠卡身份。兩年後,尋求永久居民身份的投資人可以向移民局遞交I-829表格申請,以證明其投資已經滿足EB-5申請計劃的所有投資和就業創造要求。如果EB-5申請人未能滿足這些要求,或疏忽未遞交I-829申請,移民局必須終止其有條件移民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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