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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金融」監管天津起步:商業保理最高10倍槓桿、最低5000萬實繳資本

4月26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天津市商業保理試點管理辦法(試行)》。

這是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典當行等「類金融」業務劃歸地方金融監管局之後,第一個出台的關於商業保理的地方監管文件。10倍槓桿、5000萬實繳資本根據天津市發布的試行辦法,商業保理公司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10倍,也即槓桿倍數不超過10倍。風險資產(含擔保餘額)按企業的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後的剩餘資產總額確定。

和目前部分地區的商業保理相比,天津市的商業保理試行辦法要求商業保理為5000萬註冊資本,且為實繳。

具體為,主出資人應當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且在申請前1年總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內資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且來源真實合法,需在企業註冊前將全部註冊資本金實繳到位;外資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工商登記完成6個月內實繳到位。

另外,商業保理公司合併、分立、增減註冊資本金、經營範圍變更、持股比例超過5%股東變更需進行審批;如發生以下事項,需要進行備案,並於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登錄「商業保理業務信息系統」進行重大事項報告:(一)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5%的重大關聯交易;(二)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10%的重大債務;(三)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20%的或有負債;(四)超過凈資產10%的重大損失或賠償責任;(五)董事長、總經理等高管人員變動;(六)解散及申請破產;(七)重大待決訴訟、仲裁。禁止催收或討債所謂商業保理,是指債權人將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保理公司,由商業保理公司為其提供貿易融資、應收賬款管理與催收等綜合性服務。

商業保理的經營範圍包括七項:(一)以受讓應收賬款的方式提供貿易融資;(二)應收賬款的收付結算、管理與催收;(三)銷售分戶(分類)賬管理;(四)與本公司業務相關的非商業性壞賬擔保;(五)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六)相關諮詢服務;(七)法律法規准予從事的其他業務。

商業保理營運資金來源包括:(一)公司註冊資本金;(二)銀行貸款;(三)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四)發行債券;(五)借用短期外債和中長期外債;(六)股東借款;(七)關聯方借款;(八)其他合法合規的融資。

此外,商業保理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金融活動,禁止專門從事或受託開展催收業務,禁止從事討債業務。應收賬款須在付款期天津市試行辦法要求,商業保理公司受讓的應收賬款必須是在正常付款期內。

除此外,一些存在瑕疵的資產原則上被禁止受讓。

原則上不能受讓的應收賬款包括:(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無權經營而導致無效的;(二)處於貿易糾紛期間的;(三)債務人不明確的或無基礎法律關係的;(四)約定銷售不成即可退貨而形成的;(五)保證金類的;(六)可能發生債務抵消的;(七)已經轉讓或設定擔保的;(八)被第三方主張代位權的;(九)法律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十)被採取法律強制措施的;(十一)可能存在其他權利瑕疵的。

此外,商業保理公司以及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在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轉讓等業務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對應收賬款的權利狀況進行查詢、登記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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