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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怎麼處罰和尚與尼姑通姦?而鄭板橋又是怎麼判決的?

作者:項蘇農

《大清律例》怎麼處罰和尚與尼姑通姦?而鄭板橋又是怎麼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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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板橋雕塑)


(一)清人的小說描述:是誰勾卻風流案,記取當年鄭板橋

《小豆棚》是清朝人曾衍東寫的一本文言短篇小說集,其中一篇名為《鄭板橋》的雜記中,集中的寫了鄭板橋的許多奇聞軼事,其中有一則是這樣寫的:

邑之崇仁寺與大悲庵相對,有寺僧私尼,為地鄰覺,縛之官。鄭見僧尼年齒相若,令其還俗配為夫婦。

有詩云:

一半葫蘆一半瓢,合來一處好成桃。

從今入定風規寂,此後敲門月影遙。

鳥性悅時空即色,蓮花落處靜偏嬌。

是誰勾卻風流案,記取當年鄭板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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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清朝知縣圖片)


(二)尼姑與和尚通姦的案情還原

乾隆十一年(1746年),鄭板橋從當時山東省的范縣(即今天河南的范縣)知縣任上,轉任到濰縣(即今天山東濰坊市)繼續擔任知縣。

作為「揚州八怪」之一的鄭板橋,在未進入仕途擔任知縣之前,就以特別善於畫竹而聞名當世,他的詩書畫在當時就被稱為「三絕。」所以當時向他求詩求書求畫的人很多。

那首非常非常著名的題畫詩《濰縣署中畫竹呈年伯包大中丞括》 「衙齋卧聽蕭蕭竹,疑是民間疾苦聲。些小吾曹州縣吏,一枝一葉總關情」,就是鄭板橋在時任山東布政使、署理巡撫的包括向他索畫時,在濰縣縣衙里一揮而就的。

鄭板橋在濰縣做縣令期間,有一天,當地一個名叫崇仁寺的所在地地保,突然帶領著幾個鄉民,將一個和尚和一個尼姑,五花大綁的押送到了縣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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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尚是崇仁寺里的小和尚,尼姑是大悲庵里的小尼姑。

這崇仁寺和大悲庵,僅僅相隔著一條道路。

這個和尚和這個尼姑,就對門相望日久生情了,以至於違反了出家人的清規戒律。

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這件事情不但崇仁寺的和尚大悲庵的尼姑知道了,後來連該寺和該庵附近的鄉民也都知道了。

這還了得?就有好事者報告了地保。

地保當然也不敢隱瞞,火速找了幾個鄉民前去捉拿。

所以也就有了上面開頭的一幕。

鄭板橋在審理這件案子時,看見這兩個和尚尼姑年齡一般大小,而且從他們的眼睛裡,看得出這兩個人互相喜歡著對方,於是心中不忍拆散這一對有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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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清律例·刑律》對和尚與尼姑通姦的處罰規定

《大清律例·刑律》規定:「僧道尼僧女冠有犯和姦者,於本寺觀庵院門首,枷號兩個月,杖一百。」

也就是說這個判決一經作出,這一對偷情的小和尚小尼姑,就會立即被強制性的戴上二十五斤重的制式木枷,同時在木枷上的封條,寫上所犯下的通姦罪名,然後各自站立在崇仁寺寺院門口和大悲庵庵院門口,風雨無阻的被當街示眾整整六十日。枷號期滿後的當晚,還會受到擊打100下屁股的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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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鄭板橋的判決

只有馬上改變這兩個人的身份,才能避免這兩個人繼續破戒;只有馬上讓這兩個人成親,才好免除這兩個人身上的刑罰;

只有馬上介入這兩個人的婚事,才能讓這兩個人感激涕零。

鄭板橋想到這裡,就當堂作出了此案的裁決:

甲、責令他倆馬上雙雙還俗。

乙、責令他倆立即結為夫妻。

為了以示對辦理案件負責,特別是為了這個案子以後不被翻案,同時也為了讓其他人無話可說,決定公事私辦的鄭板橋,押上了自己的名譽,為他倆的違法行為進行背書。

於是他在這首七律詩形式的判詞中,特別的寫明「是誰勾卻風流案? 記取當年鄭板橋。」

《大清律例》怎麼處罰和尚與尼姑通姦?而鄭板橋又是怎麼判決的?

【作者簡介】項蘇農,蘇州市人,現在蘇州從事律師工作。工作之餘愛看閑書,出差之機常逛街市,間或有所感,書詩文自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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