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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重磅發文!最嚴銀行資產風險分類標準來襲,表外部分項目也要五級分類,逾期90天以上即不良!中小銀行壓力陡增

銀行將面臨更嚴格的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標準,資產質量必將進一步承壓。

4月30日,為促進商業銀行準確評估信用風險,真實反映資產質量,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並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信用風險是我國銀行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完善的風險分類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風險的前提。在此之前,銀行對貸款進行五級分類主要是依據1998年央行發布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和2007年原銀監會發布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引》(下稱「《指引》」),《暫行辦法》則是在此基礎上的「升級版」,將替代《指引》,促進商業銀行做實金融資產風險分類。

相較於《指引》,《暫行辦法》拓展了風險分類的資產範圍,提出了新的風險分類核心定義,強調以債務人為中心的分類理念,明確把逾期天數作為風險分類的客觀指標,細化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要求。以下是證券時報記者梳理的政策要點:

1、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表外項目中承擔信用風險的,應比照表內資產相關要求開展風險分類。商業銀行對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風險分類時,應穿透至底層資產,按照底層資產風險狀況進行風險分類。

2、金融資產逾期後應至少歸為關注類,逾期90天以上應至少歸為次級類。同一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90天以上債務已經超過5%的,各銀行均應將其債務歸為不良。

3、商業銀行對非零售資產金融資產進行分類時,應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為中心,債務人在本行債務有5%以上分類為不良的,本行其他債務均應分類為不良。

4、明確了重組資產定義,重點對「財務困難」和「合同調整」兩個概念作出詳細的規定。不再統一要求重組貸款必須分為不良,但應至少分為關注類。對於重組前已經不良的,要求重組後觀察期內不得上調為正常或關注類。將重組觀察期由至少6個月延長為至少1年。

要點一:《暫行辦法》只是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的最低要求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稱,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持續發展,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的風險特徵發生了較大變化,風險分類實踐面臨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暴露出現行風險分類監管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如覆蓋範圍不全面、分類標準不清晰、落實執行不嚴格等。從國際上看,2017年4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審慎處理資產指引——關於不良暴露和監管容忍的定義》,明確了不良資產和重組資產的認定標準和分類要求,以增強全球銀行業資產風險分類標準的一致性和結果的可比性。借鑒國際規則並結合國內監管實踐,銀保監會發布實施《暫行辦法》,取代現行《指引》。

根據《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對金融資產開展風險分類時,應嚴格遵循真實性、及時性、審慎性和獨立性原則。對於暫時難以掌握風險狀況的金融資產,商業銀行應從嚴把握分類標準,從低確定分類等級。

值得注意的是,《暫行辦法》只是銀行對金融資產開展分類時的最低要求。根據規定,商業銀行應根據實際情況完善分類制度,細化分類方法,但不得低於本辦法提出的標準和要求。銀保監會方面也強調,商業銀行應在依法依規前提下,獨立判斷金融資產的風險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響分類結果,確保風險分類能夠真實、準確反映金融資產內在風險。

證券時報記者就了解到,儘管去年銀保監會就明確要求銀行要將逾期90天以上貸款納入不良,但去年底以來,一些地方監管機構還鼓勵銀行將逾期60天以上貸款也納入不良,儘管將逾期60天以上貸款納入不良目前並非官方明確的底線要求,但今年以來,已有不少銀行在逐步落實。

「可以肯定的是,貸款分類總的趨勢是會越來越嚴。我們年初開始就將部分逾期60天以上對公貸款納入不良,後續計劃逐步實現所有60天以上對公貸款都納入不良,提前準備以防將來監管明確要求後會增加銀行經營指標的波動性。儘管不良率會一點點上升,但總比突然大幅上升要好。」中部地區一城商行高管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

要點二:拓寬風險分類的金融資產範圍 中小銀行影響更大

從《暫行辦法》的文件名字就可以看出,此次要求風險分類的對象從「貸款」擴容到「金融資產。《暫行辦法》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對非信貸資產提出了以信用減值為核心的分類要求,特別是對資管產品還提出穿透分類要求。

「隨著近年來銀行業務快速發展,商業銀行的資產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貸款在金融資產中的佔比總體下降,非信貸資產佔比明顯上升。」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稱,現行《指引》主要針對貸款提出分類要求,對貸款以外的其他資產以及表外項目規定不細緻。部分商業銀行對投資債券、同業資產、表外業務等沒有開展風險分類,或「一刀切」全部分為正常類。商業銀行投資的資管產品結構較為複雜,許多銀行對投資的資管產品沒有進行穿透管理,難以掌握其真實風險。

《暫行辦法》明確,商業銀行應對錶內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包括但不限於貸款、債券和其他投資、同業資產、應收款項等。表外項目中承擔信用風險的,應比照表內資產相關要求開展風險分類。

「這條影響對銀行來說是因行而異。實際上,一些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等近年來已經在對非信貸資產實行五級分類管理,並計提相應撥備,所以風險對象即便擴容,對這類銀行影響並不會太大。但對於一些數量更為眾多的中小銀行,過去並沒有對錶外、表表外資產實行五級分類,所受的影響就會比較大。「一股份行資產保全部人士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

不過,對於表內外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後,是否會相應的影響銀行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等經營指標,《暫行辦法》並未明確。

此外,《暫行辦法》要求,對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風險分類時,應穿透至底層資產,按照底層資產風險狀況進行風險分類。對於無法穿透至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應按照基礎資產中風險分類最差的資產確定產品風險分類。

要點三:明確逾期天數長短與分類等級的關係

在《暫行辦法》中,一個較為熟悉的新規是,逾期90天以上貸款要納入不良。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稱,商業銀行開展風險分類的核心是準確判斷債務人償債能力惡化程度,逾期天數長短是反映資產惡化程度的重要指標。然而,現行《指引》對逾期天數與分類等級關係的規定不夠清晰,導致一些銀行以擔保充足為由,未將全部逾期90天以上的債權納入不良。

《暫行辦法》明確規定,金融資產逾期後應至少歸為關注類,逾期90天以上應至少歸為次級類,逾期270天以上應至少歸為可疑類,逾期360天以上應歸為損失類。《暫行辦法》實施後,逾期90天以上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為不良。

也就是說,逾期90天以上的債權,成為納入不良的硬性指標,不論抵押擔保是否充足。不過,由於去年銀行業就開始逐步落實此項監管要求,所以這條對銀行的衝擊並不大。

人大重陽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董希淼表示,《暫行辦法》明確逾期天數長短與分類等級的關係。在這個方面,應不枉不縱,既要嚴格把握標準,也不能隨意提高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暫行辦法》對逾期90天以上債權納入不良新增了「升級版」要求。考慮到非零售債務人逾期90天以上所反映出的風險嚴重程度,規定同一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90天以上債務已經超過5%的,各銀行均應將其債務歸為不良。

也就是說,只要同一債務人在他行有逾期,且比例超過總債務5%,本行即便沒有逾期也需要歸為不良,這也是對貸款質量在不同銀行之間的交叉認定提出更明確且嚴格的要求。

要點四:債務人在本行有5%以上的不良債務後 其他債務均成不良

根據現行《指引》,貸款風險分類以單筆貸款為對象,同一債務人名下的多筆貸款的分類結果不盡一致,既可以是正常類,也可以分為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巴塞爾委員會在《審慎處理資產指引——關於不良暴露和監管容忍的定義》中明確指出,如果銀行的非零售交易對手有任何一筆風險暴露發生實質性不良,應將其所有風險暴露均認定為不良。

因此,借鑒「實質性」不良的概念,考慮到對公客戶公司治理和財務數據相對完善,此次《暫行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非零售資產金融資產進行分類時,應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為中心,債務人在本行債務有5%以上分類為不良的,本行其他債務均應分類為不良。

不過,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也指出,以債務人為中心並非不考慮擔保因素。對於不良資產,商業銀行可以依據單筆資產的擔保緩釋程度,將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名下的不同債務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對於零售資產,考慮到業務種類差異、抵押擔保等因素影響,銀行也可以對單筆資產進行風險分類。

要點五:過渡期最多一年半左右 中小銀行壓力大

《暫行辦法》也延續了其他新政設定過渡期的原則。根據要求,商業銀行在該辦法正式實施後新發生的業務應按本辦法要求進行分類。該辦法正式實施之前發生的業務,則應於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按本辦法要求進行重新分類。對於確有困難的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最晚應於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重新分類。

也就是說,對於現有的存量業務,銀行只有半年多到一年半左右的時間按新要求對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

此外,《暫行辦法》還要求,商業銀行應至少每季度對全部金融資產進行一次風險分類。

「《暫行辦法》無疑對中小銀行來說,會帶來更大的挑戰和資產質量壓力,各種監管政策正在全線擠壓一些能力不足的中小銀行,這也是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應有之義。嚴監管之下,適者生存的森林法則更為凸顯。「一銀行業分析人士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

董希淼也表示,在經濟下行周期,中小銀行資產質量壓力更大,應採取一些過渡性的措施,在不良資產暴露、處置等方面給予更多的緩衝和支持,讓中小銀行以時間來換取空間,保持穩健發展勢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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