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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剖析網貸平台清退的五大難題

來源:娜樣時光

作者:王麗娜律師

不管願意還是不願意,大多數網貸平台清退已成事實,但是怎麼退、退得了退不了成了大難題,粗粗總結,網貸平台清退至少有以下幾個難題:

一、兌付方案好做,但資產回收和處置卻不可控

很多擬清退的平台已經拿出了自己的兌付方案,但是清退的重點不是能不能拿出兌付方案,而是能不能按照兌付方案執行。即使平台制定了兌付計劃,但如果資產處置的效果不及預期,兌付計劃實質上是不可能執行的。

從現有情況來看,很多平台不能按照兌付計劃執行,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1、資產本身質量的問題;2、大環境下經濟下行的問題;3、借款人惡意逃廢債問題;4、平台有效的回收與處置手段有限;5、整體社會、司法環境對網貸業的認識問題,導致平台維權難度大,個案處理時容易被認定為無效甚至涉刑,以點帶面影響整個資產處置工作;6、資產處置和運營成本的問題,發生逾期的平台本身就資金鏈斷裂,而資產處置工作及保持平台基本的運營,又需要較高的費用,沒有資金,資產處置工作就難以推進;7、人員流失、平台運營能力喪失的問題。發生逾期的平台人員主動、被動流失率非常高,甚至達到無法保證平台最基本運營的程度,人員流失、資產無人管理,資產將會逐漸滅失、無效;8、平台股東、實際控制人責任心的問題。平台股東、實際控制人責任心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負責任、不負責任、藉機再一輪收割出借人,不同的心態,會導致不同的結果。

資產能否回收和處置,回收和處置的比率、時間進度,根本上決定了平台能否實現清退,但資產回收和處置的效果從現狀來看是不可控的,除了想辦法讓這些資產的回收與處置效果儘可能地貼近計劃,可能我們還要重點考慮一下如何調解兩者之間的矛盾,當計劃趕不上變化,有沒有其他補救措施。

二、自行清退混水摸魚,該怎麼監管平台清退

截止到現在,平台的清退還是以平台自行清退為主,雖然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會進行指導,但指導也僅限於窗口指導,並沒有明確的要求和明確的監管措施,力度和效果有限。因此,有些平台混水摸魚,置投資人的利益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不顧,強行進行清退,甚至藉機收割投資人。

清退工作應合法合理、有序按計劃推進,保障出借人的利益,不能藉機收割出借人,要保障出借人利益、保證清退工作有序按計劃執行,單純依賴平台聘請的中介機構是不夠的,還需要建立強有力、足夠威懾的監管機制。監管機制應根據參與監管各主體地位的不同,設計出分層次的監管結構,不同主體在不同層次參與,發揮不同的作用,同時,監管機構應確保有實際執法權、處罰權的機關參與,確實起到威懾作用。

有監督才能保證清退工作的效果,保證清退工作按照設想的效果執行,沒有一個明確、有效的監管機制,平台依法有序退出就是一句空話。

三、錯綜複雜、好壞參半,誰來決定平台的罪與非罪

討論這一點前,我們先做個限定:合規的「規」限於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各種政策文件、要求、指引等,合法的「法」限於刑事法律中的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他法律規定和刑法的其他規定不在此限。

有沒有完全合法合規的平台,回答不了;有沒有雖然有不合規之處但合法的平台,有一些;有沒有又不合規又不合法的平台,應該也不少。不合規的終極處罰也就是罰款、強制關閉,但違反刑法那是犯罪,是事關要不要吃牢飯的大事。

如果是前兩種平台,即使在目前沒有明確規定依據的情況下,我們還可以按照意識自製的民事原則,通過與出借人協商,並參考其他法律法規,嘗試著推進平台清退。但如果是最後一種平台呢,誰來決定這個平台的罪與非罪。如果清退中出現罪與非罪的問題,誰來決定這個平台是繼續清退還是刑事立案處理,什麼階段、什麼樣的問題、什麼情形可以繼續清退,什麼階段、什麼樣的問題、什麼情形就必須轉入刑事程序,以及由誰來啟動這一程序。這些問題依靠平台自行清退聘請的律師解決是不現實的,這些問題不解決,中介機構不敢隨便介入,平台心裡也沒底,沒有信心和決心排除萬難兌付出借人,完成清退,甚至可能破罐子破摔,自己先把自己送進去。175號文對平台做了基本的分類,按照175號文的指示,最後一種平台恰恰是重點清退平台。

要實現平台的清退,需要給平台一定的豁免,這些豁免既包括民事債權上的一定豁免,也包括刑事責任上更多的寬容,需要對網貸行業的刑事責任有一個新的認識和判定。

四、一把尺子不現實,清退標準需細化

清退標準也是一個難題,包括:

(一)什麼樣的平台應予以清退並能夠實現清退

什麼樣的平台應予以清退,175號文和備案試點方案(徵求意見稿)已經有基本的範圍圈定,這個圈定仍需進一步細化;什麼樣的平台能夠實現清退,則需要進一步研究和探討。

深圳市良性退出指引(徵求意見稿)的基本要求是:業務數據真實、完整、有效,如果按照這個標準,很多平台應該是沒有辦法清退的。平台要實現清退,大方面至少需要以下幾個必要條件:(1)可回收資產達到一定的覆蓋率;(2)給予平台一定的豁免;(3)平台自身需要高度的責任心。

(二)什麼樣的結果就叫已清退

達到什麼樣的結果、滿足什麼樣的要求就叫已完成清退,平台就可以卸下肩頭的重任和背後的包袱了?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平台的責任就始終不能結束,就會成為平台股東、管理人永久的沉重責任,這從社會經濟角度來講是不經濟的,同時如果負擔過重,超過了平台股東、實際控制人、管理人的心理承受範圍,他們就會選擇逃避承擔這種責任。

深圳市良性退出指引(徵求意見稿)制定的標準是:當所有回收資金已清償完畢,或經清退組確認所有網貸業務確無可回收資金時,網貸機構應及時向全體出借人公告並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出借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退出程序終結。如經清退組審查異議成立,退出程序不得終結。

深圳市的這一標準很具有參考意義,但問題同樣在於——如何監管,在清退組由平台及平台自己聘請的中介機構組成的情況下,如何保證清退組的決定是公平且正當的,同樣需要建立監管機制來進行約束。

清退實際上一個利益平衡的過程,既要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也要注意維護平台及相關責任主體的正當權益,如果只強調一方面,過多地剝奪另一方面的權利,清退是實現不了。哪些是平台必須負責的,哪些是平台不必負責的,哪些是平台可以不負責的,要有相對明確的指導,一把尺子統一划線不好實現,就多幾把尺子,細化出清退標準。

五、平台兩頭受壓,債權出口需打通

出借人找平台,平台找用款人,環節順暢,清退才能跑起來,但現狀是出借人來找平台,平台卻沒有更有效的方式去找用款人。關於平台債權催收的難題我們已經說過很多次,電話、上門的催收方式已經因為掃黑除惡不行了;訴訟的方式因為法院法官人數限制、結案率要求,以及因網貸案件的複雜性、涉眾性,法院採取的慎重態度,網貸債權訴訟立案難也不是個案問題了;借款人惡意逃廢債問題嚴重,甚至出現藉助合法手段逃廢債的情況,自己製造「套路貸」、「暴力催收」,藉此逃脫債權責任;再加上網貸債權小散、分散、處置難以及高額處置費用等問題,債權沒有出口,平台就像關在風箱里,清退仍然是句空話。

現在的處置方式其實已經把平台相關的主體都圈進來了,平台的實際控制人、高管團隊要承擔清退責任,平颱風險化解強調做實股東責任,股東也要對清退承擔責任,當然很多股東並不太配合,尤其是財務投資股東,就連員工層面,一旦刑事立案,也會要求相關員工積極退臟退款。但是在責任群體中少了重要的一個群體,就是用款人群體,平台清退制度需要把用款人的責任納進來,注意,此處我用的是「用款人」,並不是「借款人」,是指那些最終使用資金的人,包括以自己名義借款的「用款人」和用別人的名義借款但最終使用資金的人。尤其是涉及欺詐借款的用款人、涉及侵佔借款的用款人、涉及自融或變相自融的股東用款人和關聯關係用款人。

為什麼要把「用款人」,尤其是上述三種用款人綁定進來,一是因為錢是他們用的,當然要由他們承擔,二是因為主觀惡性上,上述三種用款人主觀惡性、危害性和造成的後果至少不比平台一般員工低,高到什麼程度需要看個案,甚至有些平台的危機就是由這些人造成的。如果不把這個群體綁定進來,只盯著平台實際控制人、管理層,打個不恰當的比喻,相當於是一塊幕布遮擋,只看到幕前的導演、演員,沒有看到幕後的製片人。

防止資產流失,涉刑立案平台可否資產託管

最後探討一下涉刑立案平台。已經立案,正常的清退工作當然是不能再進行了,所以這個問題其實跟本文主題無關,只能算是個題外話。

已經涉刑立案的平台,只能按照公安偵查、查封、移送起訴——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法院組織退臟工作的程序進行退賠,工作的主導權也掌握在司法機關手裡,其他的機構、組織基本上做不了什麼。但可否嘗試建立資產託管制度,在公安機關的領導下,將資產通過託管方式託管給第三方機構,公安機關的執法權再加上第三方機構的專業性,對資產進行集中保全、清收,以補充公安機關在市場化資產處置工作中的不足,以便更好地保護出借人利益、防止資產流失、保證資產的安全。

資產託管在其他類型的非法集資案件中已經有過先例,只是尚屬於個案情況,沒有推廣來用。2019、2020年,既是網貸行業的清退年,也極有可能是網貸非法集資案的集中爆發年,探討成型的涉刑網貸資產託管制度,有一定的社會意義,可積極探索此制度。

以下附上我對存在清退必要的平台分類,供參考。劃分如下:

(一)業務量小、尚未逾期、實控人或股東可承擔平台

(二)業務量小、已逾期、實控人或股東可承擔平台

(三)不論業務量大小、已逾期、實控人或股東無法承擔平台

這類平台從資產角度可細分為:

1、資產相對規範

2、債權債務分裂、不匹配,但總量能覆蓋

3、存在實控人、股東、關聯關係人自用情形

(1)以債權形式存在

(2)不以債權形式存在,以其他投資形式存在

(3)已消耗或已無可追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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