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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山甲死亡誰之責?環保組織訴廣西野生動物救護中心「救護失職」

記者|王學琛

全國首例因穿山甲死亡引起的公益訴訟案再有新進展。

2019年5月6日,中國綠髮會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陸生野生動物救護研究與疫源疫病檢測中心(以下簡稱廣西野生動物救護中心)、第三人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廳(現為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穿山甲救護失職公益訴訟案於南寧中院公開開庭審理。

此案起源要追溯至2017年8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海警第三支隊查獲一起涉嫌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廣西野生動物救護中心將所查獲的34隻馬來穿山甲(其中2隻為死體)帶回基地進行救護。但兩個月以後,該批被救助的穿山甲全部死亡,其中包括經檢查身體狀況良好的8隻穿山甲。救護期間綠髮會曾提出救助建議,均被廣西省林業廳拒絕。

廣西壯族自治區陸生野生動物救護研究與疫源疫病監測中心介紹,當時由於該批次穿山甲被人為灌食、處於高度應激反應、拒絕進食和傳染性的病原微生物感染等多方面原因,儘管工作人員極力救護,但它們仍陸續發病和衰竭死亡。直到2017年10月22日,該批次穿山甲最後1隻死亡。

綠髮會認為,在此次救護事件中,廣西野生動物救護中心存在救護不力的失職行為,而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廳作為其上級單位有監管職責。2018年9月14日,中國綠髮會向南寧中院遞交環境公益訴訟立案材料,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11日正式受理。

原告綠髮會提出三項訴訟請求,即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因過錯致8隻檢疫合格穿山甲死亡所造成的生態損失,判令被告對因其過錯行為而導致的生態破壞行為在國家級媒體上向公眾賠禮道歉,以及由被告承擔原告方本次訴訟所支出的一切必要費用。

庭審現場,原被告雙方圍繞四個爭議焦點進行了辯論: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是否適格;被告的行為與穿山甲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被告是否存在過錯;穿山甲死亡造成何種生態損失,生態損失數額如何確定;原告訴請被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因此案產生的差旅費、調查費、律師費等是否合法有據。

綠髮會表示,依據相關法規,穿山甲的檢驗檢疫工作是被告確定無疑的法定職責。廣西野生動物救護中心應在隔離檢疫期滿後,對仍存活的8隻穿山甲進行安全評估,並提出放生建議,上報國家林業局在合適地點野外放生。因為被告怠於行使職責,使得本應回歸自然的穿山甲在廣西野生動物救護中心進行人工馴養,終至產生疾病,難逃死亡厄運。綠髮會認為,被告的不作為正是造成案涉8隻穿山甲死亡的原因。

被告廣西野生動物救護中心認為,救護中心實施的是救護行為,而造成穿山甲死亡的原因是盜獵與跨境貿易行為。被告的救助行為依據規定程序,盡到了義務,並無具備民法上的過錯。被告稱,穿山甲救助本身就是難點,在盜獵和貿易過程中,穿山甲會受傷或者被註冊麻醉劑,對於來自國外的穿山甲因水土不服更加難以救助。

據中新網2019年2月報道,依據廣西林業局提供數據,2018年以來,廣西林業局共收容救護30多批次共400多隻穿山甲活體,救護成活率約20%。而在2017年,被收容救護的穿山甲存活率僅6%。

對於穿山甲死亡造成的生態損失,原告綠髮會請求通過鑒定確定具體生態損失數額。合議庭表示,原告需在庭審後7日內提交鑒定申請書,合議庭將進一步組織雙方對鑒定是否啟用進行協商。

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此案將擇期宣判。

值得提及的是,對於此次死亡穿山甲的救護信息公開事宜,綠髮會於2018年12月14日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被告一原廣西林業廳提供虛假信息,且沒有完全答覆中國綠髮會所申請的信息,被告二國家林草局在行政複議期間程序嚴重違法。此案已於2019年3月19日下午開庭審理,目前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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