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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培訓受傷害」暴露監管盲區

最近,一則「7歲女童進武術學校2天死亡」的消息,讓廣大父母為之震撼。據《法制日報》報道,在「起跑線意識」強烈的當下,家長們紛紛給孩子報名參加各類興趣班、輔導班,早已是不爭的事實。如果孩子在教育機構學習期間發生意外,痛心的家長往往一味怪罪於教育機構,然而事實並非都如此。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法官看來,有些責任要由教育培訓機構承擔,有的則要由監護人承擔。

從法律上講,孩子在培訓期間受到傷害的責任承擔,需要分具體情況。如果教育管理對象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教育機構的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即教育培訓機構應舉證證明已盡到教育和管理職責,否則就應當推定有過錯,並應負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教育對象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承擔過錯責任,就是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作為監護人的父母等,對孩子受到傷害存在過錯,理應適當減輕教育培訓機構的賠償責任。

這些法律責任的分析和確定有利於釐清責任,更好保障孩子的法定權益,但歸根到底仍屬於「馬後炮」。從長遠看,還需要防患於未然。但令人遺憾的是,在當前培訓教育中,監管乏力的問題還比較突出。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明確規定,教育機構必須具備「有組織機構和章程」「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等基本條件,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接受監督」等義務。而事實上,一些培訓機構出於「控制成本」的考量,硬體條件並不能達到法律所規定的標準。

根據國辦2018年8月印發的《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對校外培訓師資、收費、內容、時間、場所等明確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分工協作,統籌做好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形成綜合治理合力」,並規定了教育、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應急管理、廣電等部門的職責。然而,僅有這些規定還不夠。從近來報道的一些案例看,有關部門對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還處於無序狀態。其中,固然有責任心不夠、失職失管的因素,但監管能力不足也是重要原因。

法律是社會風險的安全閘門。面對培訓機構存在的安全隱患,應在加強立法的同時,加大執法力度,為未成年人撐起一片更安全的藍天。

(作者系空軍軍醫大學法學副教授)

《中國教育報》2019年05月07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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