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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克大學天價賠償金與學術造假治理

曾轟動一時的美國杜克大學醫學實驗室學術造假案日前再次引發國內外媒體關注。《中國青年報》報道稱,自2013年起被曝光的該實驗室前技術人員、生物學家依琳·波茨康德學術造假案日前以和解告終。不過和解的雙方不是校方與當事人,而是杜克大學與聯邦政府,因為波茨康德學術造假行為涉及騙取總計近2億美元聯邦政府資金行為,依據美國《虛假申報法案》,杜克大學將向聯邦政府支付1.125億美元賠償金,同時還要向此次造假行為的舉報人支付3375萬美元作為獎勵。

縱觀這起案件,諸多有意思的看點使其頗具代表性。一是案件調查雖然歷時數年,時間跨度不可謂不長,但並沒有「爛尾」。特別是在杜克大學發現波茨康德盜刷學校公務信用卡購物偽造收據將其開除後,事情並未由此而止步,反而成了調查學術誠信的起點。在這個過程中,杜克大學雖然發現了當事人偽造了大量實驗數據騙取經費,卻一度迴避其「學術污點」,結果導致自己背上了更大責任。二是這起案件中,該實驗室一名前僱員約瑟夫·托馬斯作為舉報人起了重要作用,而依照《虛假申報法案》,舉報人可以獲得12%-30%的罰款作為獎勵。

在學術和科研造假越來越容易引發全社會關注,對造假的治理力度日益加大的今天,剖析這起「天價賠償案」,或許能給人們更多啟示。學術造假被認為是「全世界普遍面臨的問題」,醫學等科研領域更是「重災區」,最近幾年就曝光了多起案例。通過篡改數據、隱藏不利於結論的實驗結果等方式,一些人不但騙取科研資金甚至被塑造成「學術明星」。杜克大學被罰天價賠償金之所以備受關注,不僅因為以往根據《虛假申報法案》施以的處罰主要集中在保險、醫療、軍工生產、金融等領域,此次較為少見地適用到了學術造假,更在於其天價處罰無疑會對學術造假起到極大的警示作用。

翻看過往的一些學術造假案例,很多造假者的收益不只是發表了幾篇論文,往往還涉及科研經費、學術頭銜、機構職務等,一旦被發現又往往只是撤了論文和職務,很少在法律上擔責,許多科研經費的真金白銀就此「石沉大海」;而其所在機構作為間接的科研資源獲益者,無論是出於聲譽考慮,還是為了減輕自身責任,往往傾向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此一來,損失的往往是政府科研經費這樣的公共利益。就此而論,依法要求杜克大學向聯邦政府支付巨額賠償金,不但在經濟上最大限度挽回了政府資助的科研經費損失,維護了公共利益,而且進一步凸顯造假者所在機構的管理責任,警示其監督不力需要付出巨大代價。

透過杜克大學的天價賠償金案,還應該看到對舉報人高額獎勵制度的重要性。此案中,校方一度將波茨康德的離職解釋為正常人事變動,這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我們經常在同類案例中看到的「低調處理」手法。而正是依照《虛假申報法案》可以獲得高額的獎勵,在激勵了作為內部員工的托馬斯站出來舉報的同時,客觀上對造假者所在機構如何對待這類問題形成了另一重警示,即掩蓋造假往往會適得其反。在波茨康德學術造假案後不久,哈佛醫學院及其附屬的萊根婦女醫院一名心臟學專家也被指控「提交虛假數據獲得研究經費」,院方就此主動向司法部門舉報並配合調查,就被認為在一定程度上汲取了杜克大學的前車之鑒。

可見,對待學術造假問題,很多時候所謂的「低調處理」,不僅僅是迴避責任,更是一種客觀上的縱容。面對這種情況,只有不斷從懲罰機制上加大造假者及相關責任人的造假成本,並且通過高額獎勵舉報等配套制度激活這種懲罰機制,才能更好地強化研究者的誠信自覺,凈化學術科研風氣。

(大洋網 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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