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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個人信息賺6萬 賠12萬?附加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2018年3月27日至4月26日,廣西南寧移動公司員工吳曉芳利用職務便利,為銀行討債人陳玲提供用戶電話,最終被公安機關抓獲。日前,法院判處二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吳曉芳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罰金12萬,陳玲被判三年零三個月,罰金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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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玲因欠款人常換手機號無法催討,便聯繫到在以移動工作的吳曉芳,雙方商定,每個號碼2元,如要加急查詢加價到5元,陳玲又以每個4元的價格賣給買賣移動號的中介。並且吳曉芳還欺騙同事將公司工作系統裝進私人電腦,吳曉芳和陳玲二人為了逃避公安機關查處,不斷更換聯繫的微信號、電子郵箱。在「合作期間」,吳曉芳非法獲利6萬餘元,陳玲非法獲利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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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芳和陳玲的案件只是公民個人信息的一角,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接到各種各樣的騷擾電話,甚至有些人剛辦完事情,第二天就能收到十幾個。也許打來的這些電話不會對我們造成多大的影響,可是在這些電話背後,隱藏的是個人信息販賣等違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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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信息是怎樣泄露出去的呢?為什麼這樣的騷擾案件屢出不窮?吳曉芳和陳玲案件或許可以給當今信息保護一個警示,打擊違法犯罪也是每個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你是怎樣對待騷擾電話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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