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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的禮儀繼承兩漢,有哪些新內容和特點?

摘要:三國禮儀從內容上可分兩個層次:國家禮儀與社會禮儀。國家禮儀的內容包括:皇家宗廟祭祀、皇家喪葬禮儀、皇家婚禮冠禮等。社會禮儀包括:祖先祭祀、婚姻禮儀、喪葬禮儀、人們之間的交往禮儀等。

諸葛亮劇照

引言

三國是社會從東漢末年的分裂到西晉統一的過渡時期。西晉的統一不是簡單的從分裂到統一的歷史復歸,相對統一的東漢社會而言,西晉在政治制度、社會思潮、文化觀念等都出現一些顯著變化,而這些變化,在三國時期都可以發現其所由來的端倪。禮儀習俗是社會文化的內容之一,尤其是禮儀,在某些方面不僅是文化問題,還是現實的社會問題,它的變化更應當引起關注。

一、從故事角度分析禮儀

禮儀包括指禮節和儀式。禮節,顧名思義,即在禮方面的規矩。除了一些文字和制度方面的規定,許多禮節是通過人的行為體現的,因此所謂禮節,在某種程度上指在禮的規範下人們的一些具體行為。《三國志·魏書》載:

「質黃初五年朝京師,詔上將軍及特進以下皆會質所,大官給供具。酒酣,質欲盡歡。時上將軍曹真性肥,中領軍朱鑠性瘦,質召優,使說肥瘦。真負貴,恥見戲,怒謂質曰:「卿欲以部曲將遇我邪?......」

吳質劇照

這記載的振威將軍吳質與上將軍曹真發生衝突的一件事,雙方通過俳優伶人取笑對方,在三國時不是僅此一例。如曹丕知道中郎將王忠曾經吃過人,在他從駕出行的時候,讓俳優「取冢間髑髏系著忠馬鞍,以為歡笑。」這種事情發生在尊卑之間,當然不會引起任何不快的結果。然而吳質的地位遠遠不能和曹丕相提並論,曹真既是宗室又是權臣,其尊貴也遠非王忠所能望其項背。吳質不顧尊卑如此對待曹真,也是事出有因。

第一,吳質深受魏文帝曹丕的寵愛。想當初曹丕和曹植爭奪太子繼承權的時候,吳質曾為曹丕立過汗馬功勞。史載曹操出征前,曹丕和曹植都到路邊為父親送行。曹植盡顯文采,盛讚曹操功德,出口成章,眾人矚目,曹操也十分高興。而曹丕略遜一籌,悵然有所失。這時吳質附在曹丕耳邊低聲說:「王當行,流涕可也。」曹丕依言,與曹操辭別時涕泣而拜,一時引得曹操及左右歔欷一片。眾人都說曹植言辭華麗,而誠心不如曹丕。

曹真劇照

第二,吳質對曹真確實心懷怨望。史載,曹真、曹休、吳質未發達時同與曹丕游處,後來曹休、曹真都因為是宗親封爵授職,而吳質卻為長吏。吳質對曹真確實怨望在心,而以俳優取笑,正是發泄怨望之舉。吳質曹真正面衝突的爆發,盛怒中的雙方自然會有違背禮的規範的行為。如吳質面對曹真的罵座按劍說:「曹子丹,汝非屠几上肉,吳質吞爾不搖喉,咀爾不搖牙,何敢恃勢驕邪?」雖稱曹真之字,但在前面卻加了姓。反觀吳質的言行中可知,稱呼對方不直呼其名,稱字時也要避諱其姓,都是當時與人交往的禮節。

儀式是比禮節更為複雜的符合禮的規範的行為。祭祀、婚冠、喪葬、節日慶典、國家間的交往、軍隊出征、凱旋等活動都有一套相對固定、複雜的程序。人們按照這些程序的規定,一項一項地將儀式完成。以元日朝會禮為例,《續漢書·禮儀志中》記載:「正月旦,天子幸德陽殿,臨軒。公、卿、將、大夫、百官各陪位朝賀。蠻、貊、胡、羌朝貢畢,見屬郡計吏,皆陛覲,庭燎......」曹魏時期的元日會禮與東漢無大差別。上邊講的兩個事例,吳質的舉動是涉及到禮節方面的行為,朝廷的會禮是涉及到儀式方面的行為。兩種行為都是在禮的規範下進行的,所不同的是,前者較為簡單,後者較為複雜。二者的統一,完整地反映了禮儀所含的內容。

荀彧劇照

二、從內容層次分析禮儀

三國禮儀從內容上可分兩個層次:國家禮儀與社會禮儀。國家禮儀的內容包括:皇帝祭祀天地山川海瀆、親耕藉田、皇家宗廟祭祀、皇家喪葬禮儀、皇家婚禮冠禮、國家慶典和集會、軍禮、不同政權間的交往之禮等。社會禮儀包括:國家祭祀以外的其他祭祀,諸如鬼神祭祀、祖先祭祀、婚姻禮儀、喪葬禮儀、人們之間的交往禮儀等

三國時期的禮制在形式上是繼承兩漢的。從西漢建立之初到漢宣帝時,魯儒高堂生所傳《士禮》十七篇就弟子相傳,居於官學主導地位;漢順帝舉行冠禮時仍兼用之;直至東漢末期,蔡邕著《獨斷》,按照東漢鄭玄的說法,《士禮》就是《儀禮》,而《儀禮》所構建的禮制框架是《禮記》前所歸納的冠、婚、喪、祭、鄉、相見六禮。這種情況對兩漢的禮制產生兩個方面的影響:一方面它作為禮制的理論基礎在體系上力圖把所有的禮儀制度囊括進去。

三國時期社會禮儀具有與國家禮儀同等重要的地位,還因為此時期社會禮儀與國家禮儀的關係也在發生著變化。這種變化體現在以下幾點:

(1)一些社會禮儀行為與國家發生了緊密的關係。例如在人們互相交往中賓禮的規範,在漢末三國時期,在很大程度上關係到人才的聚散,事業的成敗,政權的興亡。漢末三國時期,「禮賢下士」在帝王爭天下,奪帝位的過程中,對人才歸離、君臣互擇起到了重要作用。

(2)某些禮儀具有貌似天子之禮的特點。例如建安十八年七月,曹操建五廟,從表面看是根據《禮記·王制》所闡述的原則:「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大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大祖之廟而五;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大祖之廟而三;士一廟,庶人祭於寢。」曹操當時被獻文帝封為魏公,沒有當皇帝,名義上還是諸侯,在被封為魏公的同時就開始建立社稷宗廟也絕不是巧合,而是奠定自己至高無上權威的行為,其意義不在於向上追封到祖宗四代,而是馬上建立起宗廟的規模,為自己的權威服務。以諸侯宗廟之名而具天子宗廟之實,正是對曹操雖沒有皇帝名號卻具備皇帝實權的地位在禮制上的進一步肯定。

師生禮

(3)禮法對社會禮儀進行約束和規範比如結婚年齡,鄭玄依據《周禮》等、認為男必三十而娶,女必十五乃嫁。而王肅依據《孔子家語》等,認為男十六可以娶,女十四可以嫁,而三十娶二十嫁是指其最晚的極限而言。對此《通典》議論說,三十而娶二十而嫁,是眾庶之禮;十五而生子,是國君之禮。東漢男女婚嫁的年齡最早也是二十、十五,而在漢末三國時,年齡卻提前了。如夏侯霸從妹年十三、四嫁給張飛;可見漢末三國社會上婚嫁的年齡比以前早不是個別現象。究其原因,恐怕與當時人口銳減有關。三國時期戰爭頻繁,戰爭使人口減少是不爭的事實,無須贅論。除此之外,各種自然災害也給人們的生存與繁衍以嚴重的威脅。

東漢婚禮

(4)關於喪制也鮮明地體現著禮對社會之禮的干預。三年之喪在西漢以前本為天下之達禮。《禮記·王制》說:「三年之喪,自天子達,庶人縣封,葬不為雨止,不封不樹,喪不貳事,自天子達於庶人。」可見春秋戰國時三年之喪是普遍實行的制度。然而自西漢文帝以後,情況出現了巨大的變化。史載,三國中,曹魏是明確革除三年之喪制度的。建安二十五年正月,曹操死於洛陽。臨終遺令說:「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也。葬畢,皆除服。其將兵屯戍者,皆不得離屯部......」曹操的這個遺令,從此成為曹魏喪服的定製。文帝曹丕死後二十一天即六月戊寅日葬首陽陵;魏明帝死後第二十六天即癸丑日即葬高平陵,也沒有出一個月。在蜀漢,先主劉備死後,「百寮發哀,滿三日除服,到葬期復如禮。其郡國太守、相、都尉、縣令長,三日便除服」,也沒有行三年之禮;在東吳,孫策死後,其繼任者孫權「哭未及息」。張昭對孫權說:「孝廉,此寧哭時邪?顧禮制,是猶開門而揖盜,未可以為仁也。」。三國中都沒有實行三年之喪制度,不但朝廷如此,而且對社會的喪服制度也進行了強有力的干預。上述國家禮儀和社會禮儀關係的四個方面的變化,說明二者關係的密切程度超過了以往歷史時期,這是三國禮儀的新特點。

參考文獻:

《三國志》

《南齊書》

《 四庫全書》

《漢書》

《太平御覽》

《左傳》

《後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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