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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戰的博弈:現代戰爭也有國際法

我們總覺得,戰爭打起來了,宣戰不宣戰有什麼分別?事實上,即使古代兩國交戰,也會發一個宣戰聲明,叫「最後通牒」。古人認為正式宣戰是一種道德行為,讓對方或第三國事先要有所準備,有必要的時候將戰爭中可能要受到傷害的弱視群體,比如婦女兒童老弱等一系列一些不適合參戰的平民,及早撤出戰爭區域,以避免戰爭所帶來的危害。如果沒有正式宣戰就開戰,那是不道德的。

近代國際法誕生之後,人類將宣戰正式納入了國際法的原則,如果不經宣戰就開戰了,不僅不道德,而且違反了國際法,將承擔一系列法律後果。一旦兩國在法律上進入戰爭狀態,有關戰爭的法規和公約在交戰國之間立即生效。交戰國對其境內的敵國財產可以根據不同性質和不同類型加以沒收、扣押、徵用。戰爭期間,參戰方的軍隊和民眾有所傷亡就是一件無可避免的事情,因此,由於交戰而殺傷人命並不像平時殺人害命一樣會觸犯法律,戰爭指揮者也不會因為戰爭傷亡而受到國際法庭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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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戰也逃不掉「戰爭罪」

可是,為什麼二戰之後,作為戰敗國的德國、日本為什麼還有那麼多戰犯呢?其實,他們不是因為作為交戰失敗的一方而受審的,而是因為在戰爭中違反了一系列國際公約以及反人類的暴行而受審的。以德國為例,在開戰前,德國並沒有按照國際法對波蘭、挪威、丹麥、比利時、希臘、南斯拉夫等國宣戰,而是撕毀已經簽訂的條約,並在未發出任何警告的情況下襲擊這些國家,這樣不宣而戰的行為無疑是「發動戰爭罪」,而德國與英、法、美等國的戰爭是合法的國家權利,並不構成犯罪。此外,那些納粹戰犯更嚴重的罪行是「反人道罪」——大規模屠殺猶太人,對猶太人實行種族滅絕政策。這些才是納粹分子受審的理由。

這就是說,戰爭不是可以為所欲為的通行證,戰爭任何一方都不可以使用生化武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毒氣等等會讓人死於過度痛苦的武器;對於一切平民、放棄抵抗的軍人、受傷的兵員等等,不但不應傷害,還要適當的保護,因為戰爭的目的是為了讓對方「不抵抗」而不是「致人於死地」。

在遠東,抗日戰爭勝利以後,盟國也對日本戰犯進行了大規模的審判,在東京設立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宣判了25名甲級戰犯,除東京審判外,盟國還在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貢等地,對4000餘名乙、丙級戰犯進行了審判。

在一般人的認知中,甲級戰犯就是罪大惡極的戰犯,以此類推,但實際上,甲、乙、丙三個等級並不是按犯罪惡劣程度來劃分的,而是分別對應著破壞和平罪、戰爭罪以及反人道罪這三大戰爭罪行。如果一個人組織策劃發動侵略戰爭或者違反國際條約的戰爭,那麼他就犯了「破壞和平罪」,就是甲級戰犯。一般這樣的犯人都是軍隊或政府的高層決策者,比如我們耳熟能詳的東條英機,是日本皇軍的陸軍大臣和第40任首相。

而那些指揮了南京大屠殺、被中國人民恨之入骨的的日軍首領,反倒沒有「資格」與甲級戰犯相提並論,雖然他們給中國人民造成了難以磨滅的傷痛,但是在論罪時,他們犯了縱容部下屠殺平民的「戰爭罪」。抗日戰爭爆發時,時任日本第六師團的中將師團長谷壽夫指使和縱容屬於官兵掃射、轟炸、刺殺平民,還強姦了數名中國女性。這位谷壽夫也因此被中國人民牢記,成為了最臭名昭著的乙級戰犯。

「違反人道罪」的丙級戰犯在戰爭中更是隨處可見,一般來說,不人道的行為都可以算違反人道罪,比如那些實行執行殺害平民或者虐待平民、戰俘的士兵,都犯了這一罪名。像我們時不時在新聞中聽說的,美國大兵、英國士兵虐待伊拉克戰俘等事件的相關人員,被引渡回國接受審判時,大多都會被判處違反人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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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框架下的宣戰

二戰結束之後,國際間大大小小的戰爭從未停歇過,但奇怪的是,幾乎再也沒有像一戰、二戰那樣的正式宣戰了,這其中原因何在呢?原來,這些戰爭的雙方都因各種原因進行小規模的衝突,並不願意正式宣戰而使戰爭擴大化,像英阿馬島戰爭、中國對越自衛反擊戰、對印自衛反擊戰;還有一些戰爭實質上是不正義的,但也包裹了一層合法的外衣,像上世紀60年代美國入侵越南、80年代的蘇聯入侵阿富汗,這兩大霸權國家都是由當時對方合法政府邀請、以提供軍事援助的名義入侵的,這些戰爭都不會宣戰。

此外,二戰後成立的聯合國,限制著會員國之間開戰,所以,如果一個會員國率先向另一個會員國宣戰,就違反了《聯合國憲章》的有關規定,成為不義的一方,等於把自己推上了國際法庭的被告席。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各會員國在國際交往中不得使用武力或者威脅使用武力,只有聯合國安理會才有權確定誰是侵略國,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對侵略國採取武力行為,如果聯合國安理會就會以公告或決議的形式宣布對侵略國行使武力,這就是一種宣戰,只不過它是由聯合國這個集體安全機製做出的,而不是由某個國家做出的。比如1991年以美國為首的多國部隊攻打伊拉克的海灣戰爭、2001年美國攻打阿富汗的戰爭,都是聯合國授權宣戰的戰爭。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軍隊大舉越過邊境線,迅速佔領了科威特全境,並且把科威特作為伊拉克的第19個省。不管伊拉克佔領科威特這個行為本身有沒有正當理由,其不宣而戰吞併科威特本身就是違反國際法的,因此,聯合國當年做出的有關決議,就確定伊拉克是侵略國,要求伊拉克必須撤出科威特,恢復科威特的領土主權完整,並且採取了一系列的經濟制裁措施。但是伊拉克拒不撤出科威特,在這種情況下,聯合國就決定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行使武力讓伊拉克退出科威特,這是聯合國行使集體安全機制下的宣戰書。

2001年,在震驚美國的「9?11」恐怖襲擊發生之後,美國國會議決議向本?拉登採取軍事報復行動,向為基地組織提供庇護和物資的阿富汗派兵。與此同時,聯合國安理會迅速做出反應,相繼通過三個決議,最強烈地譴責令人髮指的恐怖主義襲擊,呼籲全球採取有力行動打擊恐怖主義。我們可以看到,美國是在受到武力威脅之後進行的自衛反擊,完全符合《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即使在這種情況下,美國仍然沒有單獨向阿富汗宣戰,而是得到了聯合國安理會的正式授權,在聯合國框架下維護和平與安全。

朝鮮戰爭的法理問題

朝鮮戰爭可以說是二戰之後規模較大的一場戰爭,它涉及到南北朝鮮,更引發了中美兩大國直接的兵戎相見。戰爭持續了三年,傷亡人數高達數百萬。但這麼大的戰爭卻沒有任何正式的宣戰,倒是聯合國戰爭機制第一次登上了舞台。

自1895年甲午戰爭日本打敗中國之後,朝鮮半島就處於日本的殖民統治之下,直至1945年日本戰敗,美蘇兩大國以北緯38度線把朝鮮一分為二,各自佔領,培養了各自的代理政權。1950年6月,北朝鮮的人民軍越過三八線,打響了朝鮮統一的槍聲,但這一行為破壞了聯合國對朝鮮半島的戰後安排,結果聯合國安理會在蘇聯代表缺席的情況下,強行通過了對朝鮮的軍事干預議案。既然是聯合國正式授權,美國也算是師出有名了。於是,1950年9月15日,美軍在仁川登陸,以「聯合國軍」的名義正式介入朝鮮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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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以美國為首的「聯合國軍」越過三八線,向北一直打到中朝邊境的鴨綠江邊,中國的邊境安全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脅,新生的人民共和國不得不考慮如何打擊美軍侵略了。但那時中國的聯合國席位還在台灣國民黨政府的控制之下,中國的「抗美援朝」不可能得到聯合國的支持,而且從現實考慮,中國也不想正式向美宣戰,因為當時中國剛剛經歷了戰爭的洗禮,百廢待興,國力疲弊,許多物資還需要外國的資助。一旦向美國宣戰,其他國家自動適用中立國法令,將不會再給中國任何援助,這是當時的中國所承受不起的後果。因此就需要想一個辦法,既讓中國的援朝軍隊師出有名,又得保證中美兩國在國際法意義上不進入戰爭狀態。

因此,當時的中國領導人在廣泛徵集了意見之後,決定以民間支援的名義進入朝鮮作戰。最開始,毛主席提出以「支援軍」的名義出兵,周總理也贊成這一意見。這時無黨派人士黃炎培指出,一旦有人問及「支援軍」是誰派出的,國家還是脫不了干係,這就相當於在向美國宣戰了,不如使用「志願軍」的名義,可以更準確的表達軍隊的非政府的性質,表示這是中國人民自己志願組成的軍隊。這樣一來,就避開了國家之間的正式宣戰,將抗美援朝活動變成了「民間活動」,而適用的戰爭時期的中立國法等法律自然就沒用了。

縱觀現代戰爭史,不難看出,戰爭並沒有我們想的那麼簡單,想打就打,而是涉及到一系列法理問題。只有更多地了解到有關戰爭的國際法,我們才能明白現代五花八門的戰爭的對與錯、正義與非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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