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種「校鬧」行為已被認定為違法!老師不再是「無限負責任人」!
近幾年,校鬧行為猖獗,與之前的醫鬧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老師之於學生,儼然成了無限責任公司,一旦出現校鬧,首當其衝的必然是老師。所以,出台規定明確責任成為老師們的期許。
《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條例(修訂案)》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進一步明確和規範了幼兒園、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等各類學校的預防職責,為保護學生人身安全撐起「保護傘」。
5種「校鬧」行為被認定違法
條例修訂案明確,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生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採用以下5種方式表達意見和要求都將視為違法:
1.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教職工、學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
2.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屍;
3.圍堵學校或者進入學校擾亂教育教學活動;
4.侵佔、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
5.蓄意進行不實宣傳報道或者製造、散布謠言。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引發社會治安問題,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開展教育疏導,勸阻過激行為,防止事態擴大;將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參與人員帶離現場調查,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明確4種情況學校可以免責
1.因學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
2.學生自殺、自傷、走失的;
3.因學生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告知學校且學校無法預見的;
4.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意外發生的。
建立和完善校園欺凌預防和處理制度
針對頻頻發生的校園欺凌現象,條例修訂案明確:
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校園欺凌預防和處理制度;
建立校園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明確相關崗位教職工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的職責;
及時調查處置校園欺凌事件;
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校園欺凌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八歲以下學生幼兒應建立
上下學接送交接制度
條例修訂案還規定,中小學校、幼兒園上下學時段,應當組織門衛和保安人員在校門口值守,組織教職工或者成年志願者維護秩序;對八周歲以下的學生、幼兒,應當建立上下學接送交接制度。
這5種校鬧行為目前在湖南省認定為違法,在全國範圍內推廣想必是一眾老師的呼聲。
真心希望學校能成為一片凈土,讓教師能自信地、安寧地教書育人。該老師承擔的責任老師會去背負,不該承擔的責任他人不要強行施加,給老師起碼的人格和尊嚴,別讓教師在「高危」、「膽寒」中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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