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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的人,經過調查證明無罪,能要求拘留期間的損失補償嗎?

首先,案件是刑事案件,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立案時候才能有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其次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5月31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58.89元。

刑事拘留後,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撤銷立案或者檢察機關不予起訴。當事人可以按照國家賠償法,申請國家賠償。例如,某個公民因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期間,公安機關偵查發現,案件屬經濟糾紛而不屬於經濟犯罪,依法撤銷刑事立案,解除刑事拘留。被刑事拘留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國家賠償,被拘留天數*國家賠償標準 適當的精神損失費。如果公安機關拒絕國家,當事人不服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公安機關給予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使拘留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也就是說,被違法刑事拘留的人或者被刑事拘留超過法定時限,之後所涉案件被偵查機關撤銷、被公訴機關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者審判機關依法宣告無罪的人,都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這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根據認錯(或認罪)態度和得到當事人的諒解,或危害不很嚴重的一種從輕處理措施。

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處理文書,一般以"不構成犯罪,予以釋放"放人,或以"不予起訴"、和"免於起訴"結案放人。

對於這種刑事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稱為"有事,但事不大",或"有錯,不構成犯罪"。當事人應引以為戒,千萬不可涉嫌刑案。

因此,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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