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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捕3條野生鯉魚被捕,錯在禁漁期電魚

5月22日晚,陝西高陵縣公安局發布的一條通報,在網上引發熱議。通報內容主要是關於當地破獲的一起非法捕撈案件,其中提到兩名非法捕魚嫌疑人被抓獲後,經查「當日非法捕撈野生鯉魚共計3條,嚴重影響了生態平衡」。經高陵區檢方批准,其中一名捕魚者紀某某已被依法逮捕。

捕撈3條野生鯉魚被逮捕,引發了很多網友的不解:難道今後普通民眾都不能捕魚了?

但事實上,電捕3條野生鯉魚被捕,焦點未必在「3條」上,更在於「電捕」和「野生」。而這兩名村民捕魚行為確實涉嫌違法——他們不是普通的捕魚行為,而是在禁漁期進行了電捕魚。

《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捕撈許可證、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亦有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也就是說,電捕魚本身就屬於非法捕撈方法。至於是否涉嫌犯罪,關鍵在是否達到「情節嚴重」。

應該說,本案中確有或許還算嚴重的情節:他們的行為屬於電捕魚和禁漁期捕魚「雙重違法」;同時當地正開展「打擊破壞秦嶺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專項行動」,這也屬於頂風違法。

從考察「情節嚴重」的另一個指標——危害性來說,有網友認為,捕撈3條鯉魚,談不上「嚴重影響生態」。問題是,當事人雖然只捕獲了3條魚,但電捕魚的影響遠不止於此——從生物學上講,擴散電流會導致各類水生動物死亡或受損,即便僥倖逃脫的魚類,其生理功能會受損、畸形,極易導致不育,直接影響種群繁衍;過電水體中的魚卵也將直接死亡或無法孵化為健康仔魚。

武漢新洲檢察院此前就在辦理類似案件時披露,在電捕魚過程中,僅約四分之一的成魚可被成功撈起,其餘則被電死電暈而下沉或順流而下,因此成魚潛在總損失量可能更大。

考慮到法律上的情節嚴重包括「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造成水資源重大損失的」等,鑒於此,當地警方宜對此次非法捕撈行為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標準,進行更充分的解釋;這又是否「嚴重影響生態平衡」,也可根據測算的實際損失等情況具體說明。

說到底,對電捕3條野生鯉魚被捕的情況,當地或可用更多解釋解公眾之惑;對公眾而言,則應看到捕撈數量之外的其他因素,包括「電捕」「野生」等情節和實際危害,也看到此事的警示意義。

新京報 殷國安(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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