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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魚60克被刑拘一點也不冤

北京青年報 史奉楚

因在禁漁期非法電魚,捕獲3條小魚共60克,廣西柳州市融安縣男子龍某某被警方刑拘。此案被公開發布後,引起公眾討論。據融安縣公安局介紹,今年2月28日,融安縣發布在全縣水域全境禁漁的通告,禁漁期為4個月,目前仍處于禁漁期,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包括電魚、毒魚、炸魚等)捕撈水產品的,都涉嫌刑事犯罪。

龍某某僅僅因為使用了電擊的方法捕魚,且僅捕獲3條小魚共60克,就被刑事拘留,在一些人看來,這樣的懲戒似乎過於嚴苛了。不過嚴格說來,對於這種破壞生態環境、影響生態平衡的非法漁獵行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並不為過。相反,不妨將對此類行為的刑事處罰作為典型案例加以宣傳,讓更多人認識到非法漁獵的社會危害性和違法可罰性,進而有效普及生態保護底線不可突破的常識理念。

對此上述案件,不少人的聚焦點在於「3條小魚」和「60克」,進而得出處罰過重的結論。其實,選擇性忽略電魚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和違法可罰性,而拿「違法所得不大」來討論,顯然有失偏頗。稍有生活常識者尤其是生活在水域附近的居民都知道,使用「絕戶網」、電魚、炸魚、毒魚等方法捕撈水產品屬於違法行為,電魚捕獲所得多少並非問題的關鍵,電魚行為本身的危害程度和對生態資源的破壞,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對此,《漁業法》明確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也就是說,只要具備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撈水產品的,均屬於違法乃至犯罪行為。

同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均應追究刑事責任。具體到廣西融安縣龍某某電魚60克被刑拘事件,龍某某在禁漁期內、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具備多個處罰和「構罪」情形,有關部門對其啟動刑事追責,完全有法可依。當然,最終該具體如何懲處,還有待當地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案情和行為人的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態度來決定。

要知道,電魚是滅絕性撲殺行為,可能在一定範圍內對漁業資源造成毀滅性傷害。據介紹,一些被電過的水體幾乎沒有任何生機,漏網逃脫的魚類也難逃一死,被電捕器電擊過的魚類,性腺發育會受到損害,基本喪失繁殖能力。同時,水體中的螺螄、貝類、小蝌蚪浮游生物等均會遭遇滅頂之災。在禁漁期和禁漁區,此類行為更可能造成災難性影響。

應當強調,電魚、炸魚、毒魚等竭澤而漁、殺雞取卵的「絕戶」捕撈行為,在嚴格保護生態資源的今天,絕不應被姑息放縱。或者說,此類行為一旦發生,即產生了社會危害性,即便沒有3條小魚共60克的非法所得,也應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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