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裕世家楊潔:選擇境內或境外信託取決於高凈值客戶需求
作者:洪銘宇
改革開放40年,中國再次站在了新一輪財富家族交接班的浪潮之巔。與創富一代相比,大部分的二代都有著海外教育等較高的學歷背景,他們與父輩們在理念、價值觀等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往往選擇「另起爐灶」,無心接手家業。在此情況下,富一代們對家族財富和企業傳承的安排就顯得尤為重要。
可從現實實踐來看,不論是SOHO中國的潘石屹、張欣,還是龍湖地產的吳亞軍,抑或是玖龍紙業張茵、劉名中,不少富豪家族往往更傾向於選擇海外離岸群島建立家族信託來保障傳承自己的財富,那麼為何身為國內富豪卻不約而同地選擇建立海外家族信託? 海內外家族信託的區別是什麼呢?
針對此,5月23日,2019中國財富管理創新國際峰會於北京舉行。德裕世家家族辦公室執行總經理楊潔表示境內外家族信託方式的選擇主要取決於高凈值客戶的個人需求。
楊潔表示,境內外家族信託的區別點有二。其一為,稅務成本是境內外家族信託的首要區別。和國外對比來看,當前國內的家族信託無法實現真正意義的稅務籌劃。反之,境外家族信託在架構設計合理的情況下,可以有效規避遺產稅等稅務。
其二為,國內外不同的法律環境構成了境內外家族信託第二大本質區別。信託的本質是一張委託人與受託人的法律契約。因此,其資產保全的根基就是《信託法》及其配套法律的認可,也就是說,法律體系的完善程度決定了信託對委託人財產保護的程度。
據了解,中國《信託法》自2001年頒布至今未曾修改,且與《信託法》相配套的法律如《繼承法》、《稅法》等均不完善。而與之相對比的國外,與《信託法》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已經趨於完善,在法律上對其進行認可和保護,允許信託公司不向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進行披露信託內的財產和分配情況。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國內法律的不完善為信託內的資產安全造成了一定的不確定性。
但與此同時,楊潔也表示中國五千年的中華文明提倡「以德治國、從德到法」,中國法律體系存在的目的是為維護社會穩定,應在信念上相信中國的法律體系。因此,針對國內外家族信託方式的選擇應取決於高凈值客戶的個人需求,這與客戶設立家族信託的初衷和目的相關。
舉例來講,如若客戶僅僅是從資產剝離的角度來設立家族信託,根據其資產剝離的程度來選擇境內信託或境外信託。楊潔表示,針對防範相對錶層的婚姻風險或者破產隔離,那麼,境內外家族信託的差異性不大。但如果客戶希望進行更加深層次的資產隔離,則應考慮境外家族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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