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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新變化:消費者購買打折車可少交點稅

今日,財政部網站發布的消息稱,財政部、稅務總局23日發布《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依據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此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與此前相比,剛剛明確的購置稅法在內容上基本沒有大的變化,最明顯的變化是計稅的依據有所變化。現在,計稅是根據新車的成交價格來計算,而此前則是根據廠商指導價或者開出的發票金額進行計算。

「之前是跨檔上購置稅,這個檔是根據廠家指導價給出來的檔次,根據買車的價格跨一個最近的檔。而現在是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來計稅,目前車輛價格都有終端折扣,所以消費者繳納的稅費應該有所減少。」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郎學紅今日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但也有部分車型是加價銷售,消費者就會支付相對高一些的購置稅。

公告明確,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不屬於應稅車輛。

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是指納稅人直接從境外進口或者委託代理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不包括在境內購買的進口車輛。

公告明確,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同類應稅車輛(即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的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屬於應徵消費稅的應稅車輛,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公告還明確,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中的城市公交企業,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經營資格,為公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並納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的企業;公共汽電車輛是指按規定的線路、站點票價營運,用於公共交通服務,為運輸乘客設計和製造的車輛,包括公共汽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

去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法案規定,我國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該法將於2019年7月1日起實施。而已經實行了約1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也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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