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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重磅!包商銀行被接管,存嚴重信用風險!存款人怎麼辦?看央行回應

周五的監管「大瓜」,萬萬沒想到是和包商銀行有關。

5月24日,央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公告,鑒於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現嚴重信用風險,為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有關規定,銀保監會決定自2019年5月24日起對包商銀行實行接管,接管期限一年。建設銀行組建託管工作組,在接管組指導下,按照託管協議開展工作。

至於為何會選擇建行組建託管工作組?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託管的目的是保障包商銀行正常經營,各項業務不受影響。建設銀行是中國最大的商業銀行之一,綜合實力強,經營管理規範,網點和客戶服務體系完善。由中國建設銀行實施託管,有利於保障包商銀行各項業務正常開展,持續運營。

這是繼安邦保險集團被監管部門實施接管外,近年來又一家金融機構被監管部門接管的案例。今年「兩會」期間,來自央行、銀保監會的代表委員就頻頻吹風銀行高風險金融機構處置,這也是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

經營危機早現端倪

央行、銀保監會的聯合公告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央行、銀保監會會同有關方面組建接管組,對包商銀行實施接管。自接管開始之日起,接管組全面行使包商銀行的經營管理權,並委託建設銀行託管包商銀行業務。建設銀行組建託管工作組,在接管組指導下,按照託管協議開展工作。

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董希淼表示,監管部門接管包商銀行,是繼安邦保險之後,又一家被接管的金融機構。下一步,還應建立高風險金融機構退出機制。

有銀行業內人士對證券時報記者透露,包商銀行近幾年不良資產高企,股東也在處置兜售資產和股份,但難度較大。

包商銀行的「危機」在去年就已現苗頭,至今都未披露2017年、2018年的年報。2018年4月28日,包商銀行公告稱「由於我公司預計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年度報告的審批程序,因此年報披露時間將往後延遲」,並將披露時間擬定於2018年6月30日前。然而,時至2018年6月28日,包商銀行再度發布公告稱「暫不披露2017年度報告」,理由則是包商銀行「擬引入戰略投資者,主要股東股權可能發生變動」。

根據已披露的業績情況看,包商銀行凈利潤近年來持續下滑。2017年前三個季度,包商銀行凈利潤為31.95億元,比2016年同期的37.12億元下降5.17億元,降幅為13.93%。不良率也連續多年攀升。

評級機構大公國際資信此前已把包商銀行的評級展望調至負面,主體信用等級維持AA ,並總結稱,包商銀行資本充足水平快速下降且未來資本補充存在較大不確定性,仍面臨一定的資產質量下行和信用風險防控壓力,應收款項類投資面臨一定的投資風險,業務模式面臨較大調整壓力等不利因素。

銀保監會方面年初就曾透露,截至目前,銀行保險領域的野蠻生長現象得到遏制,堅決整治不法金融機構和高風險機制。依法處置「安邦系」等不法分子違規構建的金融集團,做好資產清理、追贓挽損、切斷傳染鏈、引進戰略投資者、規範法人治理等工作。相關風險得到初步控制和有序化解。針對高風險中小銀行保險機構,研究制定風險化解處置時間表和路線圖。目前,高風險中小銀行保險機構風險處置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風險總體可控。

央行:包商銀行會正常經營,對個人儲蓄存款本息全額保障

包商銀行被監管部門定性為「出現嚴重信用風險」,因此,老百姓最擔心的就是自己在包商銀行的存款是否會受損。對此,監管方面表示,接管後,包商銀行正常經營,客戶業務照常辦理,依法保障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

央行上述負責人進一步解釋了涉及銀行客戶利益的三個重點問題:

1、存款方面,央行、銀保監會和存款保險基金對個人儲蓄存款本息全額保障,個人存取自由,沒有任何變化。

2、理財業務方面,接管後,包商銀行個人理財各項業務不受影響,原有合同繼續執行,無需重簽。

3、銀行卡業務方面,接管後,包商銀行銀行卡照常使用,具有銀聯標識的銀行卡可繼續在各家銀行通存通兌,網上銀行業務照常運營,不受影響。

「接管後,包商銀行正常經營,個人存、貸、匯等各項業務照常辦理,無需個人配合做任何工作。」央行方面表示。

在線修復、兼并重組將是高風險金融機構處置主要手段

今年「兩會」期間,來自央行、銀保監會的代表委員就頻頻吹風銀行高風險金融機構處置。

金融機構的正常「新陳代謝」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經之路,正如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兩會期間所說,「金融機構不能只生不死,要有正常的淘汰,銀保監會正在研究高風險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問題,如果達到標準,高風險金融機構就可以退出市場。」

實際上,不少業內人士認為,包商銀行不會是唯一一家被接管的高風險金融機構,此前市場也有關於另外一家銀行即將被接管的傳聞。一監管部門人士對記者表示,當前有些農商行、城商行面臨著嚴重的信用風險,處於技術性破產的邊緣,這類機構要穩妥有序的按照市場化原則清理退出市場。

根據《央行金融穩定報告(2018)》,2018年一季度,央行完成了對超4000家金融機構的首次央行金融機構評級,其中,評分結果在8級至10級的高風險金融機構達420家。

然而,金融機構又不同於普通企業,其因經營不善而退市會牽涉到普通金融消費者、債權人、債務人、投資者等多方糾紛,而金融市場的輿論效應對市場情緒的感染和風險的傳遞會起到連鎖反應,加劇高風險金融機構處置的複雜性。因此,對於高風險金融機構的處置不可能是簡單的「關門大吉」,監管部門也在摸索穩妥的處置方式。

央行金融穩定局局長王景武此前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專訪時表示,高風險金融機構的處置和退出,應堅持損失和風險最小化的原則,既要及時有序處置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又要依法落實股東和有關方面的責任,嚴肅市場紀律,防範道德風險。在實際處置過程中,要基於基本原則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地制宜、針對不同的高風險機構特點,靈活採取多種方式。

「除了市場退出以外,其他的還有兼并重組、在線修復等。就我國目前情況來講,用在線修復、兼并重組的辦法更有利於穩定。」王景武特彆強調。

保障存款人利益,存款保險條例將修訂

我國並非沒有針對高風險金融機構處置的法律框架。隨著2015年5月《存款保險條例》正式施行,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的法律框架已經基本形成,《存款保險條例》與《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風險處置相關規定是有序銜接的。整體來看,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的法律框架主要由《存款保險條例》和《企業破產法》構成。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然而,雖說高風險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業金融機構處置的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但在實踐中卻仍有諸多不盡如人意之處。央行廣州分行行長白鶴祥曾表示,一方面,法律層面缺乏清晰明確的有序處置機制安排,目前我國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在立法方面呈現明顯的碎片化特徵,突出表現在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處置規則,缺乏明確的風險處置職責分工,未制定有效的風險處置觸發標準。另一方面,目前國內現有的問題機構處置實踐經驗主要集中在地方法人類金融機構,處置方式普遍採取「一事一議」的個案處置方式,市場化、專業化程度較低。最終導致處置程序久拖不決,問題機構無法及時退出市場,例如,海南發展銀行自1998年行政關閉至今,一直處於清算狀態。

因此,在現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的法律框架基礎上,逐步擺脫「一事一議」的個案談判模式,形成一套清晰完整的處置規則和標準,提高處置的市場化、專業化程度,則成為此輪高風險金融機構處置最重要的制度建設。其中,《存款保險條例》的完善將是大勢所趨。

《存款保險條例》實施三年以來,官方未公布過存款保險基金規模,不過,一央行內部人士曾對證券時報記者透露,目前基金規模高達數百億元,但至今未動用救助過問題機構,「數百億的存款保險基金如果真是用來救助瀕臨破產的銀行,也是杯水車薪,所以存款保險基金的動用應該是萬不得已的最後手段,處置高風險金融機構盡量不要走破產清償的道路,而是要多考慮重組兼并等其他措施」。

既然在處置高風險金融機構的過程中,動用存款保險基金應該作為最後的「大招」,那麼修訂《條例》的主要目的又在哪裡?此前不少央行人士認為,應當強化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功能,使其能夠在「早期識別和及時干預」的框架下儘早地識別出問題金融機構及其風險點,儘快地制定並啟動干預措施和程序,降低金融機構最終倒閉的可能性和風險處置成本。

結合此前不少央行系統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兩會建議看,針對高風險金融機構的處置流程應是先要求其在限期內實施自救,也就是上述提及的早期糾正舉措;一旦限期自救不成功,應當及時啟動接管程序,由存款保險機構接管處置,綜合採取多種措施對問題銀行實施專業化、市場化的處置;如果採取風險處置措施後,問題機構仍無救活的可能,則應進入司法破產清算,由存款保險機構擔任破產管理人,並可在依法履行償付存款的義務後,作為債權人參與銀行破產程序,分配銀行的破產財產,並就個人債權償付部分優先受償,最小化存款保險基金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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