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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菩薩戒(9):二、住攝善法戒(1)

二、住攝善法戒(1)

《瑜伽師地論》卷第四十:

二、住攝善法戒

《瑜伽論記》卷第十:「次答第二問攝善法戒中,初約六度開為十相,後結配上文。前中約之五度即為五相,開慧度以為五相。於中有二,初列五名,二是諸菩薩下釋。一、善知果勝利,二、善知因,次善知因果例無倒為三、四也,五、善知攝善法障。」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一:「論解安住攝善法戒中。菩薩由此十種相故名住攝善法戒以下。文次配上文。上之五度依文次配。」

一、施漸次

又諸菩薩已能安住攝善法戒,若於身財少生顧戀尚不忍受,何況其多。

「又諸菩薩已能安住攝善法戒」諸菩薩不只是安住律儀戒,他還能安住在攝善法戒的。攝善法戒怎麼樣安住?是「若於身財少生顧戀尚不忍受」,學習施波羅蜜的次第。

說「若於身財」就是對於他自己的生命和他所有的財物,就是小小的生起了貪著心,也不忍受,更何況生起來很大的貪著心呢,更不願意忍受了。

韓清凈《披尋記》:「若於身財少生顧戀等者:此說施漸次相。謂於內身、外財諸所有物,於諸眾生隨所應施,即便施與,不於身財生顧戀想。若有少分彼想生已,尚不忍可、執受而速除遣,況令增長乃至多分。此中顧戀,貪之異名。若於身起,是名我貪。若於財起,名我所貪。由想為先,貪方得起,是故於此說不忍受。」

「若於身財少生顧戀等者:此說施漸次相。」這是說菩薩學習攝善法戒的時候,布施波羅蜜的次第的相貌。「謂於內身外財諸所有物,於諸眾生隨所應施即便施與。」菩薩對於自己的內財,自己的生命;對於自己的外財,這是身外之物。「諸所有物」所有的東西。「於諸眾生」對於一切眾生,「隨所應施」隨其所宜,眾生需要的的時候「即便施與」菩薩就能布施。

「不於身財生顧戀想」不會對於自己的生命和財產生愛著想,「若有少分彼想生已」,假設這位菩薩對於自己的生命、自己的財產有小小的愛著心生起,「尚不忍可執受」他不忍受這一念的染污心。「而速除遣」而很迅速的破除愛著心。「況令增長乃至多分」更不會使令愛著心增長,乃至更多的貪著心。

「此中顧戀,貪之異名。」顧戀就是貪著的異名。

「若於身起,是名我貪。」若於自己的身體有所愛著,這個身體是我,我貪。「若於財起,是名我所貪。」這是我所有的財物有愛著心,叫我所貪。「由想為先,貪方得起。」貪著心生起,有個前方便,就是想心所,先是取著,取著這個我,取著這個財富,先要有這個取著心,叫做想為先。「貪方得起,是故於此說不忍受。」所以說在這兒說不忍受這個分別心。

不忍受內心裏面的顧戀,這是布施波羅蜜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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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觀諸法如

圖 / 玉泉禪寺數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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