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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襲警者,小心了!

此前,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國務委員、公安部長趙克志簽署部長令,正式發布《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後附全文),該規定已於2019年2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我國公安機關第一部維護民警執法權威的部門規章,也是我國第一部行政機關維護執法權威的部門規章。

此《規定》施行後,公安民警將正式迎來依法履職免責、容錯機制時代,他們近年來所面臨的戰戰兢兢、如履薄冰、不敢執法、不敢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的困境將一去不返。

公安部的這一規定,將給基層民警注入一針強心劑,將停留在口頭上的「民警執法權威」正式升華成「規定製度」,更是體現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步。

此次規定的出台,將使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有規可循」,烏雲君研究基層民警執法多年,通篇閱讀規定,發現了諸多亮點:

亮點1:成立為民警「維權」的專業常設機構,公安局各部門各盡其職

如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成立由督察長(一般為首長)為主任,警務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揮、警務保障、政工人事、教育訓練、新聞宣傳及執法辦案等部門為成員的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警務督察部門。第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可以聘請法律顧問、專職律師等形式,為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提供法律服務。較以往相比,此次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有了專門部門牽頭,同時調動督察、法制、指揮、政工、宣傳等各部門力量,各盡其職,暢通部門間的溝通和交流,為維護民警執法權威保駕護航。民警的執法行為不再是「一個人戰鬥」,背後是各個機關部門的支持。值得一提的是,督察部門的職能不再局限於督察民警的執法行為,更成為維護民警合法權益的重要力量。

亮點2:維護民警執法權威主體範圍更廣,親屬及輔警均納入範圍

第三條規定,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威脅、侵犯等;第三十一條規定,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過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參照本規定開展相關工作。較以往各種「維權」,該條例將受益主體不斷延伸,包含民警親屬及協助開展執法活動的輔警。現實中,一旦民警依法履職被侵害,無論身體還是精神都受到巨大傷害,家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也受到巨大威脅,嚴重影響家庭的正常生活。同時,這份規定也直接表明「警務輔助人員可以協助民警開展執法活動」,並且侵犯正在協助民警執法的輔警的行為也將收到法律追責。

亮點3:民警依法履職受到侵害應當「維權」的情形更多,涵蓋現階段各種執法情況

第八條規定了公安機關應當維護民警執法權威的10種情形,尤其是根據現階段民警執法遇到的侵害實際,加入了「被車輛衝撞、碾軋、拖拽、剮蹭的」;「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被惡意投訴、炒作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個人隱私被侵犯的」等情形,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針對性。這就意味著,對民警執法侵害行為難以認定的局面一步不復返,所有情形均已條文規定。維護執法權威的行動就有了明確的參照和指導,一一對照,不漏掉一起侵害事件,不讓一個民警依法履職被侵害而受傷。

亮點4:排除維護民警執法權威過程中的干擾因素,不受輿論影響

第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不應當受受輿論炒作、信訪投訴等認為因素影響,不當或者變相追究民警責任,加重對民警的處理。現階段,民警執法不僅面對未知的危險和嫌疑人,還要面對「過度」的輿論監督。一邊執法,一邊想著被輿論炒作的負面後果。一些公安面對涉警輿情時,甚至不經過詳細調查,就草草的停止民警職務或給予其他處理,不僅傷了當時民警和其他同事的積極性,更會將輿論引向更加不利的進步。規定首次明確了政工宣傳部門的作用,將會更有效的處理輿情炒作事件。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更具擔當,力挺民警的依法履職行為,嚴厲打擊輿論中的謠言和侮辱行為。領導的腰杆子直了,民警站的才會更挺拔!

亮點5:明確規定救濟措施及醫療衛生保障,為民警提供物質保障

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撫慰金制度;第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協調衛生醫療機構建立民警因公負傷緊急救治暢通機制,為負傷民警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救治。以往民警依法履職被侵害時,各地公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發放撫慰金及撫慰金數額,規定明確公安機關(省、市、區縣)常態化建立撫慰金制度,並且積極鼓勵並規範使用,在經濟上減輕了部分壓力。同時要求各地公安機關積極協調醫療衛生機構,為救治因侵害受傷的民警開闢綠色通道,最大限度的減少民警犧牲和傷害加深。撫恤金制度解決了財產安全的問題,優先治療制度則解決了生命安全問題。相信很快,我們就能在各大醫院看到「人民警察優先」的提示標語!

亮點6:明確依法履職造成損失的民警不用擔責,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四條規定,民警依法履職,造成損害的,民警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由其所屬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造成的損害給予補償。這就解決了民警在依法履職中面對損害第三方利益時的進退兩難問題。民警執法是行使公權力,如果造成的損失由私人承擔,不僅帶來很大的經濟負擔,更嚴重損害了執法積極性。該條例的規定不僅在最大程度上支持民警執法行為,更是呼籲廣大市民為執法民警提供更多便利條件,就像香港電影中的「警察,借你的車用一下!

亮點7:嚴厲查處維護民警執法權威中的不作為和亂作為,追究領導和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詳細規定了追究領導和責任人責任的6種情形,其中包括「因制度不落實、保障不到位、指揮錯誤導致民警執法權威受到侵犯的」、「不及時採取善後救助措施的」等各種亂作為和不作為。第十八條規定,民警所有對處理意見的陳述和申辯權利,所在維權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意見並全面複核。並明確規定不得因民警提出申訴而對其加重處分、處理,或者變相打擊報復。這給維護民警執法權威上緊了發條,以往是督察部門為民警執法亮警燈,現在民警執法被侵害也為督察等部門亮警燈。很多地區的維護民警執法權威還需要「看領導的意見」,但規定出台就要求領導必須主動維護執法權威。民警依法履職做好本職工作,為平安事業貢獻力量的同時,也需要領導和上級部門的關心和支持,不能因為麻煩、事情太小等原因而放棄民警被侵害的法律追責和權益維護。這樣領導才有擔當,民警才有動力。

亮點8:建立完善的對外發布機制,強化普法工作

第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新聞發布機制,由警務督察部門會同新聞宣傳、發安等部門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加強普法教育。現實一些民警遭遇到「暴力抗法」時,會畏手畏腳,一旦強硬處理可能被媒體扣上「暴力執法」的帽子,如果不處理就會收到侵害,另一方面,很多市民並不能意識到阻礙執行公務的嚴重性。所以無論是對阻礙執法嫌疑人的打擊處理,還是對民警權益的維護,都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公布。同時通過此類維權事件來開展普法,讓更多市民意識到阻礙執行公務的嚴重性,從而自覺維護民警執法權威。

亮點9:區分定性各類侵權行為,涵蓋全部維權方式

第九條詳細規定了侵犯民警執法權威各種程度的維權方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法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民警遭受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支持民警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民事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暴力抗法」的程度不同,危害程度也不同,違反的法律也不同,現實中主要以治安拘留為主,但是很多侵犯執法權威的行為已經夠的觸犯刑法,因此規定就明確規定,民事損失時支持民警提起民事訴訟,一般違法行為則使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刑事犯罪則追究刑事責任,並支持民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改革開放40年來,全國共有1.3萬餘名公安民警因公犧牲,為公安事業獻出了寶貴生命。2013年至2017年的5年里,全國公安民警因公犧牲2003人,因公負傷或致殘2.5萬人,其中,2017年犧牲361人、平均年齡只有43.5歲。今年以來,遼寧、江蘇、浙江、安徽、重慶、貴州等地先後發生了暴力襲擊殺害民警輔警的惡性案件。這些流血犧牲有相當一部分是由於民警在執法執勤過程中受到暴力襲擊、報復傷害、妨害阻礙所造成的。

僅2017年,各級警務督察部門就受理核查侵害民警執法權益案(事)件1.3萬起,處理侵害行為人1.8萬名,為1.6萬名民警糾提供救濟、恢複名譽、挽回損失。

公安部對此高度重視,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趙克志先後多次作出批示指示,強調「該嚴格執法的沒有嚴格執法是失職,該支持和保護嚴格執法而沒有支持和保護,同樣是失職」,要求嚴厲依法打擊各類襲警、擾警、辱警的違法犯罪,堅決把暴力襲警勢頭壓下來,旗幟鮮明地為依法履職民警撐腰鼓勁,切實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人民警察執法權威。

這次《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的發布,裡面的很多提法都是第一次出現,也充分體現了公安部對維護民警執法權威的決心。其重要意義不言而喻!人民警察依法履職免責,不僅僅能捍衛人民警察的自身權益與執法權威,也能有力的維護法律的尊嚴,還能引導民眾更自覺的守法與服從執法,並最終對創造一個良好有序的社會秩序起到重要作用!

點贊部長!

點贊公安部!

2019,襲警者,必嚴懲!

1

此前,梅州市人防辦副調研員梁青暉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並在與他人車輛發生碰撞後交警處置過程中,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梁青暉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被批准逮捕。

梁青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並涉嫌違法犯罪,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經中共梅州市委批准,梅州市紀委對梁青暉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梅州市紀委、梅州市監委委務會會議審議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梁青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2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很多人以為,妨害公務必須要把警察打出傷情才構成犯罪,其實這種思想是錯誤的。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渝05刑終77號刑事裁定書確認了以上觀點。裁定書論述到:

本院認為,上訴人劉林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關於辯護人提出的劉林只是將執法記錄儀打落在地,本次衝突未致民警輕微傷以上,未達到妨害公務罪的暴力程度,劉林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的辯護意見審理認為,妨害公務罪不以公務人員受到輕微傷及以上為構成要件,現有證據可以認定劉林拒不配合人民警察執行公務,並暴力擊打正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手中執法設備的事實,劉林的行為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3

問:警察有權對路人進行盤查嗎?

答: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注意,這裡是有嫌疑,壞人不可能在臉上打標籤,所以警察蜀黍為了大家的安全,憑職業敏感,遇到有懷疑的人,或者為了尋找犯罪分子,是可以對路人進行盤查的。

問:警察執法需要出示證件嗎?警察有執法證嘛?

答:警察在一般情況下,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但如果被執法者要求,或者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是需聲明並出示證件的。注意,這裡的證件指的就是警官證,對於我們常見的警察(某些行業警察除外),是沒有所謂的執法證的,對於網上所說的所謂的警察執法證,其實是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證書:《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證書》,翻開執法證,在注意事項第一條明確寫著「證書只限公安機關內部使用,不作為對外執法的身份證件」。

所以,那些當街索要和質疑警察拿不出執法證,並憑此抗法的人,和質疑警察沒有英語四六級證書就不能執法的愚蠢程度是一樣的。重申一下,警察只有警官證,沒有執法證。

問:便衣警察有執法權嗎?

答:有!警察在便衣情況下可以執法,但需聲明身份並出示警官證。

問:警察對路人進行盤查,要求出示身份證件,檢查隨身攜帶物品是否侵犯私權利?

答:只要是正常執法,就不算侵犯私權利。因為這是法律所賦予警察的權力,也是他們的工作職責。

問:如果不配合警方執法會怎樣?

答:辱罵執法警察,會被直接拘留。妨礙執行公務,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說法律和理論估計有人不愛看,那就舉例子吧。

江西撫州,兩男子在交警查處其違法行為時惡語相對,並煽動圍觀群眾情緒,警方兩人依法刑事拘留。

北京,一女子在首都機場航站樓內拒絕配合民警工作,且攻擊辱罵民警,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黑龍江齊齊哈爾,李某因瑣事與妻子發生爭執,並砸壞自家窗戶玻璃,在民警處警中又手持木棒毆打民警,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珠海,司機陳某駕駛小客車在橋面上違停被查處,陳某、王某夫婦對交警大打出手,夫婦兩人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湖北浠水,倆兄弟在民警處置一起交通事故時,拉扯毆打處警民警,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被刑事處罰,會有什麼後果?

判刑蹲監獄什麼的,就不說了。最嚴重的後果,如果被刑事處罰,是會留有案底的,你以後找工作,你的孩子以後找工作、考公務員、參軍什麼的,就別想了。

在中國,民權意識有所增強是件好事。個人也好,民族也罷,盲目服從管理、缺乏思辨精神,終究會被淘汰。但大家也要看到,只重視民權和私權,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不考慮大環境,社會是會產生「畸形」的。

就拿配合警察執法這個話題來說,許多人對此心生疑問,其實內心都是一個想法:「警察你憑什麼管我?」。

小時候常聽家長說「警察叔叔是抓壞蛋的」。長大後,知道警察不僅負責抓壞蛋,還要為人民服務,心中一片瞭然。

在普通人心中,壞蛋就是殺人、放火、搶劫、偷東西,至於過馬路闖個紅燈,酒後開個車,自然是不能算在內。於是乎,當有人犯點「小錯誤」被警察找到時,又或走在街頭被警察莫名攔下來盤問時,心中下意識的就會想「我又不是壞蛋,你們要幹嘛?這哪裡是為人民服務,這是侵犯人權!」

對於警察來說,他們眼中沒有好人和壞蛋,有的只是守法和違法。只要在職責範圍內,不管對方是觸犯了刑法還是治安法,都要進行執法。站位不一樣,考慮的自然不同。

仔細想想,諸如搶劫、盜竊、殺人、放火的犯罪嫌疑人,他們在被警察抓捕的時候,有誰讓警察出示過工作證?不都是能跑就跑?

在幫助群眾擺脫困境之時,有誰讓警察出示過執法證?不都是恨不得上去就抱大腿?

在主動找到警察尋求幫助的時候,又有誰質疑過他們的執法資格?

為何當自己成為接受盤查或執法對象的時候,就開始質疑起對方的資格呢?所以說,人啊,都是有兩面性的。

人性本是趨利避害,這無可厚非。可是不要忘了,當我們在享受法律給我們的保護時,也要付出相應的義務,比如配合警察執法。與其質疑警察有無這個資格、那個資格,不如自己多問問度娘。真的遇上了突發情況,也好從容應對不是?

警察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在處警現場絕對服從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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