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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金水仙大劇院舞台坍塌事件追蹤 誰應該為此負責?

5月25日,在「六一」兒童節的前一個星期,本應該有一個快樂童年回憶的節日,讓人痛心的事情發生了。福州漳州開發區金水仙大劇院的舞台中央升降小舞台發生坍塌,造成15人受傷,其中1名兒童經搶救無效死亡。舞台事故屢屢發生,國家已經明確表示演出安全=國家安全,為何還有人斗膽漫不經心對待演出,這次悲劇更是發生在兒童身上……演出安全不能靠從業者的自覺來保證,還需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醒所有從業者。

那麼本次金水仙大劇院舞台坍塌事故,誰應該為此事負責?

責任人一:演出主辦方

毫無疑問,作為本次活動的主辦方,昆明雀神文化傳播公司對所有兒童的安全有著安全保障義務,具有保障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責任。這種義務的存在不以雙方之間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要件。

據記者了解,昆明雀神文化傳播公司於2019年2月19號註冊,公司僅僅成立3個月,然後就發生了這起舞台事故。這不禁讓人聯想,如果是毫無經驗的文化活動公司,不應該在成立3個月內就能夠主辦一場這樣大型的活動;如果是有經驗的文化活動人員,有沒有可能是之前就出現過問題然後「借殼重生」?

是否存在這樣的問題,我們當然不得而知,但就目前這起事故而言,已經引起了極其惡劣的影響,而本次活動的主辦方相關負責人也第一時間被警方控制,到底承擔本次事故的多少責任,我們會繼續跟進本次事件。

責任人二:劇院管理方

在所有社會活動中,包括賓館、商場、火車站等場所的管理人、各種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以及先前行為而引起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人都是義務的承擔主體,劇院管理方當然也不例外。本次事故是舞台小升降台坍塌,其中一個原因是合影人數太多超重,事故發生時舞台上大部分為兒童,且呈靜態無劇烈動作,此時升降台載荷應遠低於標準要求,那麼為什麼會因超重而塌陷呢?如果是舞台承重不達標,劇院管理方是否知道?是否向活動主辦方明確警示過呢?

就本次舞台坍塌事件來說,劇院管理方也要承擔責任,承辦活動的地點就是金水仙大劇院,保障參與活動人員的安全是義務,如果未能就危險源提前示警,甚至是沒有維修保障相關舞台器械,更是這起事故的主要責任人之一。

責任人三:設備提供與工程方

劇院是人們觀賞文化藝術演出的地方,當然也需要舞台設備工程商的打造。本次事故是舞台升降台坍塌,舞台升降台不論是超重還是因為機械設計存在缺陷或是製作安裝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都與提供舞台設備與安裝舞台器械的設備供應與工程方有莫大關係。

記者了解到,金水仙大劇院的設備供應與工程方是江蘇泓博舞台設備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承接了金水仙大劇院的舞台設備設計和安裝,而在事件發生之後,該公司在官網中已將漳州金水仙大劇院的工程案例展示頁面刪除。

責任人四:其他侵權人

如果能夠查明是因為其他侵權人導致的事故,則由侵權人承擔,管理人未盡到義務的承擔相應補充責任。如果是除卻演出主辦方、劇院管理方和設備提供與工程方的其他人員造成事故,則由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人員承擔責任,但劇院管理方、演出主辦方仍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全國劇場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金傑老師在講述舞台安全時,多次說過舞台機械(台下設備)直接危及演職人員人身安全的是:剪切、擠壓、跌落;這是須要我們共同關注的問題,預防這三種情況的發生。

而過去的畢節大劇院一號舞台升降台坍塌、西南科技大學的劇場升降舞台坍塌、北航大學升降舞台坍塌、株洲皇家凱歌歌劇院舞台升降台坍塌以及這次的漳州金水仙大劇院舞台坍塌,以上都是同一類問題。金水仙大劇院升降小舞台單邊坍塌,說明是上場門處的鋼絲繩或者剛性鏈斷了,這是演出生產安全(財產安全)問題,是產品的質量問題。

演出主辦方和劇院管理方做過「演出安全風險評估」、「危險指數評估」、「危險源識別」了沒有?演出主辦方和劇院管理方做過「應急預案及防範措施」了沒有?劇院管理方做過重大演出巡檢了沒有?

在過去畢節大劇院舞台事故里,竣工驗收時有6家單位蓋章,結果事故之後有20多人被追究責任送入牢房。才過去沒幾年,又發生了類似的舞台事故,還是同樣的技術問題,相關人員難辭其咎。

針對目前舞台搭建存在的問題,有專家建議

1.政府部門或行業協會可以成立專門的部門或是指定專業的機構負責臨建舞台的安全驗收。目前已有相關的舞台驗收機構,但仍需加大監管和推廣。一來可以避免安全驗收工作流於形式;二來使驗收檢查工作更加專業化,最大限度消除舞台安全隱患。

2.政府有關部門可以聯合演出業協會,對舞美舞台工程企業及其技術人員進行資質認證,目的在於提高舞美舞台工程企業准入的門檻,提高施工技術人員的水平,從而規範舞台搭建行業。同時,還可以對舞美舞台工程企業進行年度審核,對於出現舞台坍塌事故的企業進行相應的處罰。

3.為觀眾投保責任險。目前,為觀眾投保責任險還是一種自願行為,法律對此並沒有強制性規定。有些演出舉辦單位為了規避風險,會為觀看演出的觀眾投保意外傷害險等險種,但是有些舉辦單位對演出的安全問題重視不夠,並不樂意投保。建議相關部門可以出台規定,強制要求演出的承辦單位為觀看演出的現場觀眾投保。一旦發生事故,一來可以讓受害人及時得到賠償,使問題容易解決;二來可以降低舉辦單位的經營風險。少量保費,就可以達到雙贏的局面,何樂而不為呢?

小結

「六一」前夕讓兒童受此磨難,還有一名孩子永遠無法醒過來,這次事故的責任人犯下了「重罪」!必須要讓他們受到應有的懲罰!

金傑老師曾經這樣提醒過:「演出安全=國家安全,演出一定要萬無一失,一失則萬無!」這次漳州金水仙大劇院舞台事故,相關的責任企業將會面臨重大信任危機,甚至如果最後調查結果出來後,發現是直接責任方,企業將會永遠不被人們信任,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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