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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溫州「父頂子罪」命案 獲罪者已刑滿堅持「喊冤」20年

轉到自家老房子背面,范茂珠和哥哥拿木棍砸開擋在窗上的木板,屋裡塵封多年的機器得以見光。這個服刑將近20年後的男人在出獄後依然覺得自己本應是清白之身,也依然還在申訴路上。

1998年歲末,溫州市甌海區永興鎮大塘村下垟街753弄內發現一具男屍。警方確定這是他殺案件,偵查後認為,與死者潘某某談過戀愛的范素芬的家人涉嫌行兇。

1999年12月,溫州檢方指控范素芬(又名范鳳英)的父親范德勤殺害潘某某。次年7月,檢方撤訴,並將案件退回公安補充偵查。

三個月後,溫州檢方再訴此案,改為指控范素芬的哥哥范茂珠與父親一起殺人拋屍,且與舅舅陳鍾興、范素芬密謀,約定由范德勤替范茂珠頂罪。

2000年11月,溫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范茂珠無期徒刑,以包庇罪判處范德勤、范素芬、陳鍾興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不等。

宣判後,4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被浙江省高院裁定駁回。之後,他們開始申訴。2004年3月,浙江省高級法院決定另組合議庭再審此案,結果仍是維持之前判決。

「從被刑拘到獲無期徒刑、刑滿出獄,近20年來,范茂珠一直堅持申冤,說根本沒行兇作案。」范茂珠申訴案的代理律師彭新林對紅星新聞記者說,此案的一審、二審、再審裁定,均是主要依據范茂珠等被告人之間相互矛盾、反覆變化的供述作出的,缺乏鎖定范茂珠作案的客觀證據。

據悉,多位國內知名法學、法醫學專家曾多次對此案進行研究論證,認為無法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認定范茂珠構成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明顯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屬於典型的疑案,應按照證據裁判和疑罪從無的原則處理。

彭新林說,他已在今年4月15日向最高檢遞交了范茂珠的刑事申訴材料,請求最高檢對此案立案複查,並向最高法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或依法提出抗訴。

5月28日,最高檢答覆紅星新聞記者,范茂珠的刑事申訴材料已收到,正在審查中。

「不可拆」的危樓

20年的歲月變遷,溫州市龍灣區永興街道,過去是甌海區永興鎮。范茂珠家的老房子,位於永興鎮大塘村下垟街733弄。

這是一棟坐北朝南的二層小樓,一樓是范家開的五金車間,二樓有三間屋子。房子左側是條小窄道,右側挨著鄰家,前後有道將其與鄰居家隔開,正門已用磚封上,房體得以加固。

不過,它仍是危房。牆上貼著黃色「危險房屋」警示牌,危房等級為D,「嚴禁住人、請勿靠近」,治理改造責任人是范茂珠等4兄弟。

這棟空置多年的老房子,如今被鄰里的高樓圍著。村裡通知讓拆,但范家兄弟們不同意,「不能拆,案子都還沒弄清楚。」

早在1998年的最後一天清晨,離范家房子幾百米遠的下垟街753弄內,路面上有一具男屍。當地派出所接到村民報案後趕赴現場,確定系他殺案件。很快,警方認定范家有行兇嫌疑,范家老房子系案發「第一現場」。

紅星新聞記者拿到的相關司法材料,記有死者潘某某被殺案的破獲過程:經查,死者潘某某24歲,永興鎮永民村人。12月30日晚20時左右,離家到永興鎮康一村嬉(玩耍的意思),晚23時左右到大塘村范素芬家。

12月31日,溫州市甌海區刑偵大隊即對范素芬進行盤問。1999年1月1日晚,范素芬交代了12月30日晚潘某某到她家玩,玩到31日凌晨1時多,被其父親范德勤發現。

因父親反對她同潘某某談戀愛,遂就同父親及四哥范茂珠發生爭吵及扭打,在扭打過程中,范德勤用匕首向潘某某刺了一刀。潘某某倒地後,范素芬跑到了二樓,聽到樓下三輪車推動的聲響。

2019年5月12日,范素芬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說,她與潘某某是經人介紹相識,談過一段時間戀愛,後因彼此性格不合,就沒有繼續了。1998年12月30日晚,潘某某沒有去過她家,更不存在與其父親爭執,小哥范茂珠也沒有回父親家,而是在他的新房子睡的。

但卷宗材料顯示,根據范素芬的交代,警方在1999年1月2日傳喚了范德勤、范茂珠及陳玉香(范德勤之妻)。當日,范德勤交代了刺死潘某某及同范素芬、范茂珠拋屍經過,並交代將兇器拋在小塘村一河蟹養殖場。范茂珠交代了其父親將潘某某刺死及他們父子一起拋屍。

1月2日,警方提取了拋屍的三輪車;1月3日,根據范德勤的交代,提取了兇器匕首。至此,潘某某被殺案告破。1月4日,對范茂珠提訊時,范茂珠卻否認全部事實。

「生宰豬」實驗

兇殺案中,兇器是很重要的物證。

辦案人員作的《提取兇器筆錄》,記錄了提取經過:1999年1月3日凌晨1時左右,甌海刑警根據范德勤交代的「2日凌晨將兇器拋在永興鎮小塘村圍墾路西側一河蟹養殖場中」,帶范德勤到拋刀地點進行辨認,確定是王某養殖場。

當天上午10時許,警察組織人員對養殖場進行搜尋,在水中尋到一匕首,長17公分。

這把刀能否造成被害者潘某某胸部創口?1999年9月13日,溫州市公安局法醫室受甌海區公安分局委託,對范德勤交代的作親兇器進行了鑒定。

《鑒定意見》顯示,送檢的作案兇器系具有尖端、單面刃鐵質匕首。該匕首全長17cm,1刀身長8.8cm且呈漸進增寬,後端最寬處達3.2cm。

而潘某某屍體損傷記錄為:左胸乳頭內側見梭形哆開創口為1.8×1cm大小,兩創角呈銳角改變,創口合攏長2.2cm,與其對應部位第4肋間哆開創口為2.6×0.7cm,左心室中部條狀創口長2cm,右心室上部創口長1.3cm。

為了佐證,1999年9月20日夜間,法醫在鄭橋生豬屠辛場進行單面刃刺器刺創口長度變化的實驗。

《鑒定意見》分析稱,選擇生豬胸部作實驗,是由於它與人體相類似,組織有彈性,在生存狀態下實驗,更接近於實際案件中的被害者,生活反應強烈。

本例生豬實驗表明,送檢的作案兇器與皮膚約成45°角側重刀背斜刺時,可以形成合攏長2.2cm,哆開呈1.8×1cm大小的刺創口。

《鑒定意見》為: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手持送檢的作案兇器,位於死者前方,當兇器與死者左胸皮膚約成45°角且側重於刀背斜刺時,可以形成本案死者潘某某左胸部致命損傷。

不過,對於「生宰豬」實驗的證明作用,范德勤和范茂珠的辯護律師均提出異議。「用不能進行同類比較的生豬實驗結果來說明問題,顯然是不科學的。這僅是偵查實驗,不能作為鑒定意見。」

「父頂子罪」疑案背後

受害人曾和范家女兒戀愛

相關司法資料顯示,溫州市檢察院在1999年2月10日,對范德勤批准逮捕;在2月10日和4月2日,前後兩次對范茂珠不批准逮捕。

當年4月14日,偵查人員再次提審范茂珠時,范茂珠承認是自己殺死潘某某,但隨後即予以翻供。4月23日,范茂珠取保候審。

1999年12月6日,距離潘某某被害已過11個月,溫州市檢察院對此案提起公訴。溫檢訴字(99)第207號起訴書稱,范德勤對女兒范素芬與潘某某戀愛一直持反對態度。1998年12月31日凌晨零時許,當范德勤在家中一樓發現范素芬和潘某某在一起時,即與潘某某發生爭執,並隨手拿一把尖刀藏於兜中。

此時,范茂珠回家,見雙方爭執就抓住潘,范德勤用尖刀猛刺潘某某左胸部一刀,致其死亡。爾後,范德勤用三輪車拋屍。經法醫鑒定,潘某某系被銳器刺破心臟導致大失血死亡。

檢方認定,范德勤為瑣事而持刀殺人,致一人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

當月29日,溫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范德勤否認被控的故意殺人事實,辯解那天晚上潘某某根本沒有到過他家,他也沒有用三輪車運屍體。

范德勤的律師在辯護詞中亦指出,檢察院指控范德勤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足,不能定罪。

一段溫州當地電視台對此案報道的節目視頻顯示,經過一天的審理,合議庭以為,不能做出有罪的判決,案件仍有疑點。「我覺得,這個案子事實還沒有弄清楚。」時任審判長柳志傑面對記者鏡頭說。

2000年7月12日,溫州市中級法院作出裁定,認為該案出現新的事實與證據,應繼續偵查,以便查清全案,准許溫州市檢察院撤訴。

2000年10月,溫州市檢察院以溫檢訴字(2000)第420號起訴書,將此案再次公訴至法院。

檢方指控,范茂珠、范德勤犯故意傷害罪,范素芬、陳鍾興犯包庇罪。與此前不同的是,檢方認定系范茂珠持刀捅刺潘某某左胸部一刀,致其死亡。爾後,范茂珠與父親一同拋屍。

紅星新聞記者發現,對於拋屍的方式,兩份起訴書亦有不同表述。相較上一次的「用三輪車拋屍」,此次未明確列出。但起訴書提到:事後,范茂珠、范德勤、范素芬、陳鍾興在范家密謀,約定由范德勤替范茂珠頂罪。

關於「父頂子罪」,范茂珠回憶說,「讓我指認是父親殺的人。」

他所說的「指認」,是在1999年1月1月3日凌晨零點10分至2時15分的訊問筆錄中,范茂珠供述說:「我的父親同潘某某爭吵,後將潘某某刺死,我同父親一起將屍體處理掉。」

記者還注意到,甌海公安分局的《補充偵查報告》中有記錄,范茂珠說,以前交代是他父親乾的,都是公安局同志叫他承認的。

警方加大審訊力度

口供卻始終反覆

溫州市檢察院撤訴後,第二天便將案件退回公安補充偵查。甌海公安分局2000年8月14日出具的《補充偵查報告》中,詳細記錄了警方如何「突破」父頂子罪的破案經過。

報告提到:經綜合分析認為,此案是范茂珠殺人後,其家人統一口徑,由范德勤為兒子頂罪的可能性很大。

「我們認為案件突破口應先從范德勤入手,因為他一直在押無法與外界聯繫。於是加大審訊力度,多次審訊范德勤……最後范德勤交代了此案系其兒子范茂珠作案,范德勤為其兒子頂罪的事實。」

范德勤交代後,偵查人員7月15日即對范素芬採取監視居住。經審訊,開始范素芬稱潘某某的事與他們家毫無關係。7月19日,溫州市公安局再次對范素芬進行審訊,范素芬在強大的攻勢下,經思考後交代是范茂珠殺了潘某某,但不是故意的。

報告中記載:范素芬交代,范茂珠騎摩托車從外面回來後,見潘在罵其父,對潘說我爸又沒有對不起你,你為何罵他,隨後就同潘扭打在一起,一會兒,拿著一把刀嚇說「你不要過來,你走吧!」潘衝過去想打范茂珠,刀正好刺中潘的胸膛,潘倒地身上有血……以前交代是父親殺人是聽派出所說的。

在范德勤、范素芬、陳玉香、陳鍾興交代後,偵查人員一致認為,潘某某是范茂珠殺死的事實已基本清楚,於是開始加大力度審訊范茂珠,在對范茂珠審訊過程中,范茂珠始終不言不語,不回答任何問題。

報告提到,7月26日,范茂珠承認……他上去同潘某某爭吵,兩人在門檻內推來推去,潘某某持刀準備刺向他,他就去奪刀,在爭奪過程中,潘某某被刺中胸腔倒在門檻邊死亡……

但8月7日,對范茂珠提審時,他翻供說潘某某的死跟他家一點關係都沒有,他是冤枉的……

命案當夜

鄰居沒聽到異常動靜

1998年12月30晚,在范家的老房子里究竟發生了什麼?

令人費解的是,范德勤被認定與潘某某有爭吵,可鄰居卻說,當晚並未聽到異常,也沒聽到范家的狗有叫聲。

一位鄰居在1999年3月2日接受民警詢問時回憶,他家養著一隻狼犬,平時很機敏,夜裡在路口鄰居如有什麼異常情況、動向,它就會叫起來。潘某某被害的當晚,他不曾聽到犬吠或其他異常情況。范德勤家亦養著2隻狼狗、1隻本地犬,當時他也沒聽到響聲。

詢問中,民警專門確認,「你能這樣肯定嗎?」這位鄰居說,因為在他家裡養著河蟹,怕有人偷蟹或其他情況,他是很注意,睡覺也很警覺。當晚,他並未聽到范德勤家有吵鬧聲。

民警還問:「第二天早上,大家發現有人被殺時,是否發現范德勤家又何情況或異常?」對方回答:「都沒有。他家還是像往常一樣生產螺絲,我老婆也在他家幫忙做螺絲,亦沒有發現異常情況。」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甌海公安分局的《補充偵查報告》亦提到,在對位於居民區的現場周圍訪問時,均沒有人反映當晚有聽到爭吵、呼救等聲音。

檢方再次公訴後,范茂珠庭審中辯稱,案發當晚,他和朋友搓麻將,到31日凌晨1時多,沒有回下垟街的老屋,沒有殺人。

紅星新聞記者看到,在卷宗材料中,有與范茂珠當晚一起搓麻將的人作證言,證明當晚搓麻將至12時左右。

溫州當地電視台報道中對此次庭審現場有所記錄。對於檢方的指控,范茂珠予以否認:「根本沒有這回事。」公訴檢察官問:「你有沒有回下垟街老房子?」范茂珠答:「沒有。」檢察官繼續問:「潘某某有沒到你家老房子?」范同樣說:「沒有。」「你以前在公安機關的交代是否屬實?」「不是事實。」

該電視台的報道視頻顯示,對於檢方的指控,范德勤亦表示,全部不是事實。「這是冤枉的。」

2000年11月,溫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范茂珠無期徒刑,以包庇罪判處范德勤、范素芬、陳鍾興三人有期徒刑五至三年不等。

上述電視台報道稱,宣判前,審判長專門作出說明:本案口供取得具有合法性;起訴書指控范德勤故意傷害事實不能認定,但包庇事實構成;公訴機關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對於辯護律師向法庭提供的證人證言,用以展示範家的一些鄰居案發當晚未聽到異常聲響,法院在判決中有回應:不能因此否定范家當晚發生過本案。

再審以兩個「基本」定案

溫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後,4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

范茂珠上訴稱,在案發當晚,他至次日凌晨未到過父親家,無作案時間。范德勤、陳鍾興、范素芬上訴均提出,潘某某之死與范茂珠無關,其等亦無包庇范茂珠犯罪的行為。

2001年3月21日,浙江省高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范茂珠等4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及民事賠償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之後,范茂珠的家人替其申訴。

2002年8月27日,最高法以(2002)刑監字第280號向浙江省高級法院發文,將其收到范茂珠妻子陳春妹的申訴材料轉給後者查處,要求浙江省高級法院將處理情況和結果報告最高法,並答覆申訴人。

最高法在文中列出了陳春妹的具體申訴理由:原判認定的兇器與死者身上的創口不符,不可能是本案的兇器;原判認定第一現場沒有血跡,而第二現場卻有噴濺血跡,拋屍行為不會形成噴濺血跡,原判認定與事實存在重大出入,要求依法重新審理此案。

2004年3月2日,浙江省高級法院下達再審決定書。2005年8月9日,浙江省高級法院作出(2004)浙刑再字第3號的《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認為本案基本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該裁定書顯示,再審期間,范茂珠同樣堅持稱,潘某某之死與其一點關係沒有。4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提出,一、二審法院作出判決、裁定的主要依據是個被告人的口供,主要證據之間相互矛盾,定罪的證據不確定、不充分,請求再審宣告被告人無罪。

浙江省檢察院閱卷審查意見認為,雖然本案客觀證據相對薄弱,被告人供述前後變化大,各被告人供述之間細節差異多,但是本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原判定罪準確,量刑基本適當,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依法駁回申訴。

浙江省高級法院再審認定,一、二審裁定認定范茂珠犯故意傷害罪、范德勤、陳鍾興、范素芬犯包庇罪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故本院予以確認。

堅持申訴近20年

浙江省檢察院認定申訴理由不成立

浙江省高級法院再審裁定維持了原審判決、裁定。但這未能讓范家人停下申訴。

范德勤在一份致最高法、落款日期為2005年10月15日的刑事申訴狀中說,他為女兒婚事去「卜卦」是有錯,但沒想要與潘某某去拚命,也不存在傷害他。1998年12月30日晚上,他家確實沒有發生殺人案件,兒子范茂珠也沒有回來老屋。

既然家中未發生殺人,當初為何拋刀?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2013年7月29日,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學權對范德勤調查的筆錄中,記錄有范德勤的回答。他說,第一次訊問時,偵查人員就問他是不是用尖刀殺人的,他害怕家裡的那把尖刀被誤認為是作案兇器,所以就把它扔了。

這把刀正是此後被認定的作案兇器。范茂珠的哥哥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父親已在20l5年去世。

2016年9月11日,浙江省檢察院作出浙檢刑申審通[2016]157號《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稱范茂珠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該案不符合立案複查條件,現予審查結案。

上述《通知書》顯示,浙江省檢察院認為,作案工具尖刀上未檢出人體血液成分,因該刀泡在水塘中數天後才被撈起,其上沒有提取到血跡有客觀原因,法醫學屍體檢驗報告證實死者身上的創口形態與該尖刀特徵相符,且與公安機關刑事偵查實驗結果相符。

該案中,第一現場為范家一樓且原為五金車間,因申訴人之父范德勤在案發後進行了清理,工人又繼續在此生產,現場遭到了嚴重破壞,公安機關又是在案發後第三天才對現場進行勘察,故未發現血跡及其他痕迹物證有客觀原因,而原現場勘查筆錄關於拋屍現場噴濺血跡的描述,溫州市公安局已更正為擦拭痕。

浙江省檢察院稱,申訴人稱受到刑訊逼供沒有證據證明。申訴人的委託代理人在申訴階段通過調查獲取的證言,不足以推翻原判認定的事實。

2016年10月29日,范茂珠服刑完畢。出獄後,他委託律師繼續申訴。

彭新林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從被刑拘到獲無期徒刑、刑滿出獄,近20年來,范茂珠一直堅持申訴,堅定表示根本沒有行兇作案。

律師意見:

缺少鎖定作案的客觀證據 眾多疑問待查

「我在今年4月15日向最高檢提交了范茂珠的刑事申訴補充材料。」對於申訴理由,彭新林介紹,一審、二審、再審裁判均是在未能排除事實認定重大疑點的情況下,主要依據范茂珠等被告人之間相互矛盾、反覆變化的供述作出的。

彭新林認為,全案缺少能夠鎖定范茂珠作案的充分客觀證據,在范茂珠作案地點、拋屍方式、作案工具、作案時間等方面存在重大疑問,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彭新林解釋,生效裁判認定的作案地點存在重大疑問。認定范德勤家為案發「第一現場」,潘某某系被銳器刺破心臟大失血而死,但案發現場沒有勘查到任何被害人血跡及可疑的痕迹物證,這不符合兇殺案的案發現場特點。

「生效裁判雖有解釋稱,范德勤多次供述對作案的現場進行了清理,並且范家一樓為五金車間,案發後范家的工人繼續在生產,現場遭到嚴重破壞,但有知名法醫專家分析此案時指出,如果現場有血跡,血跡是不可能徹底清除乾淨的;即使現場被破壞了,也完全可以勘查檢驗出來;范德勤供述中所稱的使用灶灰等清理,同樣無法徹底清理現場,不可能不留任何痕迹。」彭新林說。

他還提到,生效裁判認定的拋屍方式存在重大疑問。生效裁判認定的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問。現有的鑒定意見仍沒說明只有8.7cm長刀體的涉案匕首,何以能形成深度9.5cm的創壁?公安機關提取的匕首,並未在其上檢測出人體血液成分,僅憑范德勤反覆變化的供述認定該匕首為范茂珠作案的兇器,明顯證據不夠。

彭新林認為,一審、二審、再審裁判採信的證據中,直接證據只有范茂珠等人的有罪供述,現場勘查筆錄、屍體檢驗報告、物證及證人證言等證據均為間接證據,僅能證明被害人潘某某死亡等事實,而范茂珠等人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與在卷其他證據供證一致的真實性、可靠性存疑。

在申訴狀中,彭新林請求最高檢對此案立案複查,並向最高法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或依法提出抗訴,來糾正范茂珠錯案。

最高檢:

收到申訴,正在審查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甌海公安分局的《補充偵查報告》中曾提到,當時此案在當地影響極大。紅星新聞記者聯繫了辦理此案的溫州市公安局和溫州市檢察院宣傳部門,併當面留下採訪函。溫州市公安局宣傳部門工作人員並未就此案接受記者採訪。

「案件經辦人我們也問了,說這個案子已經過去20來年,具體細節已印象不深了。」溫州市檢察院宣傳部門工作人員則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建議申訴人向其提交申訴材料,該院會跟進當事人的申訴材料來調卷。

5月28日,紅星新聞記者就範茂珠刑事申訴案聯繫了最高檢。最高檢回復稱,已收到范茂珠的刑事申訴材料,目前正在審查中。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浙江溫州報道

編輯 陳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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