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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士余秦光榮接連主動投案:「再不自首,可能就再也沒有機會了」

十九大後,問題官員主動投案或投案自首的現象變得越來越頻繁,甚至成為反腐的一個新動態。圖/ 中新

問題官員為何主動投案?

本刊記者/周群峰

5月1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黨組副書記、理事會主任劉士余同志涉嫌違紀違法,主動投案,目前正在配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審查調查。

公開報道顯示,除劉士餘外,5月份主動投案的官員還有雲南省委原書記秦光榮,湖南常寧市委副書記唐奇林,廣西貴港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黃儉,雲南省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許雷等。

越來越多問題官員主動投案,被輿論稱為「主動投案潮」。

5月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刊發《主動投案是選擇了唯一正確的出路》一文透露:十九大以來,全國共有2.7萬名黨員幹部主動交代了違紀違法問題,5000餘名黨員幹部主動投案。

該文稱,這些人當中,有的是被納入監察範圍,自知問題終難掩蓋;有的是為了得到從寬處罰、改過自新的機會。越來越多的違紀違法黨員幹部在高壓震懾下和政策感召下,拋棄僥倖心理、放下思想包袱,選擇相信組織、依靠組織。腐敗分子主動投案,已經成為反腐敗工作的一個新特點。

中國監察學會常務理事、中國人民大學反腐敗與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暉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採訪時表示,隨著中央持續保持反腐的高壓態勢,今後,問題官員主動投案的現象將呈現常態化。

「扎堆式」主動投案

事實上,主動投案並非新現象。

2013年12月18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消息稱,湖南省政協副主席童名謙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童名謙仕途中最重要的標籤是,他在擔任衡陽市委書記期間,衡陽出現震驚全國的賄選案。案發後,時任湖南省政協副主席的童名謙主動自首。

十九大後,問題官員主動投案或投案自首的現象變得越來越頻繁,甚至成為反腐的一個新動態。

2018年7月3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投案自首,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這也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在對外發布中管幹部審查調查消息中首次使用「投案自首」這一表述。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表評論稱,艾文禮的投案自首可以說明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折射出反腐敗高壓態勢及取得的卓著成效,對違紀違法者形成強大震懾;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持續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促使違紀違法黨員幹部消除僥倖心理,喚醒其對組織的信任、對黨紀國法的信任。

艾文禮投案自首後,多名問題官員也選擇了類似的方式。

據各級紀委監委公開通報:同年8月4日,河北邯鄲市委原常委、統戰部部長王社群;同年8月7日,河南焦作市副市長魏超傑;同年8月9日,吉林通化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剛振濤;8月17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鐵;同年8月21日,黑龍江佳木斯市郊區政協主席張建國紛紛投案自首或主動投案。

那一段時期,全國多地還出現了「扎堆式」主動投案潮。

2018年9月15日,《中國紀檢監察報》披露稱:浙江省象山縣公路管理段,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連續7人到縣紀委監委主動投案,創下了一個案子主動投案人數之最,而且都來自同一個單位。

從多個省區市紀委監委公布的數據來看,2018年主動投案的問題官員較之上一年數量上升明顯。

據統計,當年湖北省共有106名違紀違法黨員幹部主動到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投案,而往年全省主動投案的平均人數僅為個位數。

十九大之後,這一趨勢得到了進一步的延續。

據不完全統計,十九大後至少有5名中管幹部投案自首或主動投案。他們分別是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鐵,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李建華;雲南省委原書記秦光榮,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黨組副書記、理事會主任劉士余。

從相關表述看,這五人中,艾文禮和王鐵為投案自首,其餘三人均為主動投案。

中國監察學會常務理事、中國人民大學反腐敗與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暉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主動投案針對的主要還是官員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不能理解為,黨員幹部到紀委監委、公安、檢察院、政府等交代自己的所有違法行為都叫主動投案。

「主動投案不等於投案自首,主動投案後,如實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後,才稱為投案自首。」毛昭暉說。

從法律層面上講,自首有兩個構成要件:「自動投案」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構成自首的前提條件,在時間順序上,投案在自首之前。

5月9日,《人民日報》客戶端曾發文《秦光榮「主動投案」,就等於「自首」嗎?》稱,從性質上來說,「自首」的主體已構成犯罪、觸犯刑法,其中涉嫌職務違法犯罪者可以向監察部門自首,涉嫌觸犯由公安機關管轄的罪名則應當向公安機關自首;而主動投案的主體則不一定構成犯罪,如果構成違紀,可以向紀委主動投案;如果構成職務違法但尚未構成職務犯罪,也可以向監委主動投案,但以上情形並未構成職務犯罪,不能稱作「自首」。只有構成職務犯罪、足以移送司法機關的情形,才有可能構成「自首」。

該報道還就秦光榮「主動投案」是否等同於「自首」進行了分析:首先,有可能他主動交代的涉嫌違紀違法的情形尚未嚴重到構成職務犯罪;其次,有可能他儘管已主動投案,但尚未如實供述職務犯罪的罪行;也有可能是他涉嫌職務犯罪的情況較為複雜,目前要認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需一個過程,尚不能認定為自首情節。

秦光榮的主動投案最終有沒有構成自首,只有等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布對其處分決定時才能見分曉。

投案的動機

湖南省廉政智庫首席專家王明高,對反腐已經進行了二十多年的研究。他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採訪時表示,目前官員主動投案潮的背後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十八大以來,中央保持持續反腐的高壓態勢,對腐敗分子的震懾作用不斷強化,讓他們失去了僥倖心理;其次,有些貪腐官員的家人、秘書、下屬等的違法情況已經被紀檢部門掌握,甚至被帶走調查,衝垮了他們的心理防線;第三,一些相關政策的出台實施,也給腐敗分子分析利弊形成了有效的政策導引,使他們意識到投案自首是最明智的選擇。

中國監察學會常務理事毛昭暉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十九大後,我國通過制定留置措施、擴大監察對象等一系列監察體制改革,提升了紀委監委的辦案能力,也使得一些問題官員,不再心懷僥倖之心。

北京一中院原法官、北京焱明律師事務所律師梁溯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反腐敗建設的力度越來越強,腐敗分子的藏身之處也越來越少。這些腐敗分子主動投案,既是對廣大黨員幹部的警示教育,也是對那些還沒有暴露的腐敗分子的一種現身說法。

梁溯還認為,隨著問題官員主動投案的常態化,他們將和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沒有什麼區別,將不再是一種值得特別關注的情形,而是涉嫌違法犯罪的腐敗分子唯一的出路和選擇。

從多個案例看,在主動投案前,大多數問題官員都經歷了複雜的心理鬥爭。

《中國紀檢監察報》報道稱,浙江省象山縣公路管理段東陳站站長林某投案之前,看到同事一個個被「揪出來」,自己感到非常焦慮,後來他想明白了,與其擔驚受怕,還不如主動投案,爭取從輕處理。震懾之下,林某選擇主動向組織交代問題。他的舉動催生 「多米諾效應」,此後不到一個月時間,縣公路管理段黨總支書記錢某、工程管理科科長翁某等6人相繼到縣紀委監委投案自首。

江西省宜黃縣某官員自首後向當地紀委交代:「看著熟人一個一個被『揪出來』,心中一天比一天焦慮。紙是包不住火的,遲早有一天得面對。與其每天擔驚受怕,最後被別人告發,不如主動自首,爭取從輕發落。」

《中國紀檢監察報》還刊發過這樣一個案例:2018年7月31日,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投案自首後,安徽省鳳陽縣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史成龍內心受到強烈衝擊,而半個月後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鐵的投案自首讓史成龍明白,「再不自首,可能就再也沒有機會了」。2018年8月20日,史成龍主動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

從對這類官員最終的處理結果看,也體現了從寬處罰的一面。

2019年4月18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受賄案。法院認為,艾文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艾文禮主動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判處八年有期徒刑。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鐵和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李建華均被開除黨籍處分和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副處級非領導職務,辦理退休手續。

王明高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鑒於紀檢監察部門的看法意見是相關部門處理主動投案官員的重要參照,建議應儘快出台相關細則、規章制度,「這既能讓主動投案的問題官員更加清晰地知道自己被寬大處理的具體原因,同時,又可以讓廣大民眾感覺反腐敗鬥爭是有法理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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