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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副總裁汪凌鳴被辭退:人越到高層,越該如履薄冰!

上周,小米集團人力資源部內部發出郵件處罰通知。

郵件中表示,小米公司國際部員工汪凌鳴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五日處罰。

小米集團國際部管理層經過討論決定,對汪凌鳴予以辭退。

消息出來後,「小米副總裁汪凌鳴被辭退」這一話題迅速登上微博熱搜榜,成為排名第一的話題。

許多好奇的吃瓜群眾們,就比較好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你知道第44條是什麼嗎?

不妨我們一起來好好學習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原來,這位大名鼎鼎的副總裁或涉嫌猥褻罪,猥褻對象就是其女助理。

這下情節就嚴重了,堂堂一個小米集團副總裁,竟然當眾做出這種事,這也難怪迅速佔據了熱搜版。

普通吃瓜群眾看熱鬧,作為HR,看到這一消息後,我不禁有一個疑惑:小米集團辭退這類問題員工,到底要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單位辭退員工,可以免責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又來好好學習一下。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我們最直觀能感受到的,不用賠付補償金的內容就是第六條,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但仔細分析,汪凌鳴被處罰的行為是猥褻行為,這屬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行為,不能視作為犯罪,而他本人也僅僅只是被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因此這並不構成刑事犯罪責任。

因此,如果以行政拘留的原因辭退員工,將要面臨賠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事實,因此這並不能使用第三十九條中第六條的規定。

那其它條款是否適合呢?

這就只有通過兩個方面來看是否可行,也即第三十九條中的第二條和第三條。

第一,需要看小米集團是否有對員工猥褻方面的行為做規定,並在制度中進行約束。

一旦制度中有相關約定,而員工出現相關行為,公司就可以無責予以辭退。

如果有相關條款,行政拘留的結果就是最好證明員工違規的理由,那麼無需多言,公司就能無責辭退員工,根本不用擔心經濟補償金的事。

第二,需要看公司的制度中,有沒有約定員工的失職行為。

一般來說,員工的失職行為對公司造成的損失主要是經濟上的。

但小米公司作為公眾化的公司,名譽損失也應該被看做一個很重大的損失,畢竟作為登上微博熱搜的負面事件,給小米公司帶來了很大的困擾。

雖然是高管層的個人行為,但也可以歸結到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的名譽帶來了重大損害。

能否按此確認,這就需要看最終是否認定個人行為也屬於失職行為,且造成有公司的重大名譽損失。

但說實話,這一點比較難界定,也存在一定的爭議性。

所以,汪凌鳴辭退,是否要賠付經濟補償金,還存在一定的爭議點和討論點,而問題的關鍵還是在於公司制度規定的合理性和嚴謹性,如果能在公司找到相關的制度和規定做支撐,那麼問題就好辦多了。

如果你是小米公司的HR,你認為汪凌鳴被辭退,需要賠付經濟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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