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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如何劃分?國辦發文明確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提出,將根據科技事項公共性層次、科技成果受益範圍等屬性,科學合理劃分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方案》稱,將進一步明晰政府與市場支持科技創新的功能定位,科學合理確定政府科技投入的邊界和方式,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推進科技創新的強大合力。

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引導激勵企業和社會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體系。

《方案》提出,在完善中央決策、地方執行的機制基礎上,明確中央在財政事權確認和劃分上的決定權。根據科技事項公共性層次、科技成果受益範圍等屬性,科學合理劃分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其中:

(一)中央財政側重支持全局性、基礎性、長遠性工作,以及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國民經濟主戰場組織實施的重大科技任務。同時進一步發揮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的作用,充分調動地方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地方財政側重支持技術開發和轉化應用,構建各具特色的區域創新發展格局。

《方案》按照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和科技工作的特點,將科技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為科技研發、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發展、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科學技術普及、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等方面。具體細分為:

(一)科技研發: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用於支持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技術研究開發等方面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

(二)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發展:對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發展的補助,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區分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

(三)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對圍繞建設高層次科技人才隊伍,根據相關規劃等統一組織實施的科技人才專項,分別確認為中央或地方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四)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對通過風險補償、後補助、創投引導等財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區分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

(五)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對推進區域創新體系建設財政負擔資金,調整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區分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

(六)科學技術普及:對國家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提高全民科學素質等工作的保障,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區分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

(七)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方面的補助,按照隸屬關係分別確認為中央或地方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八)科技領域的其他未列事項: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有關事項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按照外交領域改革方案執行。中央基本建設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主要用於中央財政事權或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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