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不該成為罪犯高消費的場所
燕趙都市報 史洪舉
繼2017年11月獲減刑7個月後,賈玉山再次獲得減刑7個月。公開資料顯示,賈玉山系寶源豐公司原董事長,2008年違反防火規範要求建設廠房,2013年6月3日發生重大火災,造成121人死亡、77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82億元。2014年12月,賈玉山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值得注意的是,賈玉山在第一次減刑考核期內,獄內月均消費7281元,檢察機關曾認為其消費過高,財產刑執行不良,建議下調其減刑幅度。(6月2日澎湃)
根據監獄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監獄的職能是懲罰和改造罪犯。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其有權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術教育。罪犯在服刑期間,理當認真接受相關改造和教育,認罪悔罪。「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矯正惡習,養成勞動習慣,學會生產技能。
也就是說,監獄就是改造罪犯的場所,而非供罪犯高消費的場所。而罪犯在監獄內就要認真接受教育改造,而非進行高消費。由此可見,服刑罪犯月均消費7281元,顯然突兀至極。
罪犯改造經費、罪犯生活費等基本支出均列入國家預算。可以說,服刑人員在監獄內的消費均系超出其基本生活需求的額外消費。按說,如果其消費來源系罪犯的勞動所得,或者親朋好友贈予,其適當改善一下伙食並無不可,也有助於其認罪服法。但像月均消費7000餘元那樣的過度高消費,顯然既有違公平正義,也與監獄改造罪犯的初衷相背離。要知道,月均7000餘元比很多工薪階層的月收入還要高,這種高消費讓那些為生存而奔波的人情何以堪。
如前所述,罪犯在監獄內的主要任務是接受教育改造,過高的消費有違改造初衷,也容易引起攀比,往往會讓其他服刑人員產生不平等感。其次,雖然限制自由就是對罪犯最大的懲罰,但不能由此否定限制其高消費的合理性。因為,勤儉節約、不鋪張浪費作為傳統美德,自然應當成為罪犯所改造和學習的內容。
在我看來,監獄就是改造罪犯的場所,不能任由罪犯進行高消費,允許服刑人員高消費的監管漏洞應當及時補上。如可參照監獄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或年均消費水平,設置服刑人員消費上限,進而讓服刑人員切實接受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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