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照片:從解散軍隊到建立自衛隊,二戰後日本經歷了什麼?
我們知道,二戰日本投降之後,軍隊就被解散了。盟軍司令部民政局相關人員在制訂新憲法時,第九條規定日本放棄戰爭權利。之後,盟軍草案給了日本內閣,他們又經過修改,呈交給國會的版本是這樣的:
國家主權之發動戰爭,以武力之威嚇或行使,作為解決與他國間紛爭的手段被永久拋棄。陸海空軍及其它戰力的保持,將不被許可。國家的交戰權將不予承認。(本圖為1951年給警察預備隊發放槍支)
但是,在當時的日本,對戰爭權的放棄,是連自衛權都一起放棄還是保有自衛權,如果有人打來,是否只能挨打,是存在爭議的。首相吉田茂認為,放棄交戰權,也隨之放棄自衛權。因為自1931年以來日本的對外侵略,都是以自衛的名義發動的。(本圖為吉田茂檢閱保安隊)
他的觀點很明確,但憲法委員會的松本烝治說,交戰權是指宣戰,並不旨在禁止自衛行為。左翼議員則認為,有必要區分正義戰爭和非正義戰爭,每個國家都有自衛的權利。對此,吉田茂解釋到,戰爭有被合法的自衛權正當化的可能,所以,認為日本有自衛權的想法是有害的。以後日本的安全,有賴於國際性的和平組織和機制來保障。(本圖為警察預備隊正在訓練)
1946年,第九條被正式公布,它的表述是這樣的:日本國民出於對正義和秩序為基調的國際和平的誠實希求,永久放棄作為國家權力的戰爭權與以武力威嚇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紛爭的手段。為達前項之目的,陸海空軍及其它戰力,將不得保持。國家的交戰權,將不予承認。(本圖為1954年的海上警備隊)
儘管已然如此寫,但爭議並未消除,憲法改正特別委員會委員長蘆田均說,第九條實際意圖是放棄侵略戰爭,因而,不放棄自衛目的之戰爭與武力的威嚇或武力的行使。隨著時局的變化,盟軍解除對日本的佔領提上了日程。1950年,警察預備隊成立;1952年4月26日,海上警備隊成立;8月,成立保安廳,將前兩者改組為保安隊與警隊隊。1954年,航空自衛隊成立。(本圖為航空自衛隊)
就這樣,在投降後的第十個年頭,日本基本建成了海陸空自衛力量。第九條也就非正式地解釋為放棄侵略戰爭而非被打也不還手。《擁抱戰敗》一書記載,作為當事人的吉田茂,一直認為放棄戰爭權,就放棄了自衛權。他說,真正的安全保障,在於贏得他國的信任。(本圖為海上自衛隊訓練 本文照片,來源網路,若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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