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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年羹堯一案上,雍正表面看似贏了其實卻成了最大的輸家

雍正皇帝誅殺年羹堯是清代一個重要的事件,也是一場影響全國性的政治運動,在很多方面創下了歷史之最。例如發動的規模之大,集中的罪名之多,罪名與刑法的脫離也最嚴重。這其中的人物,可驚可嘆,可圈可點。

從年羹堯案件本身來說,年羹堯的結局不算太壞。他於雍正三年被賜死,直系親屬免官,發往極邊,妻室還娘家。但是一年多以後,即雍正五年正月,雍正帝仍以年羹堯青海戰功之名,赦免親屬還京,發還年家部分宅園,詔諭還允許年奉祭祀,基本上存留了年氏一支。

史料記載,年羹堯的子嗣還有一支在陝西繁衍,人丁興旺。這是年羹堯一個門客庇護安排的,此人叫孫建劍才,湖南長沙人。雍正二年春,年羹堯在西安興建府邸,來了很多風水先生,異口同聲稱讚這是百年宅基,只有孫劍才說:恐怕轉眼就是廢墟了。年羹堯大怒,要殺了孫劍才。

孫劍才痛陳了一番功高震主的道理,並說:將軍尚不覺悟,就要大禍臨頭了。年羹堯念其忠誠直言,將孫逐出年府。雍正二年十二月,年羹堯返陝途中,忽然家眷遭劫,一個幼子失蹤。這個劫走的強盜,教年子讀書習劍,又為他成家立業,後繁衍成一大家族,這一族年氏每年都祭祀這個強盜,此人就是孫劍才。

年羹堯的死黨隆科多,雍正四年被問罪,五年初在暢春園建三間小屋,予以圈禁,三個月內悲憤而死。他的部分親屬家人,被發往邊疆為奴。直到乾隆十年,才回京恢複名籍,這一支宗族,基本上是破滅了。

年羹堯的死敵蔡珽,於雍正五年被問成斬監侯,後雖未死,但在獄中待足了二十年,乾隆十三年赦免回家。而他所庇護的程如絲、黃振國,當年即被處死。

年羹堯的鐵杆屬下李維均,於雍正三年十二月初,病死於獄中,妻子入內務府為奴,家產也被查抄,事後沒有再赦免,他是年羹堯一黨中結局最不好的。

另一位年黨大員岳鍾琪,善辯風向,真心投靠雍正,在關鍵時候授撫遠大將軍印,一直熬過了年羹堯案、蔡珽案。直到雍正九年,因作戰不力,被問成絞監候,免死後在雍正朝一直沒有再起用,乾隆七年大金川反叛,岳鍾琪重新被起用 ,平定大金川之亂。

從年羹堯大案中,表面看來唯一的贏家就是雍正皇帝,但也可以這麼說,歷史的輸家也是雍正。很多人都有一個疑問,就是年羹堯到底該殺不該殺?殺年羹堯究竟是一個陰謀的結果,還是一個正義的審判?應該說,這樣的問題沒有多大意義,一個人該殺不該殺,這應該通過他所在時代的法律來判斷,這就包括法定的罪名和正當的審判,而雍正帝正好是極力去破壞掉這兩個具有社會客觀性的標準。

封建時代,皇權至上這本沒有錯,但是,就在封建時代,就在專制皇權之下,皇權與其他權力的平衡以及斷罪須引正律,這是積累了一千多年的制度文明。

雍正帝著力摧毀的恰恰就是這種保障皇權的制度文明。這其中包括了兩個方面:

第一,用密折代替題本奏疏,去破壞皇帝與百官的平衡,讓百官們不分部門、不分層級獨立對他個人負責,這對秩序的穩定產生了毀滅性的影響,幸虧後來為乾隆帝所糾正;

第二,確定罪名然後殺人,這是一種文明,它的基本含義是說,被處罰之人所犯的罪惡,被社會事先制定的一種叫刑律的文本中,已經具有明確的規定。皇帝有專權,他可以不同意使用這種罪名,而制定另一種罪,但是要說明是哪一種罪名,而且也必須是規定在刑法典章中的。

雍正殺年羹堯的罪名特點是:大臣們把犯罪事實概括為罪名上的特徵後,再離開刑典,把他變成一種道德譴責,如欺君、刻忌,貪鄙,這是刑律中所沒有的。要知道,斷罪須引正律,這是南北朝之時就已經有的規矩。在雍正手中,它被破壞了,成為斷罪不用正律,這也是後來乾隆所糾正的。

雍正也許是天縱英明,但在制度文明上,他是歷史的逆行者、反悔派,他可能以操縱做局為樂趣,但是所有的文明,都是在他玩遍了所有伎倆之後,才得出「法治高於人治」的結論,即便是在封建時代,尊重法制也是一種文明,也是一種更高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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